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公眾號今天17:54分轉載南方日報《明年1月1日起,向好友發淫穢信息違法》,點擊量迅速十萬加。
其中,我貢獻了一個閱讀;
大學幾個要好的朋友的群內有人轉發;
還有一個文學群內,一位女老師也轉發了。
本來,我以為這事情男性關注得多一點,沒想到,女老師也看到了,轉發的時候,還帶了幾個壞笑的表情。
我引用了她的鏈接,加了三個字:
你怕嗎?
其實,這兩個群都干凈得要命,完全不會出現在文章里出現的情形。之所以看得人那么多,無非是:
食,色,性也。
南方日報的文章重點如以下兩段:
“記者梳理了廣東地區審理的多起涉網絡淫穢信息傳播案件,深入解讀新法司法實踐導向,網絡涉黃無論牟利與否、場景公私,均無法律真空,新規落地將進一步填補規制空白,筑牢清朗網絡環境法治防線。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私人聊天中發送不雅照片或視頻,一旦被舉報查實,也會受到法律制裁。”
從文章附帶的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哪怕不以營利為目的,只要達到一定數量,也是會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刑法。
這就給大家敲響了警鐘啊。
不過,話又說回來,其實相關的文章,還是有點標題黨了。
為何這樣講呢?
正如他們所翻查的案例那顯示的那樣,就算是以前,私發也可違法或者入罪,群主放任群友發而不管,也可違法或者入罪。
較輕,就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管,也就是上述文章標題里所講的自2016年1月1日起的那種違法;
較重呢,直接就能刑事你。
也就是說,哪怕是治安處罰,也非從明年才開始,而是早已有之。
并非法無禁止即可為,而是早有規定,根本與明年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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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訊網上“貴州司法”有“《治安管理處罰法》全文新舊對照”一文,相關內容,直接引用吧:
舊法:第六十八條 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新法:第八十條 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前款規定的淫穢物品或者淫穢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從重處罰。
從中可見,最大的變法是刪除了“信息網絡”前的“計算機”三字,因為現在手機為主;
提高了罰款額度,因為現在生活水平比以前更高了;
更重要的,是加了一句涉未成年,從重處罰,顯示現在對于未成年的保護更加受到重視。
所以,總結一下,私發也從來就違法,之所以沒有抓你,是因為,正像南方日報說的:
一旦被舉報查實!
所以,感謝你的好友不殺之恩吧。
以后別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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