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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民政部黨組書記、部長陸治原在《人民日報》刊發署名文章《在法治軌道上推動新時代社會救助事業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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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全文如下:
2026年4月30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救助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七十五號主席令予以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社會救助工作發展進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是織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網,推動加強普惠性、基礎性、兜底性民生建設的重大戰略舉措,為推動新時代社會救助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深刻認識社會救助法的重大意義
社會救助事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保障基本民生、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的兜底性、基礎性制度安排。社會救助法的頒布施行,對于在法治軌道上推動新時代社會救助事業行穩致遠、讓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具有重要意義。
社會救助法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論述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的生動法治實踐。中國式現代化,民生為大。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高度重視社會救助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民生無小事,枝葉總關情。對困難群眾,我們要格外關注、格外關愛、格外關心”,要求“加強社會保障立法工作,加快制定或修訂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方面的相關法律”。黨的十八大、十九大和二十大均對社會救助體系建設作出部署,“十五五”規劃綱要要求健全分層分類、城鄉統籌的社會救助體系。出臺社會救助法,是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將黨中央關于加強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戰略考量、根本要求和實踐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的重要舉措,集中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從制度上、法律上保證了黨中央決策部署在社會救助領域落地見效。
社會救助法是貫徹實施憲法,推動加強普惠性、基礎性、兜底性民生建設的重大立法成果。民之所望、政之所向。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加快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我國憲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第四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社會救助法首次將憲法有關公民社會救助權利的原則規定,具體落實為群眾看得見、摸得著、感受得到的法律規定,實現了社會救助的權利法定、程序法定和責任法定,豐富了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社會救助法是總結我國社會救助成功經驗,確保新時代社會救助事業行穩致遠的有力法治保障。治政之要在于安民,安民之道在于察其疾苦。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社會救助工作快速發展,分層分類、城鄉統籌的中國特色社會救助體系基本建成,為打贏脫貧攻堅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作出重要貢獻,基本民生保障取得歷史性成就。社會救助法全面梳理、深入總結《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等實施經驗,將發展所需、群眾所盼的制度創新成果上升為法律,規定了社會救助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城鄉統籌,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堅持保基本、兜底線、救急難、可持續,堅持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堅持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等重要原則,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不斷推動新時代社會救助事業高質量發展。
準確把握社會救助法的精神實質和核心要義
社會救助法體系完整、內涵豐富、系統全面,既明確了社會救助的定位、原則、要求,又對救助對象、救助措施、救助程序等作出系統規范,體現了鮮明的價值導向、突出的時代特征、嚴密的制度邏輯,為做好新時代社會救助工作提供了法治遵循。
完善社會救助體制機制。社會救助法明確了國家建立健全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系統規定了8類社會救助對象和10項社會救助措施,明確了各類主體的法定責任,并在具體內容中充分體現了社會救助體系的要義:既明確政府、家庭、個人責任,也重視慈善組織等社會力量參與;既為社會救助對象提供現金、實物等物質幫助,也有針對性地提供訪視、照料等救助服務;既充分發揮社會救助保基本、兜底線、救急難作用,也采取多種措施實現防風險、促發展功能。同時,還規定了社會救助實行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社會救助協調機制,并明確了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與協同合作機制,加強了組織領導,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
強化社會救助兜底功能。社會救助法著眼推動社會救助從“保生存”向“保基本、防風險、促發展”拓展,以法律的形式推動編密織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網,保障困難群眾法定權益。為拓寬救助覆蓋面,社會救助法規定在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社會救助對象的基礎上,增加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作為社會救助對象,根據救助對象類型、困難程度等及時有針對性地給予社會救助。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將其他特殊困難家庭或者人員納入救助范圍,為社會救助與時俱進發展完善預留了法律空間。為提高認定精準性,規定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建設,實現對低收入人口的精準識別和常態化救助幫扶。規定健全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與商業銀行法在實踐操作上實行有機銜接,從源頭上避免“錯保漏保”等問題發生,同時,法律還從完善社會救助統計制度,健全主動發現機制,暢通求助申請、投訴舉報渠道,加強監督檢查、資金監管等多方面作出相關規定,確保“不漏一戶、不落一人”。同時,還規定低保等社會救助標準,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人民生活水平,綜合考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者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制定并適時調整,確保讓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的理念落到實處。
提升救助服務便民水平。社會救助法規范了救助工作的法定程序:為統籌區域協調發展,暢通社會流動渠道,規定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有序推進持有居住證人員在居住地申請。為提高社會救助便利化水平,明確主動發現機制,規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優化工作流程,建立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加強信息技術場景應用,推動社會救助服務向移動端延伸,申請社會救助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確認結果信息在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共享互認等。為防范社會救助申請過程中信息安全可能受到侵害,強調社會救助工作應當依法保護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明確泄露個人隱私或者個人信息的法律責任。同時,為滿足困難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規定國家積極發展服務類社會救助,推動社會救助從單一物質救助向“物質+服務”綜合救助轉型,使社會救助更有溫度。
促進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社會救助法設專章對社會力量參與進行規范,明確了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法定地位,要求建立和完善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機制,加強政府救助與社會力量參與有效銜接和協同,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自愿開展救助幫扶活動,鼓勵社會工作專業力量參與社會救助,促進社會救助領域志愿服務發展,規定社會救助有關服務事項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實施。
深入學習宣傳貫徹社會救助法,為社會救助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強法治引領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我們要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統籌抓好社會救助法學習宣傳和貫徹執行,營造全社會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以良法善治守護民生福祉,不斷提升困難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加強社會救助法宣傳教育,推動社會救助法進社區、進鄉村、進家庭、進學校、進企業,重點宣講社會救助法的重大意義、豐富內涵和核心要義,增強全社會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法行政的意識。結合社會救助法宣傳,講好社會救助故事,大力弘揚“扶危濟困”“守望相助”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積極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完善法律制度體系。根據社會救助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統籌推進社會救助領域法規制度的立改廢釋工作,細化制定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等,進一步增強法律制度體系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強化法律實施效能。做好新舊規定之間的過渡銜接,保持救助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
全面推動貫徹落實。緊緊圍繞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立足更好發揮社會救助保基本、防風險、促發展功能,以社會救助法為引領,強化系統集成,完善政策制度體系,提升建章立制的整體性;強化數字賦能,積極發展服務類社會救助,完善服務保障體系,提升救助保障的精準性;強化規范落實,持續推進社會救助綜合治理,完善監督管理體系,提升政策實施的公平性;強化有序參與,推進政府救助與慈善幫扶有效銜接,完善社會參與體系,提升多元主體的聯動性,全力推動法律規定和法治精神落實落地,推進新時代社會救助事業高質量發展。
記者:孟亞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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