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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養殖環保監管持續收緊,各地生態環境部門高頻曝光養殖排污違法案件,以重罰、行政拘留形成強力震懾。近期江西、湖南、四川多地接連查處多起豬場環境違法典型:私設暗管深夜偷排廢水、糞污露天囤積溢流水塘、違規開挖無防滲土坑貯存糞污等行為集中暴露,涉事企業最高被罰50萬元,相關負責人直接移送拘留。本文匯總7起真實處罰案例,拆解違法情形、處罰標準與法律后果,給所有規模化豬場、養殖合作社敲響環保警鐘,規避高額罰款與刑責風險。
案例一:某豬業有限公司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為加強畜禽養殖行業環境污染防治,嚴肅查處畜禽糞污污染環境違法行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懾作用,江西省新余市生態環境局發布一批畜禽養殖污染違法典型案例,聚焦養殖廢水達標處理,養殖糞污規范處置等重點環節突出問題,營造以案釋法、以案促改、懲戒警示良好氛圍,促進畜禽養殖行業規范有序、綠色健康發展。
渝水區某豬業有限公司主營年存欄6000頭母豬擴繁項目,配套建設“預處理+UASB+兩級A/O+絮凝沉淀+接觸消毒池+氧化塘”廢水處理設施,環評及排污許可明確要求,生產廢水必須經處理達標方可排放。
2025年5月19日,新余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該豬業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發現其廠區西側黑膜尾水池旁放置有抽水設備及輸水管道,黑膜尾水池水體渾濁。現場檢查抽水設備及輸水管道,發現存在明顯抽送污水外排跡象。
據此,執法人員立即對黑膜尾水池內存水規范取樣送檢,檢測報告顯示,存水中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濃度分別為629mg/L、132mg/L、39.6mg/L,各項指標均超過《鄱陽湖生態經濟區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畜禽養殖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排放限值。
經依法調查核實,該公司于當日凌晨,擅自使用抽水設備、塑膠水管,將黑膜尾水池內的污水抽排至廠區外山塘。
該公司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新余市生態環境局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對該公司處罰款500000元,并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2025年11月27日,渝水區公安機關對該公司相關責任人依法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某農場未及時處置養殖糞污案
渝水區某農場為年存欄2000頭生豬的規模化養殖場,場內配套建設4座儲糞池,日常養殖糞污經儲糞池統一收集貯存后,委托第三方公司轉運處置,正常生產期間每2至3天開展一次糞污轉運工作,末次糞污轉運處置記錄為2025年12月31日。
2026年3月27日,新余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該農場開展現場檢查,其處于空欄狀態,但該場區南面儲糞池糞污滿溢至池外,同時場內水泥空地露天堆放養殖糞污未采取防雨淋、防流失措施,部分糞污溢流至雨水溝并外排至場外水塘。根據《固體廢物分類與代碼目錄》,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廢物代碼為“030-001-S82”。
該農場未及時處置養殖糞污,對露天堆放糞污未采取防護措施導致糞污流失至外環境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避免造成環境污染”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和《江西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規定(2023)》的規定,新余市生態環境局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對其處罰款55000元。
案例三:某實業有限公司未及時利用養殖糞污案
渝水區某實業有限公司為年出欄4800頭生豬的規模化養殖場,配套建設沼氣池、沼液池、有機肥生產車間等污染治理設施,采用“農牧結合+第三方全量化處置”的糞污處理模式。2025年12月,該公司與當地村委會簽訂10年期土地承包合同,承包100畝土地用于種植牧草等作物,計劃采取農牧結合形式消納養殖糞污。
2026年3月18日,新余市生態環境局通過“生態環境隨手拍”公眾監督平臺,受理群眾舉報該企業養殖糞污污染問題。執法人員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核查,查實舉報點位為該公司糞污還田消納地塊,但未種植作物,地塊內5處露天土坑囤積大量養殖糞污,所有土坑均未落實防雨、防滲、防溢流措施,部分糞污已外溢至周邊裸露土地。
經查,該公司于2025年年底自行開挖露天土坑,將前期發酵的養殖糞污轉運至此貯存,并未及時用于種植施肥,大量糞污貯存于露天土坑無法消納,且污染環境。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關于“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避免造成環境污染”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及《江西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規定(2023)》的規定,新余市生態環境局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對其處罰款68135元。
案例四:湖南多地豬場偷排豬糞水被曝光
據紅網百姓呼聲6月18日消息,益陽網友“wv97b4u”留言:湖南恒鑫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養豬場每逢下雨天或夜晚,便向附近小溪偷排豬糞尿污水,導致周邊臭氣熏天,嚴重影響了居民的正常生活。我們曾多次向縣、鄉環保部門投訴,但問題始終未能得到有效解決。
益陽市生態環境局安化分局回應:6月12日,經我局執法人員全方位調查,發現該公司在上游約500米處的山體中私自布設了3個沉淀池,共計約600立方米。其中,上游2個已做防滲處理,下游1個未做防滲處理。該公司通過私自設置的一根長約450米的黑色軟管,將廢水抽至沉淀池儲存。現場檢查時,這3個沉淀池均已存滿糞污廢水。
益陽市生態環境局安化分局執法人員經現場核實后,當即對該公司啟動立案調查程序。該公司涉嫌以自然滲漏方式排放廢水,我局將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同時,當場要求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截至目前,該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所有糞污廢水已轉運處理,黑色軟管已拆除,沉淀池已回填復原。我局將督促該公司正常運行糞污處置設施,并對發酵處理后的糞污嚴格按要求進行還林還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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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衡陽環保消息,近期,衡陽市生態環境局耒陽分局聯合公安部門,查處余慶街道兩起養殖場惡意直排糞污案件。6月3日,兩名違法行為人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5日。經查,兩名養殖負責人利用汛期降雨隱蔽條件,私設軟管,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養殖糞污、廢水直排自然山體,造成生態污染,屬于典型規避監管、惡意排污行為。該行為違反《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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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營山縣某生豬養殖場涉嫌私設暗管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5年12月4日,南充市營山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營山縣某生豬養殖場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該養殖場從積液池預埋了一根直徑50mm的黑色管道至山脊另一側懸崖,養殖廢水從管道流出至懸崖下4塊荒地,部分廢水通過山洪溝流入山下小河溝。監測人員對養殖廢水匯入小河溝處上游10米和下游5米兩處點位進行采樣,監測結果為:上游采樣點化學需氧量15mg/l、氨氮0.545mg/l、總磷0.262mg/l,下游采樣點化學需氧量167mg/l、氨氮19.1mg/l、總磷1.5mg/l。
監測結果證明該養殖場外排廢水對小河溝造成污染,構成私設暗管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2025年12月4日被立案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2026年4月1日,南充市生態環境局對該養殖場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
案例六:蓬安縣某養殖專業合作社涉嫌向水體排放廢棄物案
2025年11月5日,南充市蓬安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信訪舉報線索對蓬安縣某養殖專業合作社及周邊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該養殖專業合作社將養殖廢棄物儲存于租賃的田間,田間養殖廢棄物逐級外溢,最終進入水體,構成向水體排放廢棄物的違法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2025年11月20日被立案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的規定,2026年1月27日,南充市生態環境局對該養殖專業合作社作出罰款4.36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高坪區某農場未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案
2026年4月27日,南充市高坪生態環境局根據信訪舉報線索對轄區某農場及周邊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該農場場內有一露天水池,池中有糞水混合物,水池只有一面有防滲措施,隨即開展調查。經查,該農場2026年3月中旬在糞污還地過程中,運輸糞污的管道爆裂,糞污流入水池中,該行為涉嫌未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和《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2026年4月30日被立案調查,目前案件正在辦理中。
看完以上案例不難發現,環保監管不再是 “走過場”,不管是大養殖企業還是小型家庭農場,只要糞污處置不合規、偷偷外排廢水,一經查實都會面臨罰款,嚴重者負責人直接拘留,得不償失。建議各位場主立刻自查儲糞池防滲、廢水處理設備、糞污還田消納地塊,做好防雨防溢流措施,按時轉運處置糞污。合規養殖才是長久之道,別因一時省事,讓多年經營蒙受巨額損失。
來源:綜合江西環境、紅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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