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渭南,男子與女同學戀愛,入伍后將銀行卡交給女方,女方陸續用掉卡里11萬元,男子花2萬購買三金后,準備和女方結婚,不料女方在領證前一晚反悔,拒絕返還財物,還稱悔婚是因男方有病,男子一怒之下,將女方訴至法院。
(案例來源: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徐知華和衛嵐是同學,兩人一起在咸陽職業技術學院上學,期間兩人確定戀愛關系,經常一起出雙入對,還合租房子住在一起。
大學的時光非常愉快,很快兩人就迎來畢業,都說畢業季就是分手季,這是很多大學情侶的命運,可他們倆雖各奔東西,卻仍感情堅定。
畢業當年9月份,徐知華參軍入伍,并到青海部隊服役,衛嵐則在老家渭南一家廣告公司上班,距離未能阻擋兩人的感情,他們經常通過手機互訴衷腸。
入伍2年后,徐知華將工資卡郵寄給衛嵐,此后卡一直由衛嵐保管并使用,衛嵐通過銀行卡,登錄徐知華支付寶、微信等方式,陸續花掉徐知華11萬余元,其中欠款5萬。
很快,兩人已經戀愛5年,這其中有2年半都是異地,但他們都堅持下來,2022年初,徐知華向衛嵐求婚,并決定趁著2個月的休假間隙結婚。
按照當地風俗,雙方找來中間人商定結婚事宜,父母見面后都表示認可,徐知華陪著衛嵐一起,來到品牌金店購買“三金”,共花費20055元。
拿到三金后2天,雙方在親友見證下舉行訂婚儀式,并確定20天后結婚,不料就在領證前一晚上,衛嵐突然表示反悔,雙方因此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
衛嵐反悔的理由,更是令徐知華惱火,她說是因為徐知華身體有問題,這簡直是奇恥大辱,徐知華當即進行婚前檢查,結論是身體健康,符合結婚的法律規定。
婚約取消,自然涉及到財產糾紛,在徐知華的要求下,衛嵐于2022年2月21日出具一份說明,承認兩人戀愛期間,自己從徐知華銀行卡里支出6萬元,并承諾年底歸還。
可到期后,衛嵐不愿返還6萬元,也不愿退還三金,雙方鬧至法院,徐知華要求衛嵐返還115000元,同時返還三金款20055元。
一審中,雙方各執一詞,衛嵐表示:1.在校實習期間,自己和徐知華一起租房,房租由自己承擔;2.在技校上學期間,自己意外懷孕流產,徐知華未支付相關費用。
3.銀行卡欠下的5萬元,是雙方共同債務,應由雙方共同償還;4.自己為徐知華購買禮物、衣服等開銷不少,應當進行沖減。
衛嵐的意思是,自己雖然花掉徐知華11萬,但6萬存款是徐知華給自己的補償,因為大學期間,開銷都由自己負責,且他導致自己意外懷孕,需要補償自己。
對此,徐知華辯解道:
1.關于共同債務一事,自己從入伍以來,和女方兩年半異地,雙方既未見面,也沒一起生活,除2022年1月27日至2022年3月27日探親,其余時間都在部隊,何來共同債務一說?
2.衛嵐在網上平臺的借貸是個人行為,與自己無關,而且自己入伍前因政審要求,不能有借貸記錄,已經將自身網貸還清,雙方不存在共同債務。
3.男方為雙方結婚作出巨大付出,但女方在領結婚證的前一天悔婚變心,還無端找借口以男方有病為由為自己開脫,嚴重與事實不符。
4.衛嵐的流產費用,自己已足額支付;大學租房是三人一起,目的是減少開支,并非自己和衛嵐同居,同學任某某可以作證。
5.衛嵐為自己花費屬實,購買物品主要有衣物等,但經過統計,該部分僅3500元左右,自己并未主張,因此衛嵐以此為由進行沖減的理由不能成立。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彩禮的本質是禮,不應異化為借結婚大肆索要財物。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徐知華與衛嵐在確定戀愛關系后,衛嵐使用了徐知華銀行卡部分款項,且接受徐知華贈與的三金,這部分款項和三金應視為附條件贈與。
民法典第661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徐知華為結婚大量花費,應區別于戀愛期間的花銷。
因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衛嵐應返還相關開銷和三金,但考慮到衛嵐在戀愛中也付出感情和時間,最終一審法院酌情判定返還6萬元和三金。
一審判決后男女雙方均不服,男方要求全部返還,女方認為不應返還,二審法院認定,婚約財產的性質一般應為附條件贈與,決定維持一審判決。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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