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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網絡與信息法研究室主辦的網絡直播法律治理調研座談會在廣州舉行。學界專家圍繞直播打賞法律屬性、夫妻一方打賞糾紛中的平臺責任、公序良俗適用邊界、家事代理范圍等熱點問題展開研討,并與平臺企業、機構和從業者展開交流。與會專家認為,網絡直播打賞治理在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的同時,也要維護正常交易秩序,合理劃定平臺、主播、公會、用戶及家庭內部關系的責任邊界,推動網絡直播行業在法治軌道上健康發展。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法學院)副院長謝惠加教授圍繞“直播打賞的法律屬性認定”作主題發言。他認為,在正常業態下,直播打賞不宜簡單認定為贈與,而應更多從網絡服務合同角度加以理解。用戶通過打賞獲得主播互動、情緒價值、禮物特效、榜單展示等服務體驗,主播、平臺、公會之間也存在分層結算和服務協作關系。若將打賞泛化為贈與,容易導致撤銷、返還規則被不當適用,影響交易穩定和行業發展。
謝惠加指出,對于明顯違法、洗錢、涉黃、欺詐誘導等異常情形,應依法予以打擊和個案認定;但不能僅憑打賞金額較高就當然認定為違背公序良俗。對于贓款打賞追繳問題,也應區分平臺、主播是否善意、是否已經提供服務、是否實際分配收益等情況,避免簡單將全部責任轉嫁給平臺或主播。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網絡與信息法室副主任周輝圍繞“夫妻一方直播打賞糾紛中的平臺責任邊界”作補充發言。他表示,夫妻一方打賞引發的糾紛,不能僅視為家庭財產糾紛的外溢,也應放在直播打賞完整交易鏈條和平臺治理生態中考察。直播打賞涉及用戶與平臺、用戶與主播、平臺與主播及公會、夫妻內部財產關系等多重法律關系,應在成年人自主消費、夫妻共同財產保護、平臺合規治理和數字交易安全之間建立層次清晰、責任相稱、預期穩定的裁判規則。
周輝認為,平臺責任不應因消費結果引發家庭矛盾而當然成立。對于成年人以本人賬號和支付方式完成充值打賞的行為,在無證據證明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或違背公序良俗等特殊情形時,應尊重其自主消費效力。即使個案中存在無效、可撤銷或不當誘導因素,也應區分實際獲益方和實際過錯方,按照過錯責任和比例原則確定責任范圍,防止以“配偶不知情”為由泛化退款請求,誘發道德風險和惡意索賠。
交流中公會代表負責人表示,因為個別極端案例,直播行業一直有被污名化的聲音,“一個非常正常的企業被戴上有色眼鏡看,我覺得是不合適的。”該負責人稱,并非一有消費引發的家庭矛盾,機構或主播就應擔責,作為行業機構的運營者,對誘導消費或背俗場景不僅發自內心的抵觸,更備受其害。“試想一下,如果個別主播靠歪門邪道賺錢,不僅影響公會信譽甚至讓行業背鍋,這種短期獲利是不符合一家公會長期發展需求的,我們內部對這類違規的處罰是非常重的。”
參會的抖音直播工作人員在交流中也提出,為了規范直播行為,平臺持續投入運行主播健康分機制,依據分值對賬號分級定檔長效管理,并重點加強對違規誘導打賞主播的治理,同時,“理性消費助手”可讓用戶在開啟后,設定單日禮物消費提醒額度,當單日禮物消費超過額度時將觸發直播間內提醒。“平臺持續加大對消費場景的治理,但從過往案件中我們也發現很多場景并不發生在平臺而是線下,甚至有一些是先在線下相識再去線上消費,平臺識別和判定有客觀難處。”
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人工智能法研究中心主任姚志偉聚焦“背俗無效場景中的平臺打賞退費問題”。他認為,即便用戶與主播之間存在違背公序良俗的關系,也不意味著雙方之間所有法律行為均當然無效,應當區分正常消費階段與背俗行為發生階段。單方動機背俗原則上不應導致打賞行為無效,否則可能造成背俗者反而受益,并破壞交易安全。
姚志偉進一步指出,平臺獲利與背俗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是判斷平臺是否承擔退費義務的關鍵。無論從充值行為與打賞行為區分、平臺服務合同整體解釋,還是主播作為履約輔助人的角度觀察,平臺通常只有在明知或應知主播存在背俗行為、誘導行為等情況下,才可能被納入責任評價。對于背俗無效后的返還問題,也應同時考慮用戶已實際接受直播服務的價值,防止背俗無效規則被惡意濫用。
廣州大學法學院講師、廣州大學粵港澳大灣區法制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員狄行思圍繞“網絡直播打賞性質認定及家事代理邊界”發言。她提出,直播打賞總體上是消費而非贈與,成年人的自主打賞原則上有效;若夫妻一方超越家事代理權進行打賞,狄行思結合2025年《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第6條指出,該條款的制度邏輯并不是認定直播打賞無效,而是將相關爭議納入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規則中處理,因此不宜當然轉向平臺或主播要求返還。
狄行思表示,用戶注冊平臺后即與平臺形成網絡服務合同,打賞則是該服務關系的延伸,用戶通過充值、兌換虛擬禮物、觀看直播、獲得互動反饋等形成完整消費鏈條。適度觀看直播和打賞可納入數字時代日常精神娛樂消費范疇。判斷是否超出家庭一般消費水平,應結合具體家庭收入、消費習慣、單次或一定期間內消費金額等因素綜合認定,不能僅以累計金額較高作簡單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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