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電視劇《人民的名義》里面,祁同偉身為漢東省公安廳廳長,孔武有力,英姿勃發(fā)。
然而,有才無德,是危險品。
祁同偉狗急跳墻,兔子急了也會咬人,從漢東省公安廳槍械庫中偷出那把狙擊步槍,是祁同偉最后的罪惡。
在路上,祁同偉中途停車,走下車艙,舉起狙擊步槍,對著蒼穹扣動扳機,一聲槍響過后,那只孤零零的老鷹應聲墜落。
祁同偉困獸猶斗,在高小琴經(jīng)歷了漫長的等待后,終于是回天乏術,獨自一人來到了孤鷹嶺。
堂堂一位漢東省公安廳廳長,私自攜帶狙擊步槍逃往深山老林,這無疑是一樁惡性案件。
天上翱翔的那只老鷹,就是祁同偉垂死掙扎的隱喻。
一、全城搜捕
按照《槍支管理法》規(guī)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jiān)獄、勞動教養(yǎng)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擔負案件偵查任務的檢察人員,海關的緝私人員,在依法履行職責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
配備公務用槍時,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發(fā)給公務用槍持槍證件。
按照上述規(guī)定,祁同偉擔任漢東省公安廳廳長,也是警號排列第一位的人民警察,當然屬于配備公務用槍的范圍。
但是,祁同偉的公務用槍,一般都是手槍,除非是執(zhí)行重大任務,才會臨時配備狙擊步槍。
因為,狙擊步槍已經(jīng)接近或者屬于重型武器了,平時的執(zhí)勤很少用到,而且在無形中會增加槍支管理的風險。
不過,令人意外的事件還是發(fā)生了。
在現(xiàn)實世界里,一位人民警察,而且還是省公安廳廳長,堂而皇之地帶走了一把狙擊步槍,去向下落不明,茲事體大。
當時,祁同偉的內心充滿了憤恨,與漢東省的反腐敗斗爭勢不兩立。
祁同偉拿著那把狙擊步槍,極有可能做出不尋常的事情來,如果有手無寸鐵的農(nóng)民或者手無縛雞之力的學生,在路上遇見祁同偉,就會釀出人命案件來。
在這樣的隱憂下,當務之急就是組織全城搜捕,由漢東省委書記沙瑞金坐鎮(zhèn)指揮,京州市公安局局長趙東來親臨現(xiàn)場調度警力圍捕。
這把狙擊步槍的性能,可以在500米范圍內瞄準命中任何目標,祁同偉的槍法了得,可以做到百發(fā)百中。
一旦搜捕的警力與祁同偉發(fā)生遭遇戰(zhàn),不到彈盡糧絕的地步,想必是一場血雨腥風的惡戰(zhàn)。
二、問責處理
祁同偉的槍法,在漢東省公安廳上下,甚至在漢東省上下,無人能出其右。
因此,對祁同偉的圍捕,會付出慘重的代價,大概率會發(fā)生人員傷亡,也就是戰(zhàn)斗減員。
一旦釀成命案,作為漢東省反腐敗斗爭的主導者,沙瑞金難辭其咎,吃不了兜著走。
可是,沙場秋點兵,祁同偉倉皇出逃,沙瑞金必須排除萬難,不惜一切代價將祁同偉緝拿歸案,死要見尸,活要見人。
這是沙瑞金萬萬想不到的危局,是沙瑞金不想看到的危局,更是沙瑞金必須面對的危局。
搜捕的警力損失慘重,祁同偉彈盡糧絕,最后被一槍斃命,這是現(xiàn)實中最有可能發(fā)生的結局。
事后,那位私自讓祁同偉偷出狙擊步槍的槍械庫管理人員,就要倒大霉了。
按照《槍支管理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制造民用槍支的;(二)在禁止攜帶槍支的區(qū)域、場所攜帶槍支的;(三)不上繳報廢槍支的;(四)槍支被盜、被搶或者丟失,不及時報告的;(五)制造、銷售仿真槍的。
很顯然,漢東省公安廳槍械庫的管理人員,失職瀆職,疏于管理,或者故意徇私舞弊,讓祁同偉從槍械庫中拿出狙擊步槍,造成槍支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罪責難逃。
如果漢東省公安廳槍械庫的管理人員及時報告,祁同偉在去往孤鷹嶺的路上就有可能被攔截,這更像是一場事先精心策劃的合謀,同謀者是祁同偉的親信。
從這個細節(jié)可以看出,即便是祁同偉魂歸孤鷹嶺,漢東省公安廳的內部整頓工作,任重而道遠。
在祁同偉治下,不知道有多少內鬼,在漢東省公安廳如雨后春筍般涌現(xiàn)出來,相繼成為了祁同偉的親信,就像祁同偉成為高育良的心腹那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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