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不能指望對方說實話幫自己舉證,小案子大道理!朋友一起出去吃喝玩樂消費,一方掏錢結(jié)賬,這是墊付借款還是請客?吃喝時一團和氣,翻臉打官司的時候就各說各的真假難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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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路某與陳某是朋友,兩人經(jīng)常一起到KTV等娛樂場所消費,多次都是路某掏的錢,一段時間算下來累計有數(shù)萬元。后來路某起訴陳某,說當初他是應陳某要求墊付的款項,墊付的錢屬于借款,現(xiàn)在起訴要求陳某歸還15000元。而陳某稱兩人消費時是路某掏錢結(jié)賬是事實,但這是自愿請客不屬于借款,不同意歸還。
兩人一起去消費路某累計付了幾萬塊,這些有消費付款記錄,雙方也都認可,但路某付錢是請客還是墊付雙方都沒有證據(jù),都是拿嘴說,這種情況法院支持誰呢?
懂法的這時候就會想到一句話“誰主張誰舉證”!但這個舉證責任是路某的還是陳某的呢?
法院審理判決:法院認為涉案款項用于娛樂消費,無法排除贈與或共同消費的可能性,現(xiàn)在原告路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jù)不能證明原被告間存在借貸關系,被告也否認雙方借貸關系。所以,原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判決駁回路某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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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那句話,真相是什么外人不知道,到法院打官司得靠證據(jù),尤其是原告一般負有更重的舉證責任,更要提前注意,有些證據(jù)等起訴后再收集可能就晚了,得提前長心眼收集。
這案子假如確實是路某是墊付款項,就算礙于面子不好意思當場要求寫借條,適當?shù)臅r候錄個音或者平時在微信里溝通一下相關內(nèi)容固定好證據(jù),打官司時就可能用得上!真不能指望翻臉后對方到法庭上實話實說來幫自己舉證!
本文作者:楊文戰(zhàn)律師,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zhí)業(yè)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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