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很多時候雙方最大的爭議并不是是否欠款,而是欠了多少款,有時候,合同上的約定與實際施工情況有較大出入,往往就需要依靠司法鑒定來進行判定。
而司法鑒定需要多方當事人共同配合,提供相關材料,并對所有材料進行質證,以保證鑒定結果的合理與合法性。有時候會出現(xiàn)甲方不愿意配合乙方鑒定,導致乙方不得不自行委托鑒定,對于這樣的鑒定結果,是否可以作為法院的定案依據(jù)呢?
最高院觀點
案號:(2010)民提字第210號
本案中,鯨園公司主張福利公司欠付工程款數(shù)額的依據(jù)是山東匯德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出具的《工程結算審核報告》,該報告系由盛發(fā)公司委托出具,而盛發(fā)公司并非本案所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締約人,其委托結算行為亦未經(jīng)上述合同締約雙方認可。且上述報告審核的依據(jù)是鯨園公司單方提供的涉案工程決算書,該決算書亦未經(jīng)發(fā)包方旅游基地認可。
在山東高院二審期間,福利公司提供了威海市環(huán)翠區(qū)人民檢察院的偵查筆錄,該筆錄中涉案工程監(jiān)理人員稱質監(jiān)站驗收涉案工程時,該工程尚未完工,而上述結算審核報告及鯨園公司提供的結算書均是在完工基礎上對工程款進行的結算審核,依照上述事實可以認定山東匯德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出具的《工程結算審核報告》,對工程款結算數(shù)額的審核不準確,不能作為證據(jù)予以采信。
二審法院綜合上述情況,準許福利公司重新鑒定的申請,適用法律并無不當。鯨園公司認為二審法院準許福利公司重新鑒定的申請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不予支持。
建永律師點評
結合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可知,司法實踐中,針對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的結果,法院有采信與不采信兩種結果,而大部分時候,都是不采信的,采信的條件較為苛刻。
一般來說,必須確保自行委托鑒定的機構與鑒定人員資質合格、程序合法,其所使用的證據(jù)材料、出具的結果合理,且經(jīng)過質證。
同時,還要滿足對方當事人未進行反駁,或雖反駁卻沒能提供充足的證據(jù)這一條件,在這些基礎上,法院才有可能根據(jù)情況對自行委托鑒定的結果予以采信。
結語
作為當事人,承包人有提供證據(jù)的權利,單方委托鑒定形成的書面意見作為一種證據(jù)形式,應當被允許,承包人有權在訴前自行聘請專家鑒定人。對基于自行委托形成的書面意見,對方當事人當然也可以提出反駁證據(jù)。
但是不管怎樣,對于承包人來講,如果案涉工程沒有形成雙方結算,都建議承包人在訴前自行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屆時申請鑒定的舉證責任就可能落到發(fā)包人頭上,從而由發(fā)包人預交鑒定費。
就自行委托鑒定方的當事人而言,要想讓法院認可這一證據(jù),實踐中最好是委托專業(yè)工程款律師的協(xié)助,這樣才能在庭審質證與辯論環(huán)節(jié),從法律的角度,得到法院的認可。
特別聲明:以上內(nèi)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nèi))為自媒體平臺“網(wǎng)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