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有人在山上挖了4株草,被湖北警方刑事立案!專家:兩株以上即構成犯罪)
近日,湖北鐵路公安民警在執勤時發現,有位旅客攜帶野生植物乘車,隨即以此為線索展開刑事立案偵查。是什么樣的植物,會引發這樣的后果呢?
一人采挖野生蘭草
被刑事立案
事發湖北省襄陽市南漳高鐵站。鐵路安檢員在例行安檢時,發現一名旅客行李中夾帶疑似野生蘭科植物,立即通報執勤民警,對其行李進行開包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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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旅客攜帶蘭科植物共四叢,稱其是從老家山上采挖,打算帶回家種植。經專業森林公安民警鑒別,該蘭科植物確系野生,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植物。旅客行為已涉嫌非法采挖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屬于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嚴重違法行為。目前,當地已就此案展開刑事立案偵查。
危害國家二級保護植物
兩株以上即構成犯罪
此案被公開報道后,引發了很多人討論。不少人認為,普通人哪會認識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只是喜愛花花草草,在山上挖一棵就可能被判刑,這個處罰是不是“有點兒重”?這位旅客是不是“有點兒冤”?此案的量刑標準是什么?來看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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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學專家認為,對該旅客的立案措施,事實清楚、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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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郭旨龍:2021年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和農業農村部更新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部分蘭科植物被列為國家二級保護植物。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的刑法就有了適用的空間。我們刑法有一個罪名,叫作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那么根據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對于國家二級保護植物,危害了兩株以上就構成犯罪,危害十株以上那就是情節嚴重,法定刑要升格。根據新聞線索,她是采集了四叢,四叢的話至少是四株,超過了兩株的入罪標準,已經涉嫌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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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專家介紹,被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中的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均為瀕危或易危、數量較少、分布較窄、野生種群受威脅、資源銳減的野生物種,對于保護國家物種資源和生態安全,具有重要的經濟、科研、生態或文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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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危害國家二級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兩株以上,就涉嫌構成犯罪,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處罰金。具體如何量刑,要綜合考慮侵害野生植物的種類、數量以及其他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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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郭旨龍:比如說是不是首犯,還是說已經受過處理了再犯。再比如說他對于這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情況,了解的確切程度以及他本人對于非法采集的野生保護植物后續的處理方法,都要綜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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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破壞野生保護植物的真實目的,也會對最終定罪量刑產生重要影響。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郭旨龍:他的目的是自己去種植、觀賞,還是說為了去營利。以營利為目的的話,那么他可能就會肆無忌憚大規模地去采集,對于野生植物的保護有較大威脅,所以刑法要從重打擊。
法律專家:“不知其罪”不能免責
有人說,如果確實不知道誤挖了名貴蘭草,也要被判刑嗎?法律專家表示:不知法、不懂法、“無心之失”這些理由不能成為法律上的免責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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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郭旨龍:一般來說,法律一經頒布,就推定所有的公民已經知曉,因為所有的公民都有守法的義務。只要她認識這個植物屬于蘭花,因為這個植物名錄已經頒布了,就推定她知道蘭花已經被列入《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名錄》。特別是在如今的網絡信息時代,這種推定,它的正當性是更加強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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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專家介紹,在生態類違法案件中,若具有以下兩種情節,或可得到從輕量刑。
一是能有力證明,自己對采挖的野生植物本身及其生態、經濟價值毫無了解,采挖行為屬于偶發。
二是,主動悔罪認錯,有效實現生態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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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郭旨龍:如果他侵害了生態環境,事后能夠積極主動地以自己的有效作為去恢復原狀,這種情況下是可以在定罪量刑的時候得到充分考慮。比如在本案當中,如果這種蘭花的特定屬性在采集運輸的過程中,不會受到明顯的破壞,它還有恢復種植的可能性,這種情況下就可以對她進行從寬處理。
來源| 央視新聞、央視一套、南方都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