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以下簡稱“《促進法》”)正式施行。
這部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為核心的基礎性法律,卻遭到境外輿論的刻意曲解,被強行貼上“同化少數民族”的標簽。這種論調并非孤立存在,它與長期炒作所謂“漢化”等話題的手法如出一轍,其本質是以西方中心主義的民族國家敘事,刻意誤讀中國的歷史傳統與當代民族治理實踐。
我們有必要從學理和實踐兩個層面,正本清源,批駁謬誤,清晰闡釋《促進法》的立法初衷與長遠價值。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多語種對照單行本完成譯制出版,該書包含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及蒙古、藏、維吾爾、哈薩克、朝鮮、彝、壯7種少數民族文字,由中國民族語文翻譯中心(局)翻譯、民族出版社印制,自7月1日起面向全國公開發行。圖源:國家民委
辨明“同化”論調之偽
縱觀中國歷史,以文化認同為紐帶、不以血統劃分族群的中華民族共同體理念,始終是民族融合與文明發展的主旋律。正如《唐律疏議》所云:“中華者,中國也。親被王教,自屬中國。衣冠威儀,習俗孝悌,居身禮儀,故謂之中華。”其要義在于,無論何種族群,只要認同中央王朝的政治制度與主流文化倫理,即為“中華”之人。這是一種開放包容的文明秩序,而非排他性的血緣界定。
歷史上,漢族本身也在持續吸收各少數民族文化,經歷了漫長的文化融合過程。因此,境外輿論所謂的“同化”,即強制性地將一個弱勢民族的文化完全抹除,代之以主體民族的文化,在中華文明“和而不同、多元一體”的傳統中,是一個無法成立的偽命題。
值得注意的是,中華文明所秉持的"和而不同、多元一體"理念,在新時代民族立法中恰恰得到充分體現。《促進法》第六條明確提出,“國家堅持增進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異性,正確把握共同性和差異性的關系”,并強調“各民族守望相助、和諧共處”,這恰恰說明法律邏輯并非消滅差異,而是在共同體框架下尊重差異、凝聚共識。境外勢力動輒拿“漢化”制造負面敘事,恰恰暴露了其對中華文化全然無知——中華文化的形成,本就是各民族在長期交往交流交融中共同創造、共享傳承、一體鑄就的。
![]()
3月5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這是全國人大代表走向會場。新華社記者 劉彬 攝
以法治促進交融: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現代路徑
《促進法》的核心意義,正是對這一傳統智慧的繼承與現代化。它并非要“同化”誰,而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以法律形式保障和促進各民族在保持自身文化特性的同時,共同認同“中華民族”這一更高層次的共同體。這與費孝通先生提出的“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理論一脈相承,也與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的“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高度契合。法律鼓勵、推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為了讓各族群眾都能平等地獲得教育、就業和發展機會,共享現代化成果,這并非排斥本民族語言,而是實現“雙語”乃至“多語”能力的增益。
《促進法》第十五條在“全面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同時,也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學習和使用”。法律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為了打破因地理、歷史原因形成的隔閡,讓各民族在共同的生產生活中自然親近、相互學習,這并非強制同化,而是創造融合的條件。正如第二十二條所強調的,地方政府統籌推進“共居共學、共建共享、共事共樂”的社會條件建設,其目標是互嵌共融,而非單向改造。
從人權觀的視角看,法律所保障的正是最根本的生存權與發展權。西方人權話語長期聚焦于個人自由與政治權利,但若沒有生存與發展的基礎,其他權利便是空中樓閣。
《促進法》通過推動各民族共同走向現代化,確保任何一個民族、任何一個地區的群眾都不掉隊,能夠平等地享受國家發展的紅利。第三十七條明確要求推動就業、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資源合理配置,提高民族地區公共服務保障能力。民族地區數十年發展實績,直觀印證本法保障發展權的立法初衷。以西藏為例,當地人均預期壽命從1951年的35.5歲提升至2025年72.5歲,人均受教育年限從不足兩年提升到近十年,這些實打實的數據,正是中國人權進步最鮮活的注腳。
![]()
拼版照片:左圖是墨脫縣雅魯藏布江上的藤橋(20世紀80年代資料照片,新華社記者 顧綬康 攝);右圖是2020年11月5日拍攝的派墨公路米林段公路。新華社發
該法律通過構建互嵌式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讓各族群眾在共同學習、共同生活中結成休戚與共的命運共同體,本質上是對“一族一國”等西方民族主義迷思的超越,也是對人類文明新形態的探索。
以憲法精神筑牢民族團結的法治根基
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明確提出:“在維護民族團結的斗爭中,要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大漢族主義,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作為下位法和單行法,《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正是對這一憲法精神的一脈相承、細化落地。該法以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正面立法范式,規定了國家統一、民族團結是各民族的最高利益,同時劃定清晰底線,反對一切形式的分裂主義和民族歧視,以更現代化、制度化的規范落實了憲法精神,保障了各民族合法權益,使民族事務治理得以在法治軌道上運行,避免因政策搖擺或認知偏差造成工作上的隔閡。
例如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第五十九條則禁止“以民族身份為由實施就業歧視、拒絕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等行為。整部法律充分表達出對民族差異性、文化多樣性的尊重,以及對保障各民族發展權的現實考量,彰顯了中國維護民族團結的堅定決心,未來也必將在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過程中發揮重要法治保障作用。
![]()
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圖源:新華社
總而言之,所謂“同化”論調,是西方將自身的狹隘認知投射至中國形成的錯誤敘事乃至話語陷阱。《促進法》第十條鮮明宣示,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不受外部勢力干涉。我們絕不能落入這套西式邏輯圈套,要完整闡釋中華民族多元一體的內在邏輯,直面境外勢力借“漢化”議題炮制的各類污名,堅決回擊外部干涉圖謀。
《促進法》的頒布,正是我們掌握民族議題話語主動權、以法治思維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關鍵一步。它不僅是維護國家統一的壓艙石,更是各民族在和平、尊重、互助的土壤中,共同走向現代化、共同實現偉大復興的和平之路的堅實保障。
作者|李媛 聚焦中國特約評論員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