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對于美國國會立法的關注,多以關注內容為重點。但美國國會的立法邏輯同樣值得關注。在批判某一美國國會立法內容的同時,其立法邏輯同樣需要批判。
這里僅以美國國會立法中涉及到支持臺灣參與世界衛生組織(WHO)大會活動為例,略加說明。
自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末期以來,在支持臺灣參與WHO活動方面,美國國會參眾兩院通過并經由美國總統簽署生效的類似法案共有6份,這6份法案分別是:1999年12月7日通過的第106-137號公法、2001年5月28日通過的第107-10號公法、2002年4月4日通過的第107-158號公法、2003年5月29日通過的第108-28號公法、2004年6月14日通過的第108-235號公法,第6份則是2022年5月13日通過的第117-124號公法。
在這6份法案中,第一份法案是在李登輝在任期間作出的,中間四份是在陳水扁在任期間作出的,最后一份則是蔡英文上臺之后作出的。馬英九在任期間,美國國會并未通過類似法案。
而從法案的標題和具體內容等來看,其具有如下幾方面的特征:
6份法案的標題“大同小異”,關注議題高度聚焦。從標題來看,美國干涉臺灣參與WHO的行為具有“承接性”。除第107-158號公法之外,前三個法案均命名為:關于臺灣參與WHO的法律。2004的法案標題命名為:處理臺灣參與WHO的問題。而在2022年最新通過的法案中,更是“直截了當”地指示國務卿制定一項戰略,以恢復臺灣在WHO的觀察員地位。法案標題的“小異”也可以反映出美國在加大對臺參與WHO的支持力度。
從具體內容來看,各法案的內容總體上都可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為論證臺灣參加WHO的“必要性”與“可行性”,第二部分則表達美國支持臺灣參加WHO的“堅定”態度及國務卿應當采取的措施。
從法案發展演變角度來看,后述法案大多只是在前述法案的基礎上對臺灣參加WHO的“必要性”與“可行性”進行“理論”或政策上的適當擴充。例如,第三份法案對第二份法案即第107-10號法案的修正就很簡單,一是將布什總統在其致參議員姆科斯基(Murkowski)的信中的一個“要點”增加了進來,此“要點”是:美國應該尋找機會讓臺灣在國際組織中發出聲音,以便為國際組織作出貢獻;二是增加了美國衛生部長湯普森(Tommy Thompson)有關將支持臺灣以觀察員身份出席世界衛生組織大會的言論。
相較于前5份法案的這種“小修小補”,第六份法案的邏輯特別值得關注:在該法案中,美國國會認為,在美國歷屆政府、國會以及有類似想法的世界衛生組織會員國的支持下,臺灣于2009年收到了WHO邀請,從而能以觀察員身份出席世界衛生大會。顯然,在美國國會的理解中,臺灣能夠在2009年收到WHO邀請函,這應“歸功”于其對臺灣持續不斷的支持,并認為臺灣此后能夠連續8年收到邀請,收到邀請就理應成為“慣例”。可惜的是,隨著蔡英文上臺后拒不認同“九二共識”,此“慣例”不靈了:自2017年起臺灣就沒再收到WHO的類似邀請函。美國國會把大陸在馬英九在任期間所釋放的善意(即允許臺灣以“中華臺北”名義、以觀察員身份參與世界衛生組織大會的活動)“歸功”于自身的支持,在邏輯上完全是顛倒黑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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