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近期代理一起所謂的“連續犯”的涉嫌催收非法債務罪一案,對這一“連續犯”制度之濫用,深惡痛絕,其嚴重違法了罪刑法定的原則,在此也將研究之副產品,公開出來,供大家批判。
一、引言
2005年臺灣《刑法》修正,正式刪除了自1935年制定以來存在的“連續犯”條文(第56條),修訂理由之一,為嚴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自2006年7月1日施行至今,已滿二十年。回顧這二十年,廢除連續犯制度不僅是一次單純的條文修訂,更是臺灣刑法學體系在罪數論與罪刑法定原則上邁向現代化的重要里程碑。
二、連續犯制度之歷史、問題及廢止
“連續犯”原系1935年中華民國刑法制定時自德日刑法學說引入。其定義為:行為人基于一貫之犯意,反復實行同一犯罪行為者,視為一罪,并得加重其刑。此制度旨在解決“多次行為”與“一罪處理”之間的技術問題。
然而,長期以來,連續犯制度飽受批評:
罪數認定模糊:何謂“一貫之犯意”,何謂“同一犯罪行為”,在實務上標準不一,導致同案不同判。
罪刑法定沖突:理論上應屬數罪,卻以一罪論處,破壞了罪刑相當性與確定性。
量刑恣意,空間過大:雖以一罪論處,卻允許加重刑罰,結果可能導致不利于被告的不確定性。
2005年修法的廢止決定
2005年1月7日公布的刑法部分修正案,明確刪除了第56條連續犯規定,并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立法理由指出:
連續犯在罪數理論上缺乏正當性;
其功能完全可由既有的 想象競合(第55條)、牽連犯(第57條)、數罪并罰(第51條以下) 等制度取代;
刪除連續犯有助于確立罪刑法定原則與刑罰適用的透明性。
三、與日本連續犯制度的比較
臺灣刑法第56條(廢除前)與日本舊刑法第55條高度相似(日本刑法源自德國刑法體例),皆將連續行為視為“一罪”并允許加重。但臺灣于2005年完全廢除,而日本早在1947年廢止明文,轉向判例主導。以下從多個維度比較:
比較維度
日本連續犯制度(現行:判例主導)
臺灣連續犯制度(2005年前:明文第56條)
主要差異與啟示
歷史起源
源于明治舊刑法第55條(1907年),1947年廢止明文,現靠判例(包括一罪、牽連犯)。
源于1935年中華民國刑法第56條,2005年廢止。
日本早于臺灣廢止明文(相差58年),反映戰后刑法民主化;臺灣廢除更晚,但更徹底(無判例延續)。
定義與認定標準
基于“同一犯意”+“行為連續性”,判例強調主觀意圖(如最高裁昭和30年判例)。無明文,靈活但爭議少。
基于“概括之犯意”+“連續實施同一罪名”,明文明確但界定模糊(如意圖連續性)。
兩者核心相似(犯意連續),但日本判例更注重客觀證據(如時間間隔),臺灣明文易濫用導致司法不一。廢除后臺灣轉向數罪并罰,更嚴謹。
量刑處理
一罪論+情狀加重(刑法第66條,至1.5倍);併合罪(第45條)處理分罪。
一罪論+加重至二分之一(原第56條)。
日本加重幅度較小(1.5倍 vs 臺灣2倍),更注重均衡;兩者均可能導致量刑過輕,日本通過併合罪補充,臺灣廢除后用第51條數罪并罰(上限20年)。
廢除原因
1947年:刑法現代化、罪刑法定強化、避免“一罪”與數罪理論沖突;戰后GHQ影響下簡化制度。
2005年:法理模糊、司法不公、人權保障(罪責相當)、國際趨勢(如德國數罪并罰)。
相似(現代化與公平),但日本更早響應戰后改革;臺灣廢除受本土法學界討論影響,強調被害人權益。
現行影響
判例適用:連續犯仍存但不主導,80%案件用併合罪處理(2023年犯罪白書數據)。提升司法效率。
完全廢除:轉數罪并罰,逐一定罪;量刑更精確,但審判負擔增(2005年后上訴率降10%)。
日本更靈活(判例緩沖),臺灣更嚴格(明文廢除防濫用);日本累犯加重(刑法第68條)補充連續性,臺灣無類似。
國際借鑒
受德國“包括犯”影響,現趨向歐盟數罪并罰模式。
受日本/德國影響,2005年修訂順應國際人權公約。
兩者均向“數罪理論”演進,日本作為東亞先例影響臺灣。
四、廢止二十年的實踐經驗
廢除后的二十年,實務與學界的總體評價正面:
罪數體系更為清晰:法官與檢察官必須嚴格依既有罪數規定判斷,不再依賴含糊的“連續犯”。
判決理由更為具體:法官在說明多次行為之間的競合關系時,需要逐一闡釋,而非籠統以“連續犯”概括。
人權保障提升:被告不再因模糊的“連續犯”概念而遭到不確定的量刑,審判透明度與可預見性增強。
五、意義與啟示
連續犯制度的廢除,具有以下意義:
落實罪刑法定原則:模糊概念不再成為影響罪數與量刑的依據。
推動罪數論現代化:臺灣刑法罪數體系更趨近于德美當代學說,強調清晰區分“行為數”與“罪數”。
人權保障的制度化:保障被告對刑罰后果的可預期性,是現代刑事法治的重要要求。
學術與實務互動的范例:連續犯廢除是學界長期批評推動,最終由立法實踐落實的典型案例。
六、結語
2005–2025,這二十年見證了我國臺灣地區刑法走向現代化的重要一步。連續犯制度的廢止,不僅解決了罪數理論上的長期困境,也在實踐中強化了罪刑法定與人權保障。今日回顧,當年廢除的決策已被證明具有前瞻性,其意義不只在于條文的刪除,更在于臺灣刑法體系整體價值取向的轉變。
莊玉武律師,大成律師,中國政法大學畢業,刑事辯護、行政訴訟為主業。電話:13804536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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