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會同人民銀行上海分行、上海銀保監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委、市水務局、市綠化市容局等部門出臺了《關于進一步規范本市工程建設項目工程款結算和支付工作的通知》。
《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主要目的是有效整治建筑行業亂象,加強上海工程建設項目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源頭治理,切實維護建筑企業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
主要內容
落實建設單位首要責任
建設單位是工程款結算和支付工作的第一責任主體,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備案時,應當按照規定出具建設資金已經落實、無拖欠工程款的書面承諾。
實施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以項目為單元向施工單位提供擔保金額不低于簽約合同價10%的工程款支付擔保。工程款支付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可以采用不可撤銷的獨立銀行保函或者保證保險形式,擔保期限屆至竣工價款結清之日。
推行施工過程結算
本市建設工程積極推行施工過程結算,施工總承包合同工期一年及以上或合同價5000萬元及以上的建設工程,推行施工過程結算。
加強施工過程結算審核
建設單位應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完成施工過程結算的核對、確認。施工合同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期限均為建設單位收到施工總承包單位遞交的施工過程結算文件及相關資料之日起28天。建設單位不得以設計變更、工程洽商等理由變相拖延結算。
規范辦理竣工結算
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依規辦理竣工結算,除建設工程合同另有約定或者國家、本市另有規定外,不得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或扣留工程價款的依據。
建永律師點評
上海是我國的經濟中心,隨著明年1月1日本次《通知》正式實施,將給全國的建工領域都帶來很大的影響。
此前,在國務院的要求下,已經有多地陸陸續續出臺了相關政策,要求推行施工過程結算、不得以審計結果為由拖欠工程款。
不過正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這些僅僅是政策規定,而如果乙方和甲方在簽訂施工合同時,約定了“以審計結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這類條款,那么這類條款也是有效的,乙方就不得不陷入一種尷尬境地:真以審計結果為依據,很可能讓自己應得的工程款變少!
特別是政府工程項目,在結算時,因財評審計導致工程款久拖亂砍的現象可謂屢見不鮮,僅僅依靠政策規定,并不能全面保障乙方的工程款權益,很多時候,乙方還是要拿起法律的武器,走訴訟途徑才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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