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關于對鞍山市清理非法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復函
林策發〔2000〕76號
遼寧省林業廳:
你廳《關于鞍山市清理非法使用林地過程中遇到有關問題的請示》(遼林請字[1999]73號)收悉。現就“國家規劃的宜林地”問題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第二條中規定的“國家規劃的宜林地”,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或批準以及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含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劃中確定用于發展林業的土地,包括土地利用規劃、農業區劃、林業發展規劃、植樹造林規劃、生態環境建設規劃以及森林資源調查等確定的用于發展林業的土地。
此復。
二〇〇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