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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錦州檢察機關:踐行新理念,切實“加大監督糾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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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盛學友

2025年1月13日,中央政法工作會議指出,要著力健全執法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落實和完善司法責任制,加強權力制約監督,確保執法司法各環節全過程在有效制約監督下運行。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加大對刑事立案、訴訟活動、生效裁判、裁判執行和刑罰執行的監督力度。

同一天,全國檢察長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強調,2025年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將依法加大對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突出問題監督糾正力度。

筆者注意到,遼寧省錦州市檢察機關在辦理一起“黑社會”案件時,嚴把法律監督關,為梁廣(化名)等14人摘掉“黑帽”,拿掉5個罪名,推進“執法司法各環節全過程在有效制約監督下運行”。

站位高,格局大,勇擔第一責任。遼寧錦州檢察機關從司法為民和維護社會公正的高度,通過個案維護司法公正,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盡心盡力,用實際行動書寫檢察機關的政治擔當、法治擔當,是對人民負責、對法治負責,展現了“敢于監督、善于監督、勇于開展自我監督”、“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新時代檢察人精神。

我國著名刑辯律師、海南彩熠律師事務所主任姜彩熠與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許嘉祥律師,是“梁氏三兄弟”黑社會案件第一被告人梁廣的辯護律師。姜彩熠對太和檢察院在該案中對公安機關監督和糾正力度感慨更深。

姜彩熠在接受筆者采訪時說:“現在是檢察院與偵查機關是配合有余,監督不足,糾錯更難,很多情況下還替偵查機關埋單。所以,太和區檢察院敢于糾正公安機關的錯誤,更顯難能可貴。實際上,這才是法律監督機關應有的樣子,是勇于擔當作為,嚴格履職盡責的表現。這方面,太和檢察院堪稱檢察機關的典范。”

太和檢察院為14人摘掉“黑帽”拿掉5個罪名

遼寧錦州檢察機關嚴格履行法律監督職責,踐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理念,推進檢察工作理念現代化。這種新時代檢察工作新理念,讓百姓看得見,摸得著,感受到司法的溫暖。

遼寧省錦州市太和區人民檢察院,嚴格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依法摘掉梁廣等14人的“黑社會帽子”,拿掉了8個罪名中的5個罪名。

這14名案件當事人,切身高手到了司法溫暖。被摘掉“黑帽”、拿掉5個罪名的梁氏三兄弟等案件當事人,當天就被釋放,獲得了自由。

8個罪名,“黑社會”,14人,包括“黑社會”等5個罪名被拿掉,對這樣一個涉及重罪、案涉人員眾多的案件,太和區檢察院作為一個基層檢察機關,能夠如此“大膽”地“得罪”公安機關,現實中并不多見。

從事法治記者工作30多年的筆者認為,錦州檢察機關之所以如此“大刀闊斧”,一定是因為“膽大藝高”,心里裝著人民,裝著法治,裝著擔當——政治擔當、歷史擔當、責任擔當。

為了保護民營企業家,保護生產力,最高檢多次要求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嚴格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2019年3月1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張軍檢察長擲地有聲地做出了莊嚴承諾:“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黑惡犯罪一個不放過,不是黑惡犯罪一個不湊數?!?/strong>

一個不放過,就是對黑惡犯罪,要采取嚴打高壓的態勢,一個案件也不放過,一個罪也不放過,一個人也不放過。一個不湊數,就是強調嚴格按照法律的標準來認定案件,不能拔高,也不能湊數。

實際上,大家也都會注意到的一個現實情況是,司法機關對黑惡犯罪“一個不放過”都能做到,嚴打、嚴判,老百姓也是拍手稱快。

但是,對黑惡犯罪“一個不湊數”,很難完全做到,為了拔高,為了湊數,有的人不屬于黑惡犯罪,就被無辜追究了刑事責任,特別是企業家老板,被無辜追究后,造成企業破產,嚴重影響經濟發展。

對此,原最高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現第十四屆全國政協委員、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陳國慶介紹,全國檢察機關為了貫徹張軍檢察長的重要指示,采取了一些重要措施,在法律政策方面加強指導,對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如何才能構成黑惡性質的犯罪,在法律政策上予以明確,最高檢會同最高法院、公安部等有關部門,聯合下發了關于辦理黑惡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對什么是黑惡犯罪,黑惡犯罪的界限和標準是什么,都做了明確界定。后來又連續發布了8個指導性的意見,

最高檢針對上半年開展的保護民營企業家專項行動召開發布會指出,檢察機關緊盯趨利性執法問題,加大對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的監督力度,對涉企業刑事案件監督立案撤案近500件。

2023年3月17日,新當選的最高檢檢察長應勇,在全國檢察機關學習貫徹全國兩會精神電視電話會議上,代表新一屆最高檢黨組首次提出“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

2024年7月29日,應勇檢察長在大檢察官研討班開班時強調,檢察機關協同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既要通過加強法律監督,促進其他執法司法機關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更要通過推動檢察改革和發展,持續做實“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確保自身嚴格依法辦案、公正司法,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太和區檢察院嚴把法律監督關,為梁廣等14人摘掉“黑帽”,拿掉5個罪名——這是對時任最高檢檢察長張軍“是黑惡犯罪一個不放過,不是黑惡犯罪一個不湊數”莊嚴承諾最好的答卷。

有人也許會說,依法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過程進行審查,并對整個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是檢察機關的分內工作,屬于正常履職,為什么還要花費筆墨大寫特寫呢?

筆者從事法治記者工作30年,采訪過很多法治案件,報道了很多冤假錯案,長期和公檢法打交道。也知道法律實務界的一個形象比喻,公安機關是炒菜的,檢察機關是端菜的,審判機關是吃菜的。在辦案過程中,有的檢察機關不敢擔當,不敢作為,是導致冤假錯案的其中一個重要原因。

每一名檢察人,都應該有勇于承擔第一責任的擔當精神、擔當意識、擔當自覺。但是,現實中的一個現象是,檢察機關如果嚴把監督關,就可能會得罪公安機關,為了做“老好人”,也就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案子怎么來就怎么走,公安炒什么菜,檢方就端什么菜,法院怎么吃,也就不管了。特別是一些重大敏感案件,更是不敢監督,明知錯了,也不去糾正。于是,不該捕的捕了,不該訴的訴了,法院判錯了,也不抗訴,于是,冤假錯案就這樣形成了。

正如2020年6月29日最高檢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舉行(擴大)學習時張軍檢察長所說,“如果有了‘第一責任’意識,就會嚴格把關、依法用心辦案,就會更加慎重對待當事人的訴求,認認真真履職,就不會有任務部署下來的畏難情緒?!?/p>

太和區檢察院敢于為梁廣等14人摘掉黑帽、拿掉8個罪名中5個罪名,就具備勇于擔當的大格局,有第一責任人的自覺,竭忠盡智,無私無畏,善始善終、善作善成。就是“切實強化政治機關意識,以‘第一責任’走好‘第一方陣’”。

2015年1月召開的全國政法工作會議和全國檢察長會議精神,又給那些敢于擔當的檢察機關和檢察官提供了堅實的后盾,讓那些敢于監督、善于監督、勇于監督者,挺直腰桿踐行“三個自覺”理念,昂首闊步“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勇往直前地“依法加大對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突出問題監督糾正力度”。

太和區檢察院嚴把法律監督關,為梁廣等14人摘掉“黑帽”,拿掉5個罪名。錦州檢察機關“不拔高”、“不湊數”,“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踐行新時代檢察工作新理念,對刑事偵查“加大監督糾正力度”獲好評,為2025年1月13日召開的全國政法工作會議和全國檢察長會議精神做出了一個最好詮釋。

辦理涉黑案件,一個不放過,一個不湊數

錦州梁廣等14人“黑社會”案,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強迫交易”、“非法制造爆炸物”、“職務侵占”、“非法采礦”、“非法占用農用地”、“重大責任事故”等8個罪名。警方偵查完結后,向錦州市太和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著名刑辯律師、海南彩熠律師事務所主任姜彩熠,作為該案第一被告人梁廣的辯護人,第一時間向太和檢察院遞交相關法律意見書,請求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依法對不構成犯罪不予起訴。

姜彩熠老師認為,梁廣等人惡勢力團伙犯罪都不夠,根本不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姜彩熠告訴筆者,該案連《刑法》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都不具備,特別是組織特征、行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根本不具備,“本案中,沒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積極參加者’,也沒有‘一般參加者’,如果硬認定‘梁氏三兄弟’為組織者、領導者,豈不是成了‘光桿司令’?

姜彩熠律師從六個大的方面,向筆者介紹了該案依法不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第一個方面,本案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組織特征。

《刑法》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是:“黑社會性質組織不僅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而且組織結構較為穩定,并有比較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

按照法律規定,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要有“四類人員”組成,一是組織者、領導者;二是骨干成員;三是積極參加者;四是一般參加者。這四類人員是一個整體,缺一則不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缺一則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

姜彩熠進一步分析說,本案中,“梁氏三兄弟”外的涉案被告人,既不構成法律規定的“積極參加者”,也不構成法律規定的“一般參加者”。僅憑這一點,本案所謂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根本不存在,連個雛形都不具備,“惡勢力團伙犯罪都不夠,根本談不到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什么是積極參加者?

最高法院《紀要》和兩高兩部《指導意見》均明確規定:“積極參加者,是指接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和管理,多次積極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積極參與較嚴重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活動,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組織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紀要》還明確:“具有一定的組織紀律、活動規約,也是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征的重要參考依據。”

怎樣認定積極參加者?

《紀要》起草人最高院領導高憬宏、周川在《紀要》的理解與適用中,明確指出:“‘接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和管理’是認定積極參加者、其他參加者時需要審查的主觀意志要素。對于那些主觀上并無加入意圖,因被糾集、雇傭、收買、逼迫或者受蒙蔽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提供幫助、支持、服務的人員,不應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定罪處罰?!?/p>

姜彩熠告訴筆者說:“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梁氏三兄弟中梁棟的幾起尋釁滋事,就屬于《紀要》理解與適用中提到的被糾集、雇傭、收買的那一類人,不應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定罪處罰?!?/p>

《紀要》將積極參加者分為“三種類型”:

第一種是“多次積極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此類積極參加者不僅要求其多次積極參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且在其參與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中一般應起主要作用。

第二種是“積極參與較嚴重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活動,且作用突出的犯罪分子”。此處“較嚴重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既包括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綁架等嚴重暴力犯罪,也包括其他一些已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犯罪。

第三種是“其他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姜彩熠告訴筆者:“以上內容,是《紀要》的原話。我閱卷發現,公安機關所有的資料,均沒有明確誰是‘積極參加者’?誰是‘一般參加者’?認定梁廣等黑社會性質犯罪,更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姜彩熠說,不構成“積極參加者”,就談不到是“骨干成員”。沒有積極參加者,黑社會組織的嚴密性和穩定性就不存在了,黑社會的組織特征就不具備了?!皩蛹墶币膊淮嬖诹?,“組織”沒有了,“本案僅從李某某等3人的身份就能徹底排除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可能性,都不需要深入分析研究了”。

姜彩熠律師綜合公安機關的全部證據認為,本案沒有“積極參加者”,也沒有“一般參加者”。作為一個犯罪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沒有“成員”,僅有梁廣三兄弟,豈不是成為“光桿司令”了?!八裕景杆^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根本不存在、根本沒有,再‘拔高’也不能拔出個黑社會性質組織。別說是‘黑社會’,就是‘惡勢力’的‘高度’,也‘拔不上去’”。

第二個方面,公安機關并沒有認定,哪些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犯罪”?哪些是個人犯罪(普通犯罪)?實際上本案也確實不存在“組織犯罪”,更不存在“多次違法犯罪”,所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征”不具備。

姜彩熠從4個方面介紹了本案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行為特征:

一是,本案中,公安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假如成立,也不構成最高院2009年《紀要》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僅是普通犯罪。

根據《紀要》的規定,本案不存在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情形,“有組織性”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方式的主要特征之一,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組織成員個人犯罪的根本區別所在。

最高法院認為:根據《紀要》的規定,區分組織犯罪和成員個人犯罪,主要根據以下標準:“是否由組織者、領導者直接組織、策劃、指揮、參與實施?“是否基于組織意志實施?“是否為了組織利益實施?姜彩熠查閱了公安機關全部卷宗后認為,“本案犯罪行為,根本不符合認定組織犯罪的這些標準”。

二是,根據最高法院2015年《紀要》的規定,公安機關認定本案的罪名無論成立與否,都不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

姜彩熠介紹,最高院2015年《紀要》明確規定:“屬于2009年<座談會紀要>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但確與維護和擴大組織勢力、實力、影響、經濟基礎無任何關聯,亦不是按照組織慣例、紀律、活動規約而實施,則應作為組織成員個人的違法犯罪活動處理?!?/p>

姜彩熠進一步解釋說:“也就是說,即便本案犯罪行為屬于《紀要》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但其行為‘確實與維護和擴大組織的勢力、實力、影響、經濟基礎無任何關聯,也不是按照組織慣例、紀律、活動規約而實施的’,因此,不應當認定為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p>

三是,本案不存在“有組織地多次違法犯罪活動”,從這一點上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征”也不具備。

本案中的尋釁滋事和強迫交易,屬于個人犯罪,不存在“兩年內3次以上”,不存在按照“紀律規約”、“慣例”實施的“多次”犯罪,不存在侵犯對象“不特定”,不存在造成侵犯“三個權利”、破壞“兩個秩序”的后果,因此,本案行為不具備“兩高”、“兩部”《指導意見》第10條規定的組織犯罪的特征。

“本案中的犯罪行為確實存在,但大都過了追訴時效,依法不應當再追究,假如應當追究,也不符合《意見》中的5種情況?!苯熟谡f。

四是,本案公安機關認定的犯罪,都不是《紀要》和《意見》規定的惡勢力犯罪,更不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姜彩熠說:“我們假設公安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假如沒有超過法定的追訴時效,假如應該追究本案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但是,這些犯罪事實和罪名,既不構成惡勢力犯罪,更不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第三個方面,本案中沒有“壟斷”的事實和證據,壟斷”依法不成立,梁廣經營采礦、梁敏經營選礦,都不是《紀要》和《指導意見》規定的“壟斷”行為。因此,公安機關把“壟斷”,作為認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控制體征”不具備。

公安機關認為“梁氏三兄弟”“壟斷”,但沒說明“壟斷”的具體內容。從現象上看,他們有“壟斷”的行為,但不符合15《紀要》規定的壟斷內容,也構不成15《紀要》黑社會性質犯罪的“壟斷”,依法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壟斷。至于梁廣的鎂礦,跟生活中的“壟斷”都不沾邊,更談不到刑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規定的“壟斷”。

本案中,“壟斷”不存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本質特征就沒有了,因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四個特征中最本質的特征不具備,其他三個特征假如具備的話,也只能是“共同犯罪”和“集團犯罪”,連惡勢力團伙犯罪都不夠。

從當地實際情況看,梁廣沒有壟斷當地采礦業,梁敏也沒有壟斷當地選礦業,更不存在“操控”、“左右”、“決定”當地的采礦業和選礦業。

根據最高法院2015年《紀要》對認定“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的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所控制和影響的“一定行業”,是指在一定區域內存在的同類生產、經營活動。

最高法院在2009年《紀要》明確了可以認定為“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八種情形。

姜彩熠告訴筆者,為糾正對此問題的認識,《紀要》專門作了說明:“2009年《座談會紀要》規定的八種情形一般不會單獨存在,往往是兩種以上的情形同時并存、相互交織,從而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審判時,應當充分認識這一特點,準確認定該特征?!?/p>

姜彩熠說,他向太和區檢察院提交的法律意見中,專門分析了《紀要》規定的八種情形及其應當注意以下問題,并強調指出,梁廣“黑社會”案不存在八種情形中的任何實質問題,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具有其中一種情形,就可以認定非法控制特征。

第四個方面,根據“兩高兩部”《指導意見》和《意見》兩份文件,本案包括依法不構成惡勢力(團伙、集團)犯罪,根本談不到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姜彩熠介紹,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有一個過程,根據法律、司法解釋、紀要等相關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不是一天形成的,是逐步升級、逐步演變和發展形成的:首先是普通犯罪(個人、團伙、集團),然后到惡勢力(團伙、集團)犯罪,最后再到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惡勢力(團伙、集團)犯罪,是黑社會性質犯罪的初級階段,或者叫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雛形,羽毛豐滿后逐步過渡發展升級到黑社會性質組織”。

姜彩熠說,上述三個階段怎么劃分?什么階段是普通犯罪?什么階段是惡勢力犯罪?什么階段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公安機關沒有區分,也沒有回答這個問題。假如要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話,上述三個問題,必須回答,且必須搞清楚”。

姜彩熠查閱全部卷宗資料,核對事實和證據,認為本案僅構成普通犯罪,不構成惡勢力犯罪,根本談不到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本案中普通犯罪(團伙)確實存在,姜彩熠律師及其委托人均不否認。那為什么說本案根本、絕對不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呢?

對于筆者的上述疑問,姜彩熠回答:“因為本案的普通犯罪,還沒有達到法律、司法解釋和“兩高”、“兩部”規定的關于惡勢力犯罪的標準和條件?!?/p>

什么叫惡勢力犯罪?什么叫惡勢力成員?什么叫“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姜彩熠認為,本案完全符合最高院關于不能認定為惡勢力的“10種情形”,依法應認定本案不構成惡勢力性質犯罪。

姜彩熠從相關案涉人員是否屬于“為非作惡”、是否屬于“惡勢力成員”、犯罪是否屬于“惡勢力案件”、“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是否達到“二年三次”的認定標準、是否達到惡勢力犯罪活動的成員數量要求、是否符合惡勢力犯罪的動機、起因、對象、危害后果等綜合判斷標準等方面分析了“10種情形”的相關問題后指出,“案涉相關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有的是成立的,但都不夠惡勢力犯罪的標準和條件,屬于不認定惡勢力的‘10種情形’范圍內?!?/p>

第五個方面,本案不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理所當然地沒有“骨干成員”。公安機關認定相關人員是“梁氏三兄弟”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骨干成員”,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釋》、《紀要》、《指導意見》、《意見》的相關規定。

“骨干成員”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征的必備要件,有“骨干成員”,不一定就有黑社會性質組織,比如犯罪集團也有骨干成員。但沒有“骨干成員”,黑社會性質組織,就絕對不存在、絕對不成立。

為此,姜彩熠認為,僅憑該案沒有“骨干成員”這一點看,公安機關認定“梁氏三兄弟”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依法根本不成立。

最高院2015《紀要》明確規定:“‘骨干成員’,是指直接聽命于組織者、領導者,并多次指揮或積極參與實施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長時間在犯罪組織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屬于積極參加者的一部分”。

姜彩熠說,按照最高法院的規定,案涉相關人員顯然不符合“骨干成員”的標準和條件,顯然是辦案單位人為地“拔高”和“湊數”了。他們沒有參加過一次帶有惡勢力性質的違法犯罪活動,更沒有參加過帶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六個方面,公安機關認定的帶有暴力性質的犯罪(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根據刑法最高法院涉黑指導案例等,均已超過法定的追訴時效。檢察院依法不能追訴,法院依法不能審判,否則,檢法兩院就是違法辦案了。

姜彩熠向筆者介紹,本案與黑惡勢力犯罪相關的罪名,尋釁滋事和強迫交易犯罪依法不成立:6起尋釁滋事犯罪依法不成立,假如該罪名成立,也不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這6起尋釁滋事犯罪,也均超過了追訴時效;3起強迫交易犯罪依法不成立。本案排除了帶有暴力性質的犯罪,惡勢力犯罪都不成立了,根本談不到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姜彩熠還從“本案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的“起點”等4個方面,以及公安機關認定的與梁廣有關的具體犯罪問題,進行了詳盡分析,“最后得出結論,本案不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事實不清”和“證據不足”的罪名怎么處理?

關于非法采礦罪,姜彩熠律師認為,這個罪名的認定,要么按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定罪,要么依法定程序對“越界開采”的時空數量進行勘驗、測繪、鑒定并報請省國土廳認定,“唯如此才能叫依法辦案、罪刑法定”。

姜彩熠律師介紹,本案給楊瑞公司和梁廣定非法采礦,是認為梁廣的楊瑞公司存在越界開采行為。因此,這個罪名關鍵的事實是,楊瑞公司有無“越界”?越界面積是多少?越界體積(采空區)多少?有了這些關鍵事實,才能搞清楚非法采礦的數額、價值。

姜彩熠告訴筆者:“公安機關對涉及到的非法采礦的基礎事實、基本事實都沒搞清楚,比如,沒有測繪、勘驗,不知道楊瑞公司是否越界了,更不知道越界多少。沒有越界的“采空區”,何來非法采礦的礦石數額、價值呢?這是人盡皆知的生活常識,不是法律常識”。

筆者好奇,公安機關怎么可能不會對相關專業問題進行鑒定呢?于是問姜彩熠律師:“公安機關對其認定的越界開采時間、面積、體積等專業問題沒有請第三方機構進行勘驗、測繪和鑒定嗎?那么非法采礦的數額和價值,又是怎么計算出來的呢?”

姜彩熠介紹,楊瑞公司2015年注冊,2017年3月拿到采礦證,2017年6月開業,在開業前的2016年,楊瑞公司請測繪公司對該礦畫了一張測繪圖紙,“但是,公安機關沒有采信該測繪圖紙,而是找了一家評估公司,根據楊瑞公司開業前的這張測繪圖紙做出評估,并以此認定非法采礦的數額和價值”。

姜彩熠特別強調,楊瑞公司在拿到采礦證前,沒有采礦,也采不了,楊瑞公司2016年的這張測繪圖,反映的是該礦建國以來到2016年的采礦量情況,“公安機關以此評估越界開采數額和價值,是無源之本”。

據此,姜彩熠認為,公安機關認定的非法采礦的數額、價值,根本不能證明楊瑞公司越界開采的事實存在,相關“數字”僅能反映楊瑞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情況,與越界開采的事實毫無關聯性。

“為什么只有經過勘驗、測繪、鑒定并一定報請國土廳認定呢?沒有其他方式、其他機構進行認定嗎?”筆者有些不解。

姜彩熠告訴筆者,關于非法采礦數額,根據兩高司法解釋,有兩種確認方式,一是以銷贓額認定,二是通過測繪、勘驗、鑒定確認,“本案楊瑞公司假如有越界采礦行為,因為同種礦石、統一銷售,也不可能計算出銷贓金額,所以只能通過第二種方法確認”。

用第二種方法確認,2005年頒布施行19年的“鑒定程序”已經廢止,應該按照新頒布的《非法采礦采出礦產品價值、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認定辦法》和《非法采礦采出礦產品價值、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調查核算技術指南》兩個文件確認。

兩個文件是根據兩高司法解釋制定的,“文件對非法采礦價值認定的基本原則、管轄、認定規則、認定管理、認定程序及有關規定和資料收集、現場調查、采空區測量、價格計算等都做了詳細的規定,確認的主體機關是省政府自然資源廳”,姜彩熠說,“只有按照兩個新文件重新確認的礦石價值,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使用”。

“你提到的2016年的圖紙,測繪的是建國以來的采礦量情況,說明這個礦是一個有歷史的老礦了呀?那對越界開采的認定,豈不是更加復雜了?”筆者問。

姜彩熠律師告訴筆者,楊瑞公司的礦山,從發現開采至今,已經80多年了,是日偽時期的老礦山,“非經科學的勘驗、測繪、鑒定、認定,不能認定楊瑞公司非法采礦(越界)的事實”。

姜彩熠介紹了楊瑞公司的礦山發展的四個階段:

楊瑞公司及附近的多家礦山,都是滿洲國日偽時期發現和開采的老礦區。東北解放后,該礦山收歸國有。因嚴重虧損,國有公司撤銷解散。國家將涉案的礦山(包括楊瑞公司的礦山)移交給村集體(生產大隊)。

從改革開放上世紀80年代開始,村集體將全部礦區劃分成若干個坑口,承包給村民開采。當時,政府鼓勵開采,村集體支持村民開采,也不需要辦理任何證照手續。

在當時的情況下,承包礦坑的村民“各自為戰”、“各顯神通”,哪里有礦脈就往哪個方向挖,怎們方便就怎么挖,怎么能多出礦石就怎么挖。

所以,從上世紀80年代到90年代初期,村民采礦沒有界限(越界)之說。這個階段可以定義為村民自由開采階段。

為了解決私挖濫采和資源浪費的問題,政府于上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辦理個體采礦證照。這個階段可以定義為個體工商戶采礦階段。

90年代末期,國家對礦山進行整頓,取消了個體工商戶采礦資格,要求整頓合并。梁廣他們三家辦理了“合伙”證照,但實際上還是在各自原礦區內采礦,當時是分開管理,各家獨立核算,梁廣是名義上的合伙企業負責人。這個階段可以叫做合伙企業合伙采礦階段。

2015年,名義上的合伙企業因采礦證到期解散,梁廣新注冊了本案第一被告楊瑞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李某某,但是,直到2017年3月,才拿到《采礦許可證》,2017年6月,楊瑞公司正式開始生產經營(采礦)。2017年至今可以定為楊瑞公司開采階段。

姜彩熠說,根據以上歷史,楊瑞公司是省國土資源廳批準設立的采礦企業,有合法有效的《采礦許可證》,其在采礦許可證范圍內,既有露天開采,也有井下開采。在井下開采過程中,楊瑞公司采取了礦山企業普遍實行的“承包采礦模式”。在這種“大包”的情況下,“工程隊為了多出礦石,再加上地下也沒有明確界限,這里的礦山企業一家緊挨著一家,難免越界挖到左鄰右舍礦區”。

姜彩熠說,在“大包”情況下,楊瑞公司可能存在“越界開采”行為,但要搞清楚,楊瑞公司自己有礦山,有采礦區,公安也已認定,自2018年4月起,楊瑞公司回到自己礦區范圍內,再無越界行為,“所以,不能把楊瑞公司的全部銷售收入,作為‘越界’開采的價值,也不能把井下所有的‘越界’行為,都認定是楊瑞公司的行為,一定要考慮案涉礦山已開采半個多世紀的事實”。

因此,本案正如兩個“新文件”規定的那樣:本案是“無銷贓數額,銷贓數額難以查證,或者根據銷贓數額認定明顯不合理的,根據礦產品數量和價格認定?!本唧w怎樣認定,兩個新文件有具體的法律程序和詳細的認定辦法。

最后,姜彩熠對非法采礦問題歸納總結為:本案楊瑞公司越界開采的事實,要么按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定罪。如果要定罪,就一定按照法定程序,查明事實,具體就是——對是否越界、越界多少,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勘驗、測繪、鑒定、認定——這是依法辦案和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

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所涉事實,海南彩熠律師事務所主任姜彩熠并不否認。姜彩熠告訴筆者,案涉礦山在20多年開采過程中,確實死了七個人。但是《刑法》關于死人事故有10個罪名,辦案單位為什么定重大責任事罪?不定重大工程事故罪,也不定勞動安全事故罪?根據呢?

姜彩熠說,梁廣礦山多次出事,肯定是事故。就本案而言,事故分自然(意外)事故還是責任事故,就是常講的“天災”還是“人禍"?是“人禍”《刑法》又分了10個罪名,公安機關沒有進行區分,不能死了人就推定是重大責任事故。

“辦案有句口頭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姜彩熠說,梁廣案中,公安機關只查清死人了,沒查致死的原因,也即什么“類型”的“人禍”。

姜彩熠介紹說,長期以來,辦理重大責任事故案件出現的問題比較多,把安監部門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換個名按上個罪名就完事了。為解決這個問題,最高檢專門下發了第95號指導案例,具體告訴我們重大責任事故偵辦內容。梁廣案中,顯然沒有按最高檢的要求去辦。

筆者查閱了姜彩熠介紹的95號案例,才真正弄明白什么叫重大責任事故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犯罪構成要件,不是只看死人的結果,關鍵是被告人違反安全法規的具體表現和行為,以及該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根據形成結果的原因不同,刑法規定的罪名也不同。

最高檢95號案例明確要求違反安全法規要有具體事實,什么規定?哪款哪條?具體表現等等。最高檢要求查清“四個原因“,即主要原因,次要原因,直接原因,間接原因。然后根據原因,還要區分“三個責任",即主要責任,次要責任,領導責任。有了這“4十3”,才能給各被告人定罪量刑。

筆者注意到,最高檢95號指導案例涉及到責任人20多個,分別承擔了不同的刑事和行政責任。

姜彩熠說,根據最高檢95號案例,本案沒有具體的犯罪事實,沒有“4十3”方面證據,是嚴重事實不清,依法不能定罪。

關于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海南彩熠律師事務所主任姜彩熠不加思索地說,這個事實不能否認。但有兩個問題辦案單位沒有搞清楚:一個是數量問題,公安機關認定70多畝,沒有扣除原加油站占地、村道占地,還有之前有手續的占地。把這三部分應從總占地面積中扣除。二是責任主體問題。公安機關已經認定是吳某波和李某宇扒山皮土,將土賣了,收入沒有給粱廣一分錢。在這種情況下,為什么要沒挖一鍬土、沒收一分錢的梁廣一個人承擔刑事責任呢?而真正雇人,購買炸藥爆破,將山皮土出售獲利的人,什么事也沒有。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筆者好奇:“梁廣既沒挖,也沒賣,更未獲利一分錢,為什么給他定罪?”姜彩熠說:爆破、采挖、出售山皮土的吳某波和李某宇說是梁廣讓他干的。有什么證據呢?只憑“實行犯”的單方面證言,“孤證”能定罪嗎?

“退一萬步講,真是梁廣讓吳某波和李某宇挖的,吳和李能就免責嗎?”姜彩熠憤憤不平地說。

法院,公平正義最后一道防線

梁廣案在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階段,太和檢察院不湊數、不拔高,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為梁廣等14人拿掉了8個罪名中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強迫交易”、“非法制造爆炸物”、“職務侵占”5個罪名,被拿掉罪名的相關人員,有的被不予起訴,有的被取保候審,他們當即獲得了自由。

梁廣等被告人案件已起訴到太和區法院,姜彩熠說,他已向法院遞交了多份申請,要求召開庭前會議,要求排除非法證據,要求重新勘驗、測繪、鑒定等等。

針對起訴梁廣“非法采礦”、“非法占用農用地”、“重大責任事故”這3個罪名,姜彩熠對筆者表示,相信太和區法院會堅持“以審判為中心”,庭審實質化,嚴把訴訟最后一道關,守住公平正義最后一道防線,“我對太和區法院充滿信心”。

姜彩熠之所以對太和區法院堅守并筑牢公平正義最后一道防線充滿信心,是有現實和實踐基礎的。

姜彩熠代理的很多案件,都是在法院堅持“以審判為中心”,“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罪刑法定”,讓無罪者無罪。

筆者從事法治記者工作30多年,至今報道了姜彩熠辯護成功的很多無罪案件,其中,筆者采寫的姜彩熠代理辯護的在遼寧、山東兩地引起巨大轟動、全國網民關注的億元“硨磲貝殼大案”,丹東中院就是守住并筑牢公平正義最后一道防線,讓無罪者最終無罪。(詳見《丹東中院堅守住“最后一道防線”,嚴格“罪刑法定”,讓無罪者無罪》←點擊鏈接看全文

同時,全國的法治環境越來越好,也給了姜彩熠以充足信心。

2025年1月12日至13日,中央政法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13日至15日,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全國檢察長會議、全國公安廳局長會議和全國司法廳(局)長會議相繼召開。

在這些會議上,有一個共同主題,就是都提到了“完善司法懲戒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實質性開展懲戒工作”的落實問題。

無論中央政法工作會議,還是最高檢和最高法懲戒委員會的成立,都同步釋放了一個重要信號,司法懲戒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要從紙面落到實處了。對那些徇私枉法,辦理制造冤假錯案的司法工作人員,要進行實質性的懲戒。

成立法官懲戒委員會,實施法官懲戒制度,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政治要求,是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的改革要求,是保障法官依法履職、公正司法的法治要求,有利于通過科學準確審查認定、嚴格依紀依法追責懲戒,實現嚴肅追責與依法保護的有機統一,促進廣大法官知責履責、依法辦案,保障嚴格公正司法。”

在1月16日的最高法院法官懲戒委員會成立大會上,張軍院長提出了“堅持貫徹嚴的基調”、“堅持依法公正履職”、“堅持懲戒與保護并重”“三個堅持”,要求“要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懲戒委員會成立為契機,促推法官懲戒制度在全國法院實質化運行,更好維護司法公信、司法權威”。

最高法院法官懲戒委員會成立的次日——1月17日,遼寧高院院長鄭青向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報告工作。

鄭青院長在遼寧省高院工作報告中指出: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遼寧全省各級法院牢固樹立“人人都是營商環境,案案都是試金石”理念,堅持和落實“兩個毫不動搖”,以經營主體需求為導向,升級“1+7”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專項行動,努力營造穩定、透明、規范、可預期的法治環境,促進國企民企外企競相發展。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堅持罪刑法定、疑罪從無、證據裁判。

姜彩熠看到遼寧省兩會鄭青院長所作的工作報告,對其所代理的梁廣案件,更是充滿信心,“我相信太和區法院,會嚴格按照遼寧高院要求,繼續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堅持和落實‘兩個毫不動搖’,升級‘1+7’專項行動。為優化營商環境作出司法更大貢獻”。

梁廣等被告人剩余的“非法采礦”、“非法占用農用地”、“重大責任事故”這3個罪名能否成立,相信太和區法院一定會依法秉公審判。筆者對此也將繼續予以關注。(文/盛學友)

(盛學友,民革黨員,資深法治媒體人。從事法治記者30多年,采訪全國兩會10多年。作品曾獲中央省市級獎項。事跡被央視、經濟日報等全國多家媒體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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