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歐洲專利局(EPO)擴大審判庭就 G 1/24 案(即“加熱氣溶膠”案)作出裁決,明確在評估發明專利性時應始終參考說明書和附圖解釋權利要求。這一裁決統一了長期以來 EPO 不同部門和案例對于說明書在權利要求解釋中作用的分歧 。
在歐洲專利實踐中,如何利用說明書和附圖解釋權利要求一直存在不同做法。某些情況下,審查和司法部門對于是否應在權利要求文義不明確時才參考說明書,還是應在任何情況下都考慮說明書,觀點不一。這導致內部審查部門、異議部門和上訴委員會之間以及與各國法院之間產生標準不一致的問題 。
該案由中國企業不服異議裁決提起上訴而來。該企業此前針對國際煙草巨頭菲利普莫里斯(Philip Morris)的歐洲專利 EP3076804(涉及一種帶有熱擴散包裝的加熱氣溶膠產生制品)提出了無效異議,但在 2021 年被異議部門駁回,專利維持有效 。上訴過程中,雙方圍繞權利要求中術語“gathered sheet”(可譯為“匯集片材”)的解釋產生尖銳爭議:該術語是否應按照行業中的通常含義解釋,還是依據說明書中的專門定義來解釋 。這一差異直接關系到專利的新穎性判斷,若按通常狹義理解,該權利要求可能具備新穎性;但若依據說明書給出的更廣泛定義解釋,“gathered sheet”涵蓋范圍更寬,權利要求將因包含現有技術而喪失新穎性 。專利權人(主張應采用術語在本領域中的通常含義,從而維持權利要求的新穎性;反之,異議人主張應以說明書中的定義為準,導致權利要求缺乏新穎性 。可見,說明書中對術語的定義是否必須用于解釋權利要求成為該案能否維持專利有效的關鍵 。
值得一提的是,該案引起了業界極大關注。在擴大審判庭審理過程中,EPO 收到了異常多的法庭之友意見(amicus curiae briefs),包括愛立信、拜耳、西門子、AIPPI、EPI 等28份來自企業和組織的意見書 。多數意見支持在權利要求解釋中參考說明書和附圖,強調統一解釋規則的重要性 。這種高關注度進一步凸顯了本案裁決對歐洲乃至全球專利實務的重要意義。
2025年6月18日,EPO 擴大審判庭發布了對 G 1/24 案的最終決定。核心結論是:在評估發明的專利性(包括新穎性、創造性)時,權利要求的解釋應始終參考說明書和附圖。換言之,不論權利要求措辭在單獨閱讀時是否清晰明確,審查和異議部門都必須將說明書和附圖作為解釋權利要求的依據之一。這一結論在裁決的官方裁決中表述如下:
“The claims are the starting point and the basis for assessing the patentability of an invention under Articles 52 to 57 EPC. The description and drawings shall always be consulted to interpret the claims when assessing the patentability of an invention under Articles 52 to 57 EPC, and not only if the person skilled in the art finds a claim to be unclear or ambiguous when read in isolation.”
上述英文官方表述的中文翻譯為:“權利要求是依據 EPC 第52至57條評估發明專利性的起點和基礎。在據此評估專利性時,必須始終參考說明書和附圖來解釋權利要求,而不應僅在本領域技術人員單獨閱讀權利要求覺得其不清楚或有歧義時才參考。”這一明確指示奠定了今后 EPO 審查和異議程序中權利要求解釋的統一標準。
關于是否以及何時參考說明書附圖:擴大審判庭做出了明確而肯定的回答。裁決否定了先前判例中那種“僅當權利要求不清楚時才參考說明書”的觀點,認為這種做法違反了 EPC 第69條的措辭和原則,也有悖于歐洲各成員國法院和統一專利法院(UPC)的慣常做法 。此外,從邏輯上講,認定權利要求清晰本身也是一種解釋行為,而不是先于解釋的步驟 。因此,裁決確立:無論權利要求本身是否存在歧義,說明書和附圖在權利要求解釋時都應被考慮。換句話說,審查和異議部門在判斷新穎性、創造性等專利性時,不應跳過說明書去孤立地解讀權利要求。
G 1/24 被視為近年來EPO專利法實踐中重要的里程碑之一 。在此之前,EPO 內部對于說明書在權利要求解釋中的地位一直存在分裂:一些審查部和上訴部案例遵循“權利要求清楚時無需理會說明書”的做法,而另一些則堅持無論如何都要查看說明書背景 。這種不一致不僅讓申請人在撰寫和修改說明書時無所適從,也可能導致上訴委員會與一審審查部門對同一申請的理解出現偏差。通過 G 1/24,擴大審判庭明確廢除了“僅在權利要求不清楚時才參考說明書”的判例做法,指出其違背了 EPC 第69條的原則和協調初衷 。今后,無論是審查員、異議審理員,還是技術上訴委員會法官,都必須遵循相同的解釋準則:以權利要求文字為基礎,同時始終參考說明書和附圖 。這一統一標準消除了部門間的理解鴻溝,有助于提高授權決定和復審決定的一致性和可預見性。
該案給專利實踐工作帶來啟示,申請人和代理人在撰寫說明書時將更加謹慎:說明書中的任何定義或描述都可能對權利要求范圍產生法律影響。正如本案所揭示的,說明書里看似 innocuous 的模板化表述,可能在無意間擴大或縮小權利要求保護范圍 。因此,裁決提醒專利從業者務必審慎措辭,避免在說明書中留下日后被曲解或利用的隱患。
企業和科研單位作為專利申請人,需根據裁決調整申請策略。例如,在準備歐洲專利申請時,更加重視說明書與權利要求的一致性。確保核心術語在說明書中給予了清晰定義。申請人應當指導研發人員和代理人密切合作,在撰寫說明書時既要充分描述發明背景,又避免包含可能擴大發明范圍至現有技術的陳述。如果必須使用寬泛術語,應考慮在說明書中注明其優選含義或具體邊界,以便將來需要時可以據此限定解釋。
代理人在起草歐洲專利申請文件時,要有“說明書句句皆可能被引用解釋”的意識。鼓勵發明人提供明確的術語定義和發明邊界,在文件中慎用泛泛的、擴展性的語言。對必要的廣義概念,考慮通過列舉例子或描述優勢來限定其技術內涵,使其既覆蓋發明,又不至于泛化到現有技術領域。
面對檢索報告或審查意見,代理人應善于引用說明書內容為權利要求的區別特征作解釋說明。例如,當對比文件技術特征類似時,可指出說明書中特定實施例的描述,闡明本專利權利要求用語在本發明背景下具有更狹義或特定的含義,從而區別于現有技術。在 G 1/24 裁決背景下,此類基于說明書的論證更易被審查員接受 。當然,若發現權利要求措辭本身確有不清之處,代理人應果斷建議申請人修改,而非寄希望于說明書解釋來遮掩不清。
實踐中,由于國內的專利審查越來越嚴格,面對審查的收緊,代理人為追求授權率,往往傾向于在說明書中埋入一些技術細節,以便在答復遇到挫折時拿出來充實專利的創造性,如果相關專利進入到歐洲就要注意了,要審視相關的內容是否可能被解釋為影響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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