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上市時財務資料查三年,股權問題從公司成立第一天開始核查,合伙人退出六年還會影響公司上市,涉及四種情況,下面通過四個案例進行分析。
一、合伙人對上市投反對票
合誠技術
創始人和C共同合作多家公司,并有業務往來,可是后來竟被合伙人阻攔上市。
在合誠技術申請上市前,創始人持股58%,C持股7.4%,兩人在員工持股平臺還有部分股權。
2020年開始籌備上市,合誠技術曾把閑置廠房租給C創辦的其他公司使用,可能擔心影響上市想提前收回廠房,但C不同意。
C還要求把他在員工持股平臺的間接持股改為直接持股,但公司覺得調整持股平臺股權需要全體員工簽名,而持股員工有近百名分布在各地,找這么多人簽文件可能影響公司上市進度,不同意調整。
結果在2022年5月召開關于上市的股東會會議上,C對全部議案都投反對票,也不出具股票鎖定期等承諾。
雖然股東會獲得的同意票比占達到92.6%,但這樣肯定會影響公司上市。
幸好經過半年協商后,終于在2022 年 11 月達成和解,雙方各退一步,合誠技術不提前收回廠房,C也同意不調整持股平臺的持股。但員工持股平臺的股票承諾鎖定期三年,而涉及C的股票只承諾鎖定期一年,這樣能行嗎?
公司在2023年3月申請上市,經過問詢后,最終在2024年5月撤回上市申請。
遇到這種情況,如果最終沒能達成和解是不是以后都上不了市了?所以選合伙人要謹慎哦。
而有的公司,合伙人都已經退出了,還會影響公司上市。
二、合伙人退出六年后影響公司上市
紹興拓邦新能源
三位創始人于2011年成立公司,2017年二股東把36%股權轉讓給另兩位創始人后退出了,股權轉讓價格是1元/注冊資本,36%股權轉讓價格是18萬元。
二股東退出六年后,公司在2022年12月申請創業板上市,中介機構想找退出六年的二股東訪談當年退出事宜,但二股東拒絕接受訪談,只是短信回復“毫無爭議原本清爽”。
2.1 被問詢,二股東股權轉讓退出的原因,定價公允性,不接受訪談的原因,是否存在糾紛或者潛在糾紛。股權轉讓的真實性,是否存在股權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他們回復說,當時公司發展前景不明,二股東在公司業績爆發前夕低價退出,每1元注冊資本對應凈資產為1.03元,價格合理。
被問詢后再次聯系想訪談,但他只短信回復“股權轉讓均已結清無爭議,不存在代持及糾紛,事實本無需重申”。
中介機構認為不存在導致控制權可能發生變更的糾紛或潛在糾紛。
2.2 還被問詢,二股東離開的具體原因、轉讓股份后履歷情況等。
丙短信回復,他退出公司未從事其他工作。
2.3 后來公司被現場督導發現股權轉讓異常
(1)股權轉讓價格問題
現場督導發現,凈資產為1.6元/注冊資本,而不是問詢回復說的1.03元,就是相差60%。
而且當時二股東在郵件中明確表示,公司業務有所起色,盈利能力有所提高,營業收入呈逐年上漲趨勢。并不是問詢回復說的“發展前景不明”。
(2)查郵件發現,簽完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后,還在溝通丙退出的問題。
就是倒簽協議?而且實際付款時間也晚于協議約定時間。
從法律上,只要各方同意,協議倒簽或晚付款都沒有問題。
但申請上市時出現這樣的情況,容易被懷疑信息披露不實,這樣就比較嚴重了。
(3)現場督導發現,股權轉讓前三位創始人已存在矛盾和分歧,并不是問詢回復說的說的“和平無爭議”。
最終,公司在2023年9月撤回了上市申請。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清晰,不存在導致控制權可能變更的重大權屬糾紛。
股權轉讓價值明顯偏低,容易被懷疑存在股權代持或者隱瞞其他情況,對股權清晰有影響,從而影響上市。
而且二股東退出時部分股權是賣給實控人,影響實控人的股份權屬清晰和控制權穩定性,也直接影響上市的。
合伙人已經退出六年還影響公司上市,而且六年前的郵件還被查到。
三、合伙人退出四年后影響公司上市
尚水智能
2012年三位創始人共同成立公司,股權比例是6:2:2。
2016年大股東與二股東發生分歧,但當時沒有分手,融資時三位創始人都與投資人簽了對賭回購協議。
2019年公司發生虧損,投資人要求三位創始人回購股權,但創始人沒錢回購怎么辦?
2020年引入上市公司大股東代替創始人承擔回購責任,兩位小股東拿到1000萬元套現退出。
之后開始籌備賣給上市公司,但到2022年上市公司收購失敗。
2023年公司自己申請上市,可是在2020年退出的兩位創始人中,有一位創始人A在公司成立時采用股權代持。雖然在2014年進行了代持股還原,但11年前成立公司時并沒有簽股權代持協議,申請上市時也沒取得當時的資金流水和其他付款憑證。
A從公司退出后做了另外的其他公司,而當年幫他代持股的B也在他的公司持股和工作。
公司申請上市時,證券想找他們兩人訪談核實,但三次快遞訪談提綱都被拒絕了,去實地走訪A、B兩人所在的公司,只見到B,而B表示已不存在任何關系,不愿進一步接受訪談。
被問詢兩人不接受訪談的原因,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
實在是沒有辦法,他們只好登報發公告,提請A、B如果有糾紛就趕緊主張。
后來公司已于2024年撤回科創板上市申請,2025年改去申請創業板了。
四、合伙人臨陣退出導致上市失敗
中聯云港,合伙人臨陣退出影響上市
四位創始人于2011年5月成立第一家公司,當時D為大股東持股39%,CEO為二股東持股30%。
三年后有一人退出,剩下三人于2014年成立第二家公司中聯云港,經過調整后CEO成為大股東持股54.91%,D是二股東持股24.07%,三股東持股21.02%。
2016年用第一家公司上新三板,把中聯云港變成第一家公司100%持股的子公司。
2018年1月從新三板摘牌,調整股權架構,準備改用中聯云港申請上市。
2019年7月,中聯云港申請科創板上市,CEO直接持股31.55%,D直接持股12.75%,還有間接持股。CEO擔任董事長/總經理,D擔任董事副總經理。
但在申請上市過程中,收到第二輪問詢的第二天D就辭職了,這種情況肯定無法繼續上市了,半個月后公司于2019年10月撤回上市申請。
兩個月后,留下的兩位創始人和兩家投資人共同收購D的全部直接持股,按照4.3億元估值共為5500萬元。兩位創始人花1900萬元,紅杉和另一家投資人共花3600萬元。
而公司在2018 年12月拿紅杉等融資1.23億元時,投后估值7.53億元,也就是這次股權轉讓價格只有一年前融資估值的5.7折。
在2020年4月完成股權交易,公司又在2020年7月第二次申請創業板上市,這次雖然過了交易所,但去到證監會還被問詢二輪,又于2021年8月撤回上市申請了。
主要涉及四個方面問題:
(1)二把手退出是否滿足實控人兩年沒變更的規定
2018年在新三板掛牌時確認CEO是實控人,2018 年6月三位創始人簽署《一致行動協議》,約定未形成一致意見的,以過半數股份表決權的意見為準。
2019年7月申請科創板上市,實控人從一人變成三人,時間不足兩年?
2019年10月,D辭職并解除一致行動關系,剩下兩人簽補充協議延長一致行動的有效期。
2020年7月申請創業板上市,實控人從三人變成兩人,時間不足兩年?
他們回復問詢說符合上市要求,從2018年以來,CEO一直是最近 2年內持有和實際支配表決權比例最高的股東,而D辭職前擔任副總經理由總經理提名,經董事會聘任產生。
可是,實際人沒有變更是這么理解的嗎?
去到證監會還兩次被問詢,請進一步論證“實際控制人在最近兩年內未發生變化”的結論準確、合理、充分,是否符合發行條件要求,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認真核查并審慎發表意見。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在科創板、創業板上市的,最近二年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這是硬性要求,公司的情況明顯不符合上市規則,最終在2021年8月撤回了上市申請。
(2)二把手離職對公司的影響
被問D具體負責的業務內容,客戶名稱、交易內容、交易金額占比,離職后這些客戶的合作情況,公司收入的變化等。D及一起離職的副總等人是否簽有競業限制或競業禁止協議,離職對公司業務的影響。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在科創板、創業板上市的,最近二年內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所以臨上市前有董事或高管離職都可能影響公司上市,而D離職前擔任董事和副總經理。
(3)二把手辭職原因是否真實,是否存在糾紛,對公司的財務和業務事項是否存在其他異議等。
他們說D離職是因為合伙人經營理念分歧。
D主張注重與地方政府合作,一線城市數據中心資源較為緊張,也應注重對二、三線城市資源進行開發,由集中在北京及周邊區域快速拓展至全國區域。
但公司現階段根據客戶需求定制化運營數據中心,主要客戶為一線城市的大型互聯網客戶,由租賃—投資+租賃、合作共建—自建階段推進數據中心建設。
可是,招股書說將使用上市募資的12億元在山西大同陽高縣建設大數據產業基地項目,并不是一線城市?
去到證監會還被問詢,經營理念分岐點是否合理,D辭職并退股的原因是否真實、客觀。
(4)準備上市二把手為何還低價退股?
他們說如果上市實控人的股票要鎖定三年,而且每年能夠減持的股份有限,難以滿足D創業所需資金要求,因此二股東選擇上市前退出。
而投資人購買他的股份上市后也要鎖定三年,投資人要求一定的折價,所以低價轉讓股權。
但D賣股權所得5500萬元交稅后,將2700萬元用于購買房產,1300萬元用于購買理財,500萬元投入他創辦的公司。
就是大部分拿去買房和理財,只有500萬用于創業,又被問詢。
他們又說創業的新公司資金投入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目前仍處于創業起步階段,多余的資金投向于房產和理財產品,系其現階段對資產配置的安排。
(5)其他問題
被要求披露前后文件表述相互矛盾的原因,請核查相關信息披露是否真實、準確、完整,提供核查工作底稿。
要求披露買方的合伙人結構及實際控制人,購買股份的原因及資金來源,與公司相關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或代持股或其他利益輸送安排,是否為規避同業競爭等。
如果只是實控人變更不滿足兩年沒有發生變更的條件,只需要等夠時間就可以再次申請上市了。
但如果其他方面披露不實,而且還有其他問題也較難解釋清楚,以后想上市可能會比較困難,紅杉等投資人已于2022年退出,就是回購了投資人的股權?
前面介紹了與合伙人有關的四個案例,合伙人投反對票、合伙人低價退股、合伙人曾采用股權代持后退出、合伙人臨上市時退出等,有的退出六年后還會影響公司上市,而股權代持發生在11年都還會影響上市,提醒注意三點。
本文作者,股權律師盧慶華,結合上市規則做股權設計,上市前股權問題排查和優化等服務。
管理專業出身,25年前考取律師資格,出版兩本書《股權進階》和《公司控制權》。
曾幫百億營收企業解決股權問題,他們找了清華、北大、人大、政法等專家+紅圈所律師,打多場官司沒解決后找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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