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領域,施工順序是乙方不可忽視的,在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一般乙方會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出最合理的施工方案,從而達到降低成本、高效完工的目的。
然而,在實踐中,有時候甲方出于自身的考慮,會提出調整施工順序的要求,如果乙方照做,很可能會帶來成本額外增加等風險,那么,乙方該如何應對呢?
實踐案例
某工程企業承包了案涉工程,該工程由若干單項工程組成,合同約定了該工程的總工期,但沒有約定對每個單項工程工期。
工程企業根據現場情況擬定各單項工程先后施工順序并據此組織施工。施工過程中,發包人要求其調整施工順序,工程企業則認為發包人調整其施工順序,對其在工程施工力量的組織上會產生影響,引起工期的延誤,要求發包人順延工期。
雙方因此發生爭議,協商無果后,工程企業將發包方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本案問題的關鍵在于:發包人要求調整承包人施工順序,是否構成工程變更,承包人可否據此要求發包人增減合同價款、延長工期。
本案中,由于工程企業并未提出相關證據證實這種施工順序的變化是否必然會引起工期的延誤以及可能導致延誤的天數,最終法院在判決時并未支持其請求。
觀點分享
在司法理論界,一種觀點認為,既然合同約定了總工期,承包人必須在合同約定的總工期內完成總的工程,即使調整施工順序,承包人也仍然要在合同約定的總工期內完成總的工程。因此,發包人不需要順延承包人的工期。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承包人具有施工組織的自主權,可以根據需要安排施工順序,在施工過程中發包人要求承包人調整已定施工順序,構成了工程變更,承包人可以據此主張增減合同價款、延長工期。
建永律師點評
合同未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承包人可以自主確定施工方案和各單項工程施工順序。
施工過程中,發包人要求改變施工方案、施工順序,承包人應要求發包人出具調整各單項工程施工順序的書面指令,并且承包人還應及時按照變更估價程序向發包人申請增加合同價款、按照工期索賠程序要求順延工期。
若發包人不同意,則承包人可以調整施工順序將無法保證工期等理由請求發包人不要調整施工順序,若未能達成一致,承包人則應保留發生額外費用、工期拖延的相關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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