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最高檢的司法認定,將穩定共同生活的婚前同居關系納入反家暴領域的“家庭成員”范疇,既回應了我國婚前同居率攀升的現實,也補上了以往同居家暴維權的法律缺口。這一界定并非承認事實婚姻,而是聚焦人身安全保護,彰顯了法律對親密關系中暴力行為的零容忍態度。
我國家暴問題遠比想象中復雜。全國婦聯數據顯示,受害者平均被家暴35次才選擇報警,不少人因“家丑不可外揚”的觀念或經濟依賴選擇沉默。除了肢體沖突,辱罵、限制自由等“軟暴力”更具隱蔽性,長期侵蝕受害者精神意志。更值得警惕的是,14.6%的家庭存在“報警—調解—再犯”的惡性循環,家暴的頑固性和反復性讓受害者陷入持續風險。而同居關系中的暴力,曾因“非家庭成員”身份難以認定,導致很多受害者維權無門,此次新規正是直擊這一痛點。
放眼國際,不少國家已形成成熟的反家暴體系。美國通過《反對暴力侵害婦女法案》,將同居者、約會對象納入保護范圍,設立三級人身安全保護令,跨州執行且違反即構成刑事犯罪;德國以“生活共同體”為核心,只要存在穩定共同生活事實,暴力行為即認定為家暴;英國將目睹家暴的兒童列為受害人,構建了占領令、禁止騷擾令等多元保護措施;美國、法國等還建立了大量獨立庇護所,并強制施暴者參與行為矯正項目,從源頭減少復發。這些國家的經驗核心在于:法律定義兼顧形式與實質,保護措施注重時效性,治理模式強調多維度聯動。
結合我國實際,反家暴工作仍需在法律細化與社會救助完善上持續發力。法律層面,應進一步明確“軟暴力”的認定標準,將微信辱罵、長期跟蹤等行為納入證據范疇,降低受害者舉證難度;統一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送達與執行流程,明確違反保護令的量刑標準,強化法律震懾力。社會救助層面,要規范家暴庇護所建設,脫離流浪救助站共享空間模式,明確選址、服務標準與隱私保護要求,通過社區宣傳提高知曉度;深化“警社律婦”聯動機制,建立家暴信息共享平臺,讓公安、法院、婦聯、醫療機構等形成處置閉環;借鑒國外經驗,設立施暴者強制干預項目,由專業社工開展心理矯正與法治教育,從源頭遏制暴力復發。同時,要持續破除“家暴是家務事”的錯誤認知,通過典型案例宣傳讓公眾知曉同居家暴的違法性,鼓勵受害者主動維權。
反家暴不是單一部門的責任,而是需要法律兜底、社會支撐的系統工程。最高檢的此次認定邁出了關鍵一步,后續更需通過法律細化、救助升級、觀念轉變,構建起“預防—處置—幫扶—鞏固”的全鏈條防護網,讓每一段親密關系都遠離暴力,讓法律的保護傘真正覆蓋到每一個需要保護的人。(文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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