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之地2配置高吗|看真人裸体BBBBB|秋草莓丝瓜黄瓜榴莲色多多|真人強奷112分钟|精品一卡2卡3卡四卡新区|日本成人深夜苍井空|八十年代动画片

網易首頁 > 網易號 > 正文 申請入駐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清理的“外部性”問題

0
分享至

注“本文發表于《臺灣研究集刊》”2024年第4期。當然,因為編輯原因,一方面全文的注釋全部刪除,另一方面,本人同正式刊出的論文略有出入。特此說明。

長期以來,基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后文簡稱《共同綱領》)第55條的規定,對于在1949年之前國民黨政府同外國所簽訂的包括“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后文簡稱“中美商約”)在內的雙邊條約,國內實務界和學術界都傾向于認定此類條約無效,已經被廢除。然而,國際法院官網將包括“中美商約”在內的部分舊條約列入依然“有效”(in force)的范圍,并認為根據條約爭端解決條款的規定,國際法院有權管轄基于此條約產生的爭端。國際法院同時給此條約中的“中國”增加了一個腳注(具體內容及分析詳后),與國內有關此類條約的結論相比,國際法院有關此條約的實踐明顯顯得“另類”。該如何認識和評價國際法院有關此條約的理解,并進一步推動國際法院改變對此條約的立場,值得加以探究。

“中美商約”于1946年11月4日由蔣介石政府與美國簽訂,從美國相關實踐來看,無論是其1979年“與臺灣關系法”還是美國法院,都認為此條約“有效”。在這一背景下,一旦臺海情勢惡化,就可能發生如下問題:美國會否利用此條約在國際法院依然“有效”做文章,以存在圍繞此條約解釋和適用的“爭端”為由,將“臺灣”訴至國際法院,“迫使”國際法院在臺灣身份問題上做出認定,從而達到在國際法院為臺灣“國際空間”問題造勢之目的?有鑒于此,有必要對此條約的效力問題進行認真研究。

一、 對舊條約清理的“外部性”不足與國際法院的立場

(一)對舊條約清理的“外部性”不足

1949年以前,國民黨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了一系列條約。對于這些條約,《共同綱領》第55條規定:“對于國民黨政府與外國政府所訂立的各項條約和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應加以審查,按其內容,分別予以承認,或廢除,或修改,或重訂。”為此,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成立了由周鯁生、董希白、梅汝璈等人組成的條約委員會,制定了審查舊條約的五年計劃,并首先于1952年對國民黨當局與英國政府間的雙邊條約進行了審查。

外交部條約委員會在根據《共同綱領》第55條進行審查時,具體把握以下五方面:(1)條約以直接援助反動政權為目的的;(2)條約包含帝國主義的特權或其殘余;(3)條約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治立場不相容;(4)條約與新民主主義的文教社會經濟政策相沖突;(5)條約在情勢變遷的現況下已不適用。經過對100多項雙邊條約的審查,條約委員會一致認為,沒有一項條約或協定可全部承認或值得加以修改而適用。國民黨當局與英國政府間舊條約應全部廢止,另訂新約。同時,對于國民黨當局與其他國家的舊雙邊條約,也采取幾乎全部廢除的立場。從外交部條約委員會前述審查過程和最終結論來看,對于國民黨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的雙邊條約和協定,傾向應予以全部廢除。這些應予廢除的條約,就包括“中美商約”。

然而,從國際法院和美國有關此類條約的既有立場和實踐來看,前述我方作出的廢除結論恐怕不夠完備,主要原因是盡管外交部條約委員會根據《共同綱領》第55條的規定啟動了針對舊條約的清理工作,但此清理在“外部性”上,即正式公開程序上卻有相應不足:一方面要公開,另一方面要經法律程序且有明確法律結論的形式公開對外宣告。從公開宣告的程序和要求方面來看,我國對此類舊條約的清理并未如此進行。

因此,盡管《共同綱領》第55條為舊條約的清理規定了原則和方向,且外交部條約委員會啟動了針對部分雙邊條約的清理工作并有了相應結論,但清理的結論僅停留在“內部”層面,并沒有將之“公諸于眾”,致使國際法院與我國間存在著“信息錯位”,從而對此類條約采取了值得關注的立場。

(二)國際法院有關“中美商約”的立場與注釋

“中美商約”于1948年11月30日完成批準換文,并于同日生效。國際法院關于此條約的立場,主要體現于管轄權欄目和一個腳注上。國際法院在其官網羅列了其基于條約中爭端解決條款的規定而擁有管轄權的所有現行有效的條約。在所有這些“現行有效”(in force)的條約中,有三項與中國有關的條約,其中就包含“中美商約”。國際法院認為,這三項條約屬于依然有效的條約。根據這些條約爭端解決條款的規定,對于與這三項條約解釋或適用有關的爭端,國際法院擁有管轄權。

國際法院認為,這三項雙邊條約,都是“中國”(China)同另一國家所簽署的。對于這三項條約中的“中國”(China),其特意增加一個腳注來“澄清”其含義,即:國際法院本部分所記錄的與中國有關的所有條目,都是指當時在作出這些行為時在聯合國代表中國的當局所采取的行動,并應參照聯合國大會于1971年10月25日所通過的第2758號決議來加以理解。

國際法院的前述注釋,至少包含了如下四層含義:

第一,包括“中美商約”在內的幾項條約依然有效。國際法院之所以持如此立場,主要在于我國就舊條約清理行動的“外部性”不足,迄今也沒有將清理結論告知國際法院。在沒有接獲我國遞交的清理“結果”之前,國際法院似乎有權基于自身認知而決定有關這些條約的效力,根據這些條約規定“推定”其繼續有效。

第二,一旦基于這些條約的爭端解決條款而產生了爭議,國際法院有權管轄。至于這些爭端是如何提起的,爭端的某一方主體為誰,則是需要另行處理的問題。這些問題并不會影響國際法院有關這些條約爭端解決條款有效性的判斷。

第三,根據國際法院的立場,這幾項條約依然“有效”,但問題的關鍵是條約是在誰與誰之間有效?國際法院并沒有就此作任何結論,但強調了兩點:在作出這些行為的時候,當時在聯合國代表中國的當局是合法的,所作行為是有效的;在1971年聯大通過第2758號決議之后,則需要結合第2758號決議來解釋和理解“中國”的含義。而在這方面,似乎又可以推斷出,盡管國際法院將包括“中美商約”等在內的條約列在“依然有效”的條約行列,一旦我國采取了相應措施,國際法院即有義務接受我國立場并據此采取相應行動,從而改變其有關此三項條約“有效”的立場。從這個角度看,此類條約似乎同時屬于國際法院視角下 “效力待定”的條約。

第四,自1971年聯大第2758號決議通過之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中國在聯合國的合法代表,有權對臺灣當局在1971年之前所做出的行為的效力提出質疑并重新賦予其新的“效力”。例如,對于“中美商約”,我國既有權宣告承認,也有權宣告廢除。一旦宣告承認,條約即可以在我國和美國之間有效;如果宣告廢除,則其不再屬于國際法院視角中“有效”的條約。在完成對其效力的“重新”認定后,我國即有權根據此認定與國際法院交涉,敦促并要求國際法院接受我國對此類條約效力的重新認定。但如果我國沒有完成對此類條約效力的重新認定或“清理”,國際法院恐很難改變其目前立場與實踐。國際法院目前有關“中美商約”的立場與實踐,將給臺灣當局尋求“國際空間”提供一定機會與可能。具體原因,在于美國和臺灣當局有關“中美商約”的實踐。

二、美國有關“中美商約”的立場與實踐

(一)“與臺灣關系法”生效前的司法實踐

在中美正式建立外交關系及美方“與臺灣關系法”生效之前,美國法院即存在著有關“中美商約”的相關實踐。這里僅以涉及相關實踐的第一份判決為例。

該判決由加利福尼亞州第二區地方上訴法院于1964年做出。該案中,一名加利福尼亞州居民死亡且未留遺囑,死者母親和岳母都是居住在廣東省的中國公民。遺囑認證法庭認可了政府遺產管理人關于死者母親和岳母享有繼承權的主張。死者姐夫遂提起上訴,主張自己才是法定繼承人,認為中國公民沒有資格繼承遺產,因為她們并未按照《加州遺囑認證法》第259節的要求,提供在中國的美國公民享有互惠待遇的證據。政府遺產管理人則主張,中國公民的繼承權受到“中美商約”相關規定的保障,并且該條約優先于加利福尼亞州法律。

上訴法院未接受政府遺產管理人的前述觀點。法院認為,“中美商約”盡管有效,但效力只及于“中華民國”與美國之間。根據“中美商約”第30條規定,此條約的有效期為5年,此后直至任何一方提前1年通知終止,而實際上從未有締約方發出終止通知,因此,該條約繼續有效。只是在締約方的認定上,法院表示,美國并沒有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而是繼續承認目前在臺灣的“中華民國”;由于聯邦政府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行為,加州法院有理由得出結論,在目前的情況下,“中美商約”不賦予大陸居民繼承權。因此,《加州遺囑認證法》所要求的互惠性要件不存在,認可了上訴人的繼承權。

(二)“與臺灣關系法”的通過及其對美國法院相關司法實踐的影響

1979年1月1日,中美正式建立外交關系,美國政府同時宣布與臺灣當局“斷交”。為了“安撫”國會“親臺反華”議員,1979年1月26日,美國總統卡特提出“與臺灣關系法”議案。此議案隨后在美國國會兩院通過。同年4月10日,經由卡特總統簽署,法案正式生效。“與臺灣關系法”一方面強調只是為了維護與臺灣地區“非官方的關系”,不承認臺灣有“主權地位”,另一方面,以第4條(丙)項為代表的條款又給人“無限遐想”。

第4條題為“法律的適用和國際協定”,該條(丙)項規定:“在一切情況下,包括在美國的各級法院提出訴訟時,國會批準美國同到1979年1月1日止被它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所簽訂的并在1978年12月31日有效的一切條約和其他國際協定(包括多邊公約)依然繼續有效,除非和直到按照法律予以終止。”“中美商約”即屬于此項所稱的“依然繼續有效”的國際協定。以“紐約華語電視節目案”為例,在該案的審理中,美國法院依舊認定“中美商約”在臺灣地區與美國間繼續有效,但與此前所持的理由不同,美國法院以1979年“與臺灣關系法”為分界點,對“中美商約”在此前后的效力基礎做了不同分析,闡釋了其在此前后依然有效的不同“法理/法律依據”。

原告紐約華語電視節目有限公司曾與臺灣電視臺達成在美獨家發行臺灣電視劇協議,然而被告UE公司以偷錄方式出售發行盜版錄像帶,侵害了紐約華語電視節目有限公司的知識產權,原告遂提起訴訟,認為其有權依據“中美商約”的相關條款獲得保護。原告表示,即使假設臺灣地區是作品的首次出版地,這些作品也受到美國《版權法》的保護,因為“中美商約”第9條規定,締約方應在本方轄區內向另一方居民提供與本方居民相同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本案爭議焦點是:“中美商約”的效力是否因美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承認而失效?

初審法院以1979年為分界點,分別對“中美商約”的效力進行了分析。對于該條約在中美正式建交前的效力,法院認為,“‘中華民國’在1949年后失去對大陸的控制并不導致締約方的變更。行政機關享有承認和不承認當局的權力,在確定誰是涵蓋某一領土的特定條約的締約方時,法院必須首先考慮行政機關承認誰是該領土的‘合法當局’,至于該當局是否實際控制該領土并不重要。因此,在1949年至1979年之間,‘中華民國’當局即使只控制了‘中美商約’所涵蓋的小部分領土,但它仍然是該條約的締約方。”對于1979年中美正式建交后該條約的效力問題,法院以“與臺灣關系法”作為依據,認為“與臺灣關系法”明確表示,美國同到1979年1月1日止與被它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之間簽訂的條約繼續有效,這里的“臺灣治理當局”一詞在功能上就等同于“中華民國”。法院認為,從“與臺灣關系法”第4條立法歷史角度看,其更能清晰地表明,委員會增加此條款就是為了消除在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后,與“中華民國”之間現行有效條約效力的任何疑問。法院分別列舉眾議院所提交的立法草案、立法委員會會議報告中的最后法案,以及行政官員的答復進行論證,認為從種種跡象推斷,美國政府將繼續執行“中美商約”,該條約在沒有廢止之前將持續生效。對于被告所辯稱的“如果將該條約的適用范圍擴大到臺灣地區,將是對締約方的重大修改,需要另行通過修正案”的問題,法院表示,“國家的繼承或修改、政府對國家的更名或承認的改變、條約締約方之一的名稱發生變化,這些事情屬于行政部門的權力范圍,通常不需要參議院采取進一步的‘修正案’。由于行政部門在取消對‘中華民國’的承認以后,一直堅持‘中美商約’對臺灣當局仍然有效,而國會也同意此觀點,因此,該條約在憲法上可以繼續對臺灣有效。”基于這些理由,法院認定“中美商約”繼續在臺美之間有效。被告隨后提出上訴。

1992年,美國第二巡回上訴法院就該上訴作出裁定,支持了初審法院意見,駁回上訴,并再次明確:“在確定某一特定條約是否仍然有效時,法院必須遵從政府部門的意見。參議院和行政部門都已確定,盡管美國與臺灣當局斷絕了外交關系,但美國仍然受‘中美商約’條款的約束。”“雙方爭議的焦點事實上就是‘中美商約’的效力問題。在條約終止的問題上,政府的行動必須被視為具有支配意義。司法機構也無權判斷條約是否已經失效,而應遵守行政部門的決定。國會和行政部門都明確地表示,即使如今已經取消了對臺灣當局的承認,美國必須繼續遵守‘中美商約’,同時,在迄今為止政府出版的每一版生效的條約集里,該條約也都被納入其中,因此,法院將尊重行政部門的決定,認為‘中美商約’始終是一個有效和可執行的條約。”

對于美國同臺灣當局“斷交”的法律后果這一“技術性問題”,上訴法院認為,所謂“國家”,是一個擁有如下四個要素的實體,即:(1)確定的領土,(2)永久的人口,(3)政府以及(4)與其他國家建立關系的能力。外交承認是以外交官互換為標志,是一個國家正式承認另一個實體擁有國家身份。然而,一個實體是否被承認為國家,并不由他國的外交承認決定。沒有任何規定禁止美國和臺灣當局在沒有外交關系的情況下締結條約。在邏輯或政策層面,都沒有理由要求將外交承認作為締約權的必要條件。因此,上訴法院辯稱,“美國取消對臺灣當局的承認并沒有改變臺灣地區作為一個‘國家’(nation)的地位。臺灣仍然是一個‘國家’,美國可以繼續履行其與臺灣所簽訂的條約。”

針對被告所稱的締約方變更問題,上訴法院認為,條約有關的修正必須達到實質性變更的要求。“與臺灣關系法”只是在“中美商約”中插入了一個新的名稱,以取代不再被承認的“中華民國”,并承認政治格局變化的現實。條約締約方名稱的改變并不構成對該條約的“修正”。只有當條約所施加的義務發生改變時,該條約才被視為“修正”。在此基礎上,法院做出結論,認為“中美商約”是一個有效的條約,被告應當對侵權行為負責。

通過前述論證可以看出,美國法院不僅認定“中美商約”繼續有效,還以被我國一直拒絕承認效力的“與臺灣關系法”第4條為理據來認定條約效力,強調“尊重行政部門的決定”,與美國政府保持一致。美國政府在一個中國問題上玩弄伎倆和陰謀,從美國法院的司法實踐中即可見一斑。美國政府在與中國正式建交之時推出“與臺灣關系法”,正是試圖挑撥兩岸關系、為自身謀取利益的明證。

三、臺灣當局有關“中美商約”的立場與實踐

從臺灣方面的立場看,“中美商約”不但被載入其編纂的條約集中,而且被臺灣地區司法機構視為具有與所謂的“國內法”同等的效力。臺灣地區司法機構1974年度“臺上字第426號”案件中表示:“中美商約”于1946年11月4日簽訂,經‘立法院’通過決議后公布,于1948年11月30日批準換文生效。根據‘憲法’第141條的規定,條約須經‘立法院’批準,因此,“中美商約”事實上具有與‘國內法’等同的效力。”從臺灣地區的司法實踐來看,同樣不乏臺灣地區法院適用此條約的相關案例。臺灣地區法院的此種實踐,在一定程度上能與美國法院相關實踐“相呼應”,為各自主張此條約有效提供“證據”。

1983年,針對幾名臺灣人抄襲公司軟件程序和手冊的行為,蘋果公司在臺灣地區提起了針對這幾人的侵權訴訟。被告質疑蘋果公司的訴訟資格,認為蘋果公司未曾根據“《公司法”在臺注冊批準,因此主體不適格,無權在臺灣地區法院提起訴訟。蘋果公司援引“中美商約”第3條第2款進行抗辯,認為依據此款規定,蘋果公司自然獲得在臺灣地區內的法律地位。此案經三次審判,法院支持了蘋果公司的主張,認為根據“中美商約”第3條第2款的規定,在任一締約方境內,根據適當條款設立的公司或協會,其司法地位應在另一締約方內得到承認,不論是否在其境內設有常設機構。審判肯定了“中美商約”的效力,認可了蘋果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在2015年的臺灣地區檢察機構負責人訴陶芳令案中,法院也同樣適用了“中美商約”,認可美國公司在臺提起訴訟的行為能力。

四、應對“中美商約”的挑戰

條約是雙邊談判的結果。條約的修改、廢除或重訂,均是嚴肅的法律行為,需要建立在雙方合意的基礎之上,根據條約本身的規定以及條約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這既是善意履行條約義務的當然要求,也是國家對外展現自身誠信的應有之義。即使條約本身沒有就其廢止或退出作出相應規定,根據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6條的規定,也需要考慮條約本身的性質以及適當的程序(時間)性要求。通過單方面行為廢除條約在政治上容易,但要讓此種廢除在對內和對外兩方面都產生相應效果,顯然也需要在法律上、程序上采取相應行動,以滿足廢除的“外部性”要求。

在這個意義上,無論是基于不平等條約理論還是基于政府繼承等理論,當我國決定宣告某一條約無效或廢除之時,相應宣告就不應僅僅停留在政治層面,還需要采取正式的法律行動,遵循適當的程序性要求。與此同時,還需要注意到,宣布條約無效或廢除條約不僅是內部法律行為,同時也是外部法律行為,不僅要達到對內宣布無效或廢除的目的,還需要達到對外宣布無效或廢除的效果。即使在政治上和法律上完成了對相關條約無效或廢除的清理,相應清理也不應僅停留在內部層面,還需要在采取行動之后將相應結果廣泛告知,完成清理的外部性要求。

從前述標準來對照我國針對包括“中美商約”等在內的舊條約所采取的清理行動,可以看出,我國的清理的“外部性”工作尚未完成,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給包括國際法院、美國等在內的各方提供了對此類條約采取“依然有效”立場的借口和機會。可以合理猜測:由于國際法院認為“中美商約”依然有效,對于與此條約解釋和適用有關的爭端,國際法院有權管轄。這意味著,在我國沒有向國際法院明示自身有關此條約的立場之前,一旦臺海情勢惡化,美國完全可以利用國際法院有關此條約依然有效的立場,通過制造與臺灣當局存在著圍繞此條約解釋與適用的“爭端”的方式,在國際法院起訴“臺灣”,既達到在國際法院制造所謂臺灣“國際空間”問題的目的與效果,也可以在輿論上給我國制造國際壓力,人為地將臺海情勢進一步惡化、國際化和司法化。在臺海情勢沒有惡化的情形下,美國在國際法院的此類行為不大會對我國帶來實質性威脅,因為基于國際法院的相關法理,我國有相應的法律工具加以應對。但是,一旦臺海情勢惡化,在美西方操控國際輿論背景下,一旦西方國家聯合對我國采取某種抵制甚至制裁行動,即使存在一些法律應對工具,美國在國際法院的類似行為也可能對我國產生嚴重的不利影響。

美國如基于“中美商約”在國際法院起訴“臺灣”,是否會在起訴的同時請求國際法院指示臨時措施,推動國際法院在裁決自身管轄權前發布相關命令,進一步營造于我國不利的國際輿論環境?美國的盟友是否會以基于保護共同利益或關涉共同利益等理由,尋求參與訴訟?一旦美西方操控國際輿論并影響到國際法院的法官,是否會因此而推動國際法院裁定其對此案擁有管轄權?以上問題值得認真研究。

相較于美國在國際法院起訴所帶來的法律風險,美國和臺灣當局有關此條約的任何“內在性”實踐所帶來的風險都是可控的,其危害后果也是可以預見的。國際法院的訴訟具有風向標的性質和效果,而美國國內訴訟產生的風險則相當有限,很難產生“外溢效果”,也不太會給其他國家的實踐帶來“示范”效應。可以說,后者的風險是相對可控的,不存在短時間內惡化或失控的情形。而萬一臺海情勢惡化,基于此條約而在國際法院起訴所帶來的風險則具有相對不可控性,其外溢效果和所帶來的“示范”效應很難防范,應是我們研究和防范的重點。

因此,盡管國際法院、美國和臺灣當局均存在“中美商約”有效的實踐,相關實踐給我國帶來的風險卻截然不同。我國應重點關注在國際法院起訴可能導致的風險,并完成以下兩個步驟化解這一風險。

第一步,在法律上完成外交部條約委員會此前條約清理的“外部性”工作。我國有必要明確宣布廢除包括“中美商約”在內的舊條約。此種法律上的清理是我國向國際法院采取進一步行動的前提和法律基礎。在清理方式上,我國應以公開透明的方式進行,并將清理理由和清理結果告知條約另一方,同時特別強調,相關清理既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7條的規定進行,同時還符合《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6條有關廢除的規定。前述告知旨在表明:我國對此舊條約的廢除既符合國內法,也符合國際法,合法性毋庸置疑。

之所以對此舊條約采取廢除而非終止的清理措施,主要原因在于:一旦宣布終止,則可能會涉及終止前此條約的有效性問題以及我國是否在事實上認可其效力的問題。相較于終止,廢除是對相關條約采取根本否定立場的更有效反應,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回避我國此前關于此條約效力的立場。

此外,從理論上說,我國也有權根據清理結果宣布“中美商約”有效,一旦如此宣布,我國同樣有權基于聯大第2758號決議,要求國際法院將此條約更改為在中國和美國之間有效。但此舉的風險是:美國是否同意并接受我國的此立場?考慮到前述美國法院的相關實踐,以及“與臺灣關系法”,美國完全有可能對此提出質疑并借此在國際法院提出有關此條約解釋和適用的相關“爭端”。而“爭端”一旦在國際法院提起,就同樣存在前述所分析的風險,可見宣告其有效顯然不是“適宜”選項。

第二步,在完成了法律清理并決定宣布此條約無效之后,我國即應將清理結果(宣告此條約因被廢除而無效)通報給國際法院,并敦促國際法院適用聯大第2758號決議,采納我國立場,放棄對包括“中美商約”在內的舊條約“繼續有效”的立場,并將它們從國際法院官方網站相關欄目中移除。國際法院有義務接受并采納我國的清理決定,原因在于:作為“聯合國體系”(UN system)內的主要司法機關,國際法院應在聯合國系統內以同聯合國相協調而非沖突的方式發揮作用。在聯合國系統內,目前有關所謂臺灣“國際空間”問題的唯一有效決議就是聯合國大會于1971年通過的第2758號決議。該決議明確:中國在聯合國內的唯一合法代表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作為中國在聯合國內的唯一合法代表,只要我國明確宣布包括“中美商約”在內的舊條約無效,此決定就是“中國”在聯合國系統內所做出的合法決定。作為聯合國六大機關之一,國際法院當然有義務適用并執行聯大第2758號決議。適用并執行第2758號決議,就要求國際法院承認中國有關此類條約無效的決定是中國有關此類條約效力問題的有效和權威決定,并賦予這個決定以充分的法律效果。在我國完成前述兩個步驟后,國際法院應當接受我國立場并采取相應移除行動,從而消除潛在風險,這也符合我國當前對國際法院所持相對保守的立場。

誠然,也許有人質疑稱,我國即便沒有完成對此條約在法律上的清理,也仍有權要求國際法院改變其有關此類條約“有效”的立場。然而這一邏輯忽視了國際問題的復雜性和法律性:作為一個司法機構,國際法院采取任何行動都應有切實的法律依據和法律基礎。國際法院目前所持此條約有效的立場,正是其遵循和適用第2758號決議的結果。在尚未在法律上完成對此條約的清理程序之前,我國仍欠缺與國際法院進行交涉的法律依據和法律基礎。此時,我國的相應交涉,將既經受不住其他國家的質疑,也滿足不了國際法院有關“合法性”和“法律依據”的要求,因而很難獲得滿意效果。

或許還有人質疑稱,一旦我國完成了對此條約的清理,認為其無效并在告知美國之后,美國會否借由國際法院認為其“有效”的立場而在國際法院提起有關此條約解釋或適用有關的“爭端”?此種擔心實際上是不必要的,因為我國在告知美國清理結果的同時,也在敦促國際法院根據我國的清理結果,通過適用聯大第2758號決議,在第一時間宣告此條約無效,并將其從現行有效條約名單中移除。作為聯合國系統內的主要司法機關,根據聯合國各機關適用第2758號決議的既有實踐和法理,國際法院有義務和責任適用第2758號決議,基于決議的要求接受我國的清理結果。一旦國際法院接受了此清理結果,將此條約從現行有效條約中移除,美國發起相關訴訟的可能性和基礎就不復存在。我國已經“釜底抽薪”了。

五、簡要結論

通過上述研究可以看出,盡管有《共同綱領》第55條的規定,外交部條約委員會也根據此規定對國民黨政府所簽署的舊條約進行了清理,但清理結果沒有公開和對外發布。正因為對舊條約清理的外部性工作未徹底完成,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國際法院、美國等對包括“中美商約”在內的部分舊條約持“依然有效”的立場,并產生了相關實踐。

盡管如此,從可能引發的風險與挑戰角度來看,我國真正需要關注和處理的是國際法院對此條約所持立場及由此所可能引發的不利后果。一旦臺海情勢惡化,不排除美國等利用國際法院有關此條約的相關立場,通過在國際法院起訴“臺灣”來打“臺灣牌”,人為地制造所謂臺灣“國際空間”問題,并掀起于我不利的國際輿論環境。為防患于未然,實有必要未雨綢繆,通過有效路徑改變國際法院目前所持立場。

為此,我們至少需要采取兩個步驟:第一,在國內法上,明確并公開宣布“中美商約”這一舊條約無效,應予廢除。這是我國與國際法院進行交涉的前提和基礎。第二,以聯大第2758號決議為法理依據,將清理結果告知國際法院,并要求國際法院適用聯大第2758號決議接受我國有關此舊條約無效的決定。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相關推薦
熱點推薦
不到三天丟掉冠軍,《火遮眼》口碑下滑,觀眾差評理由一致

不到三天丟掉冠軍,《火遮眼》口碑下滑,觀眾差評理由一致

影視高原說
2026-06-13 07:39:30
皇馬6000萬簽庫庫雷利亞:切爾西虧1400萬為何也是贏家?

皇馬6000萬簽庫庫雷利亞:切爾西虧1400萬為何也是贏家?

寶哥精彩賽事
2026-06-15 16:00:07
歌手2026補位六人全到,齊豫尤長靖卻被淘汰?規則瘋了!

歌手2026補位六人全到,齊豫尤長靖卻被淘汰?規則瘋了!

草莓解說體育
2026-06-15 15:27:02
北京最后一家大食代6月15日停業,已在王府井運營26年,曾經一座難求

北京最后一家大食代6月15日停業,已在王府井運營26年,曾經一座難求

北青網-北京青年報
2026-06-15 08:52:15
70到80歲這10年,別跟任何人,包括你的老伴、子女,分享這兩件事

70到80歲這10年,別跟任何人,包括你的老伴、子女,分享這兩件事

心理觀察局
2026-06-03 06:24:04
上層圈子的潛規則:沒人明說,但招招致命

上層圈子的潛規則:沒人明說,但招招致命

職場資深秘書
2026-06-15 10:46:00
和日本狼狽為奸,菲律賓轉頭一看,東盟的0票說明一切

和日本狼狽為奸,菲律賓轉頭一看,東盟的0票說明一切

石江月
2026-06-15 17:17:06
布達拉宮地下世界復雜得嚇人!
金碧輝煌下藏著1200多個“地壟”

布達拉宮地下世界復雜得嚇人! 金碧輝煌下藏著1200多個“地壟”

西樓知趣雜談
2026-06-12 08:54:44
時機已到,該收拾日本了!中方宣布驅逐日本船只,必須殺雞儆猴

時機已到,該收拾日本了!中方宣布驅逐日本船只,必須殺雞儆猴

喊山的姑娘
2026-06-14 22:52:36
果然,高考后貧富差距就開始顯現了,網友:畢業了不是你家發財了

果然,高考后貧富差距就開始顯現了,網友:畢業了不是你家發財了

另子維愛讀史
2026-06-14 22:40:59
PCB爆發!行業龍頭市值突破4000億元!

PCB爆發!行業龍頭市值突破4000億元!

證券時報
2026-06-15 11:42:14
世界杯各大洲積分榜,亞洲8分第一,歐洲第二,南美一場沒贏

世界杯各大洲積分榜,亞洲8分第一,歐洲第二,南美一場沒贏

老牛體育解說
2026-06-15 15:28:16
當菲律賓以為制裁就是終局,全世界才發現:中國還有一張更疼的牌

當菲律賓以為制裁就是終局,全世界才發現:中國還有一張更疼的牌

科技故事聚焦
2026-06-15 11:31:14
你無意中發現了不得的事?網友:大保健里遇見嫂子

你無意中發現了不得的事?網友:大保健里遇見嫂子

夜深愛雜談
2026-05-28 07:59:33
停工450天、訂單驟減40%,外資集體“大撤退”,世界工廠被取代?

停工450天、訂單驟減40%,外資集體“大撤退”,世界工廠被取代?

火星方陣
2026-06-14 16:08:48
鄭麗文走出機場那刻,怕是這輩子都沒見過這種陣仗。

鄭麗文走出機場那刻,怕是這輩子都沒見過這種陣仗。

果媽聊娛樂
2026-06-07 09:51:32
新規要求演員必須用原名,消息一出,全網都在猜誰最尷尬!

新規要求演員必須用原名,消息一出,全網都在猜誰最尷尬!

荒野老五
2026-06-15 07:06:26
開封男童已丟4天,奶奶說法不一,鄰居再曝關鍵線索,果然有蹊蹺

開封男童已丟4天,奶奶說法不一,鄰居再曝關鍵線索,果然有蹊蹺

奇思妙想草葉君
2026-06-15 16:09:07
47歲裁判馬寧哭了:被斷定世界杯結束,他把不可能變可能

47歲裁判馬寧哭了:被斷定世界杯結束,他把不可能變可能

古史青云啊
2026-06-15 16:43:24
安以軒4年沒工作收入養2孩子,回澳門探監老公,還會去看90歲公公

安以軒4年沒工作收入養2孩子,回澳門探監老公,還會去看90歲公公

椰黃娛樂
2026-06-13 14:35:31
2026-06-15 18:23:00
國際法大視野 incentive-icons
國際法大視野
從國際法角度評論國際時事
1017文章數 18428關注度
往期回顧 全部

頭條要聞

北京男子家中離奇中毒身亡 岳母再婚丈夫為奪財產下毒

頭條要聞

北京男子家中離奇中毒身亡 岳母再婚丈夫為奪財產下毒

體育要聞

殘陣日本2比2荷蘭:漫畫里不是這樣的呀

娛樂要聞

要求演員必須用原名,誰最尷尬!

財經要聞

活鼠、活蛆、農殘超標 山姆回應被約談

科技要聞

外媒體驗新版Siri:蘋果AI危機暫時緩過來了

汽車要聞

網易X智己 夏日尊享內購會,熱力收官

態度原創

數碼
游戲
藝術
家居
手機

數碼要聞

魔龍姬集結令!微星攜滿血神裝燃動北外,這份薅羊毛攻略請收好

3A游戲有中文配音也不選!原配才有那味兒?你站哪邊

藝術要聞

別再傻學《圣教序》!敦煌挖出王羲之書法,字字無損,揭露祖傳筆法

家居要聞

綠意盎然 自然之境

手機要聞

1999元起 榮耀X70 Pro Max悄然發布:行業抗摔天花板、8560mAh大電池

無障礙瀏覽 進入關懷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