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工程領域,工程款糾紛是非常普遍的情形,幾乎所有做工程的或多或少都曾經被拖欠過工程款。有時候能夠協商解決,但協商無果最后訴至法院的情況也是家常便飯。在建設單位債權人眾多、不能償付巨額債務的情況下,那優先受償權就成了確保施工人最終能拿到錢的重要保障。
因此,在實踐中,弄清楚優先受償權什么情況下才能成立,對乙方來說是重中之重。
優先受償權的成立
關于優先受償權何時成立,在司法界,有許多不同的觀點,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三種:
第一種,債權未受清償說。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所擔保的債權雖然在承包人與發包人訂立合同之時就已經產生,但通常情況下,承包人在完成工程建設并竣工驗收后才能行使工程價款給付請求權。所以,只有在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情形下,即承包人的債權未受清償時,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始得產生。
第二種,合同成立說。法律設立優先權的理由無非是為了保護承包人的利益,并進而保護建筑工人的勞動報酬和人民居住的安全。因此,以建設工程合同成立之時為建設工程優先權發生的時間,使其及早生效,則保護更周全,從而不至于在發包人不支付價款時,已由其他債權人先設定抵押權。
第三種,工程質量合格說。對于已經竣工的工程,優先受償權應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成立。因為已通過驗收的竣工工程具有較高的交換價值和使用價值,易于流通,而且這一設定也可起到督促承包人按質按量完成工程任務的作用,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率,避免資源浪費和資金損失。對于未竣工的工程,質量合格仍然是承包人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成立條件。
建永律師觀點
上述三種觀點,司法界目前仍未形成統一的結論,建永律師更傾向于第三種。簡而言之,“成立”是優先權得以行使的基本前提,鑒于優先受償權實現的方式是對工程進行處分,故承包人已經完成了“勞動成果”且質量合格,是優先受償權成立的前提條件。
首先,優先受償權相關規定的出臺,目的是給承包人的工程款提供保障,而這一保障得以實現,只能建立在具體的建設工程上。僅僅是簽訂了施工合同,工程還沒有開始建設或形成有價值的成果,這種情況下,就算優先受償權已經成立,也不存在這項權利所依附的標的物。
其次,承包人能夠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基礎在于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進而創造出了不動產,為了保證承包人的付出得到應有的對價,在發包人怠于支付工程價款時,承包人可就自己的“勞動成果”折價或拍賣來保證權益。若承包人的“勞動成果”尚未形成就可以成立優先受償權,明顯有失公允。
結語
務實中,有時候優先受償權就算成立了,也會因為案涉工程不宜折價、拍賣,導致最終無法主張,有時候,又會因為時間超期,導致錯過了主張時期。
因此,對于廣大乙方企業而言,碰到工程款糾紛之后,一定要及時起訴,并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優先受償權的主張,只有這樣,才能讓自己工程款更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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