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日報訊(記者/費先霞 通訊員/譚鳳怡)自導自演編造車輛被盜,認為可以瞞天過海騙保金,沒想到反而淪為階下囚。近日,市中級法院發(fā)布一案例,一男子因保險詐騙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何某為騙取保險理賠金,將其名下小汽車駕駛至東莞市一高架橋橋底藏匿,期間采取多種方式躲避公安偵查。后何某到派出所報案謊稱該車被盜,并以車輛被盜為由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理賠金額為13萬多元。公安機關對該案立案偵查,后找到何某報稱被盜的車輛,并發(fā)現(xiàn)何某有保險詐騙重大嫌疑,遂電話通知何某到案配合調(diào)查,何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詐騙保險的罪行。
江城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何某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編造車輛被盜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保險詐騙罪。何某已著手實施保險詐騙行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獲得保險賠償,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何某有自首情節(jié)且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綜合上述因素,判處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0元。何某不服,提出上訴,市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市中級法院法官表示,合同以誠信為基礎,任何故意虛構保險標的、編造虛假保險事故、制造出險假象的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嚴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fā)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數(shù)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官提醒,保險是抵御風險的保障工具,絕非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一時的貪念可能會換來牢獄之災,得不償失。廣大群眾應以誠信為本,通過合法途徑創(chuàng)造財富,共同維護風清氣正的保險市場秩序與社會誠信環(huán)境。
來源:陽江新聞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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