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他人實行威脅(恐嚇),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行為。敲詐勒索罪(既遂)的基本結構是:對他人實行威脅(恐嚇)一對方產生恐懼心理一對方基于恐懼心理處分財產一行為人或第三者取得財產一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我國《刑法》對敲詐勒索罪的規定是: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罪構成:
1、主體要件
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制索取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并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分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3、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這是本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不同的顯著特點之一。本罪侵犯的對象為公私財物。
4、客觀要件
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進而取得財產。
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即如果不按照行為人的要求處分財產,就會在將來的某個時間遭受惡害。威脅內容的種類沒有限制,包括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進行威脅,威脅行為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不要求現實上使被害人產生了恐懼心理。威脅的內容是將由行為人自己實現,還是將由他人實現在所不問,威脅內容的實現也不要求自身是違法的,例如,行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實,向司法機關告發是合法的,但行為人以向司法機關告發進行威脅索取財物的,也成立敲詐勒索罪。
要挾,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種迫使其交付財物的借口,如以揭發貪污、盜竊等違法犯罪事實或生活作風腐敗等相要挾。
量刑: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必須是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才能構成犯罪。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的,屬于“多次敲詐勒索”。
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對“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各省規定不同,山東省高院、高檢、公安廳聯合下發的通知界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為3000元以上,“數額巨大”為60000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為400000元以上。罰金是在兩千元以上敲詐勒索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
辯護:
敲詐勒索案件往往是民刑交織的疑難案件,在罪與非罪的問題上爭辯特別激烈,經常是要么無罪,要么就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辯護律師要從犯罪構成、刑法的謙抑性、案例檢索等角度開展工作,制定辯護方案。根據個人辯護經驗,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律師在進行辯護時需結合具體案情分析,詳細閱卷,了解案情,從中尋找無罪、罪輕或從輕的辯點,盡力為當事人爭取不予起訴、緩刑或判處輕刑的機會,體現律師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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