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與小18歲的趙某發生婚外情十余年,累計向趙某轉賬511157元,其妻孫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趙某全部返還。庭審中,趙某辯稱雙方系“賣淫嫖娼”關系,轉款是嫖資;李某則稱轉賬是維系情人關系的贈與。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河北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二審判決書,駁回趙某上訴,維持原判。此前,一審法院認定,雙方符合包養定義,不屬于賣淫嫖娼,李某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趙某,其行為有違公序良俗,判決李某與趙某之間的贈與合同無效,趙某返還5111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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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配圖 據圖蟲創意
一審法院認定:原告孫某與被告李某于2002年登記結婚,系合法夫妻關系。自2015年起,李某與趙某發展為婚外情關系,并長期保持不正當往來。期間,李某通過銀行卡轉賬、某平臺紅包及其他方式,共計轉款達511157元。二人相處過程中,雙方結伴前往哈爾濱等地進行游玩。
趙某稱,“其與李某的交往過程中,錢是第一位的,每次交易必須支付金錢,無錢則無性無其他服務,是純粹的性交易關系。孫某對于李某與趙某間的非法性交易關系一直是知情的。因此李某與趙某間的轉賬行為的性質應為嫖資而不是贈與。”李某稱,“二被告自相識戀愛長達十余年,李某基于雙方感情基礎為表達愛意給趙某轉賬的款項,均是為了維持雙方的情人關系,該全部轉賬款項不符合臨時性、不固定性,不具備嫖資的要件,應當為贈與款項……”
一審法院認為,在本案中,李某與趙某自2015年相識后多次向其給付財物并長期保持不正當關系,符合包養定義,不屬于賣淫嫖娼。李某包養趙某期間,其給付趙某財物以維持二人不正當關系,同時趙某接受了相關財物,符合贈與合同的定義,故案涉財產給付行為應認定為李某對趙某的贈與行為。
本案中,在李某與趙某保持不當男女關系期間,李某未經孫某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趙某,其行為有違公序良俗。趙某取得案涉財產亦并非出自善意,同時也嚴重侵害了孫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和處分權。李某贈與趙某的款項數額較大,既非日常生活所需,又未經孫某同意,李某的贈與和趙某的接受贈與,是基于雙方的不正當男女關系,其二人的過錯行為損害了孫某的合法權益,該贈與行為應確認無效。
孫某訴請趙某向其支付利息、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一審判決:確認李某與趙某之間的贈與合同無效;趙某向孫某返還贈與款項511157元。一審判決后,趙某不服上訴,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當事人為化姓。)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許媛 審核 高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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