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1日)下午,杉杉集團第三次債權人會議正式召開,本次會議的主要議題正是討論市場廣泛關注的以新揚子為首的聯合體(江蘇新揚子商貿有限公司、江蘇新揚船投資有限公司、廈門TCL科技產業投資合伙企業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對杉杉集團的重整方案。
但在這個重要時刻,卻節外生枝。
一家名叫賽邁科的公司卻以原聯合體中選投資人身份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確認重整方案無效的訴訟。
這是不是會讓杉杉集團重整方案再起波瀾呢?
PART 01從“突圍入圍”到“突然出局”,賽邁科控訴“借資質后被棄”
據市值哥了解,就在會議前的幾天,這份訴訟通知就在多個債權人和投資方中間傳開。
公開資料顯示,賽邁科是專注于特種石墨材料及碳基復合材料研發生產的高新技術企業,產品覆蓋核電、半導體、光伏等領域。
市值哥獲得的一份該公司“致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杉杉集團有限公司及寧波朋澤貿易有限公司實質合并重整管理人及寧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的信函中,提到了該公司對新揚子為首的聯合體對杉杉集團的重整方案的質疑。
在這份資料中,賽邁科提出在兩輪遴選中標后,一直沒有收到管理人及新揚子貿易有限公司的關于重組計劃及《重組投資協議》的協商溝通,直到最后看到衫衫股份的公告,才知道自己在重整投資人名單中消失了。
在賽邁科看來,其在聯合體中的作用非常關鍵。
在前述材料中,賽邁科特別指出“管理人于 2025 年6月9日發布的《關于意向投資人招募的公告》,明確要求“意向投資人應具備與杉杉股份產業及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和管理能力”,我司深耕特種石墨材料領域,是唯一與杉杉股份存在業務協同優勢的聯合體成員。新揚子商貿主營船舶經營,既不熟悉新能源行業,也缺乏該領域產業資源,故聯合體對杉杉股份前期產業盡調、未來發展前景判斷及產業規劃等方面,主要依賴于我司。聯合體從兩輪競標中勝出,除價格優勢,我司的產業協同優勢亦是關鍵。”
而在上交所公布的杉杉集團《關于意向投資人招募的公告》中,關于意向投資人報名條件中,也明確了提到“意向投資人應具備與杉杉股份產業及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和管理能力”的內容。同時也對杉杉集團的一類資產杉杉股份的業務做了說明,提到杉杉股份是國內第一家從事鋰離子電池人造石墨負極材料研發、生產企業。
此外,市值哥還獲得一份6月20日發布的內部文件《衫衫集團有限公司和寧波朋澤貿易有限公司合并重組案投資招募進展情況公告》。該文件顯示,當時初步入圍的意向投資者中,第三位聯合體為江蘇新揚子商貿有限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賽邁科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聯合體。
然而到9月30日遴選出的最終重整投資人,卻沒有了賽邁科,而變成了江蘇新揚子商貿有限公司、江蘇新揚船投資有限公司、廈門 TCL科技產業投資合伙企業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四家。
對此,賽邁科方面指出:“作為聯合體成員共同提交的兩輪《重整投資方案》均明確約定:‘經聯合體成員一致同意,可決策聯合體成員單位的進入及退出’。管理人及新揚子商貿在明知該約定情況下,未經我司同意,擅自調整重整投資方案,并將我司排除在《重整投資協議》簽約主體之外,違反了聯合體提交的《重整投資方案》約定。”
與此同時,這段時間,杉杉股份股票價格飆升,2025年9月最高價格曾達 15.65 元/股,遠超聯合體投資的二輪投標價格 11 元/股,重整投資人將獲巨額利益。
“故管理人與新揚子商貿將我司被排除在簽約主體之外的行為,嚴重侵害了我司按投標方案參與締約并獲得收益的權利。前述惡意造成我司損失的行為應為無效。”賽邁科方面進一步地提出異議。
賽邁科在訴訟中還強調自身的產業配合度,而被踢出聯合體的行為,是違反聯合體提交的重整投資方案,同時也損害了其他16家落選意向投資人的公平參與權。
對于這次訴訟,賽邁科將新揚子商貿、東方資管深圳公司及杉杉集團有限公司管理人等列為被告,試圖阻止重整方案的審議。
PART 02重整方案是否還需厘清,多方沉默待解懸念
市值哥捋了一下已經公告確認的四家公司,也發現了一些可能需要進一步厘清的情況。
首先是“民營船王”任元林旗下的新揚子商貿,根據《杉杉集團有限公司關于公司及全資子公司實質合并重整案與重整投資人簽署重整投資協議的公告》顯示,其主要是揚子江金控旗下的投資平臺。
第二家就是新揚船投資,也是一家投資公司,這家公司就有點意思,實控人為單小飛。
單小飛和任元林是多年的合作伙伴,以往有多次相互的合作,市值哥隨便搜一艘,就看到了不少,比如這家:
再說到新揚船投資,根據公開數據,新揚船投資2022年做了一次法人變更,由任元林,改為了單小飛。
與此同時,這家公司的控股股東為江陰新揚船企業管理中心,市值哥發現合伙人名單中,有不少與揚子江船業集團的公司領導同名。
新揚船投資與新揚子商貿的實控人任元林會不會有千絲萬縷的關系?
畢竟《杉杉集團有限公司關于公司及全資子公司實質合并重整案與重整投資人簽署重整投資協議的公告》明確指出了雙方是不存在關聯關系或者一致行動關系。
這點是不是需要相關方厘清一下?
可以看出,第三家和第四家,一家是TCL產投,主要是充實投資管理的公司,一家是東方資產深圳分公司,以處置不良資產為主。
這樣一捋,發現四家重整投資人都為投資管理為主,如何體現和匹配“投資人應具備杉杉集團、寧波朋澤和杉杉股份產業及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和管理能力。”?或許后續還有其他團隊的進入?
截至最后發稿,杉杉集團管理人及新聯合體也未就成員變更原因、篩選決策依據等關鍵問題公開回應。
而賽邁科還在等待法院的立案審核。
這樣來看,700億杉杉重整案依舊還有一連串的疑問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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