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2月2日是第十二個
“全國交通安全日”
為進一步提高群眾交通安全意識
有效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及糾紛
12月2日上午
新化法院刑事審判庭
開展“交通安全日”集中宣判活動
對2起危險駕駛案件
1起交通肇事案件
進行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
內容圖集
案件一
屢教不改,兩次醉駕被判實刑
“嚴重酒精肝,嚴重高血壓,還有嚴重的肺炎,既然醫囑是戒煙戒酒,增加營養,怎么不遵醫囑?”
“我再也不喝酒了,家中孩子也患病,請求法庭給一個機會,我認罪認罰。”
被告人廖某東兩次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被查獲,酒精含量分別為125.6mg/100ml、186.95mg/100ml,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考慮到被告人廖章東身患多種嚴重疾病,到案后如實供述,且自愿認罪認罰,本院酌情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案件二
節日聚會把酒歡,醉駕被查悔不已
“我是端午節那天在家中吃飯喝的一點酒,以為沒有什么事的,這個電動摩托車是我做保安工作的物業公司給我配置的巡邏車,車速不快的,我太后悔了,我再也不會喝酒開車了,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兵酒后駕駛無牌電動兩輪輕便摩托車與相向駛來的劉某霞粵LK1V**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以及李某兵受傷的交通責任事故。經鑒定,李某兵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7.5mg/100ml。
經審理查明,李某兵駕駛車輛系其所屬某某物業公司的單位用車,車身上標有“某某公司巡邏車”字樣,李某兵主動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經社區矯正調查評估,可對李某兵適用非監禁刑。故判處被告人李某兵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案件三
開車慢一點,欲速則不達
“我對不起死者以及死者家屬,我盡我所能賠償死者家屬的損失,請求法院對我從輕處罰。”
2023年7月28日8時許,被告人童某雄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與被害人曾某輝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致使曾某輝及搭乘人員肖某輝死亡的道路交通責任事故。事故發生后,童某雄拔打了報警電話及急救電話,停留在現場參與救助。經新化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童某雄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曾某輝、肖某輝均不承擔事故責任。
2023年8月3日,童某雄除保險外另賠償兩被害人近親屬300000元,共計賠償250余萬元,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童某雄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有自首情節,賠償了被害人家屬損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且自愿認罪認罰,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童某雄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法官提醒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車輛行駛中,無論何時,都應該將安全放在首位,文明有序、安全出行,共同樹立文明交通安全意識,做文明交通的倡導者、實踐者和守護者。如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要尊重生命,要第一時間撥打急救電話,要積極參與救助因事故受傷的人員,要積極賠償因事故受傷的人員。
“司機一杯酒,親人兩行淚”,酒駕行為害人害己,拒絕酒駕是每位公民應有的社會道德,也是對他人、對自己生命的珍視。希望廣大群眾牢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共同抵制酒駕、醉駕等違法犯罪行為,爭當文明“駛”者,堅決不做違法“醉”人!
第669期|法院新聞2023年第九十九期
審定丨龔光輝
審核丨李 昭
撰稿 | 康蘭玉、劉勝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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