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領域,很多總承包方從施工效率、施工成本等方面考慮,在承攬了工程之后,會根據實際情況,實施部分工程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有時候甚至還會存在轉包、掛靠等現象,業主的合同相對方是總包人,而不是分包人。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由于分包單位與業主單位是沒有合同關系的,因此,一般情況下分包單位無權直接向業主單位主張工程款的。那么,總包方沒錢拖欠了工程款,業主方又不給總包方付款的情況下,分包方該怎么辦呢?對此,建永工程款解決中心特根據多年工程款案件辦理經驗,總結出了以下三種方案,供廣大工程人參考應用:
方案一:以實際施工人身份主張
從法律層面上講,分包分為正規、合法的分包以及違法分包,違法分包指的就是承包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合同中關于分包的約定,把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施工的行為。
如果分包單位與總包單位之間是違法分包,那么雙方簽訂的分包合同會被認定為無效,則分包單位可以依據《建工司法解釋(一)》第 43 條的規定,要求業主單位在欠付總包單位的工程款范圍內承擔支付責任。
方案二:提起代位權訴訟
實踐中,如果總包單位長期不起訴業主單位追討工程款,分包單位有證據證明總包方沒有積極向業主單位主張應付工程款的,那么分包單位可以依據《建工司法解釋(一)》第 44 條的規定,提起代為權訴訟。
代位權訴訟作為一種有效的債務保全措施,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有了代位權,則分包方可以直接要求業主單位支付工程款。
方案三:工程款債權轉讓
還有一種情況,如果總包單位只是不愿意自己找業主單位主張工程款,卻愿意配合分包單位自行向業主單位主張權利的話,則分包單位可以與總包單位簽訂《債權轉讓協議》,讓總包單位把對發包單位享有的部分工程款債權轉讓給自己。
債權轉讓,也叫債權讓與,是指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享有的債權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轉讓是債的關系主體變更的一種形式,它是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情況下,通過協議將債的關系中的債權人進行變更。工程款債權是可以合法轉讓的,轉讓之后,分包單位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直接起訴業主單位主張工程款了。
結語
除了分包情況,實踐中還存在大量的轉包、掛靠情形,雖然處理的具體細節會有些差異,但萬變不離其宗,無論是分包、轉包還是掛靠,都可以明確一點:只要工程質量沒問題,乙方就有權主張工程款。
不過,一旦被認定為違法分包、轉包或掛靠,合同是無效的,這種情況下乙方一定要注意風險防范,避免自己因為合同無效而白白損失應得的工程款。最好的做法就是尋求專業工程款律師的幫助,這樣才能盡可能規避風險,實現工程款“穩多快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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