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具有“一次性”的特點,各方都需要按照既定的程序、時間、步驟從事訴訟活動,形成固定格式的材料。
當事人的辯解主要體現在詢問筆錄、訊問筆錄中,詢問筆錄、訊問筆錄一經當事人簽名確認,就可以作為呈堂證供。
關鍵提示:一旦當事人未在接受詢問、訊問時作出充分合理的有效辯解,就錯失了在關鍵證據上固定其有效辯解的重要機會。這樣的詢問筆錄、訊問筆錄不僅無法發揮積極的辯解作用,還可能會產生負面效果,讓當事人其他的合理辯解的可信度被消解。
一、無效辯解
當前刑事訴訟制度中,當事人沒有法定的沉默權。當事人的沉默往往會被認作對抗調查、拒不認罪、應當從嚴處理的表現。而且,當事人沉默、答非所問的表現也往往會被各訴訟階段的裁判者作出對其不利的解讀或揣測。
因此,我們不建議當事人沉默,白白浪費有效辯解的機會。
無效辯解的表現
當事人有辯解的權利、辯解的舉動,也不一定有作出有效辯解的能力。司法實踐中,我們發現很多案件中當事人的辯解都是無效的:
辯解輕易被證偽
辯解內容前后矛盾
辯解不符合常理
辯解明顯缺乏理據
辯解未針對指控的內容
辯解內容沒有突出無罪或罪輕的重點
此類辯解往往很難發揮有效的辯解作用。
典型案例:張某等人涉嫌詐騙罪案
張某辯解:辦案人員沒有給他充分時間進行核對、修改筆錄,在辦案人員要求下倉促簽字,因此訊問筆錄內容沒有經過認真核對,他對訊問筆錄內容不予認可。
裁判觀點:"對于部分被告人反映筆錄未經認真核對的問題,經查,各被告人均系心智成熟的完全責任能力人,均應對在筆錄上簽名的意義有清晰的認識,而事后又稱未認真核對而予以否定筆錄中的供述,不能成立。"
經驗總結:當事人提出沒有認真核對筆錄、辦案人員不允許仔細核對,這類辯解幾乎都是無效的。司法實踐中,裁判幾乎都會持相同觀點:被告人作為成年人,應對簽名意義有清晰認識。
二、有效辯解
面臨刑事危機的當事人,尤其是已經被刑事立案,甚至被羈押的當事人,往往確實實施了一些違法犯罪的行為。
能否進行有效辯解,對其行為的認定至關重要:
罪與非罪
重罪與輕罪
罪責大小
犯罪情節
然而作出有效辯解往往不容易,很考驗當事人的能力,也考驗律師的專業判斷能力、溝通能力、訴訟經驗等綜合能力。
現實情況:在絕大部分案件中,只有在律師的梳理、研究、解釋、輔導下,當事人才能形成相對周延、有效的辯解。
? 有效辯解的五個要素
在刑事危機處理過程中、結果尚未確定前,律師提供的主要是法律意見和經驗判斷意見,能否發揮積極有效的作用,實際上是未知的。當事人的辯解是否有效,也沒有得到驗證。即便是同一個案件,不同裁判者眼中罪與非罪、此罪彼罪、罪責大小的觀點是不同的,不同律師制定的辯護方案是不同的,不同律師眼中當事人有效的辯解內容和方向也是不同的。根據辦案經驗,當事人有效的辯解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素:
1. 符合常理
法律代表了特定時期大多數人的價值觀、是非觀。"天方夜譚"的真理,往往不會被接受,符合大多數人認知的"謊言",反而有可能被采納。
? 關鍵:當事人的辯解不論是否符合案件事實,首先需要符合常理,能被正常理性人理解和接受。2. 自圓其說
辯解能自圓其說、言之有理,而不是強詞奪理,能得到相關證據印證則更好。司法實踐中,部分當事人的辯解很容易被證偽,這樣的辯解很難發揮積極作用。部分當事人則以將責任推卸給同案人或者案外人的方式辯解,形成當事人與其他同案人或者證人各執一詞的局面,此時,如何采信一方面取決于各方的陳述內容能否自圓其說、言之有理,另一方面取決于各方的陳述是否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部分當事人則習慣于將責任推卸給無法查證的“幽靈人”,這樣的辯解有時確實能發揮一定的作用,但大多數案件中可能都會被認為是無效辯解。
有效性層次:如果辯解能自圓其說、言之有理,且能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尤其是與客觀證據或無利害關系證人的證言),則被采納的可能性更大。
3. 針對指控
辯解能針對控方指控的事實、邏輯、證據鏈條,形成對指控內容的強有力的質疑,直接"威脅"到指控內容。
注意風險: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當事人辯解時承認自己實施犯罪行為,但同時供述其他的人員也參與了犯罪行為,或者供述受其他人的雇傭等情節。這種辯解有利有弊,有利的一面是能為自己從犯情節爭取一定的辯護空間;不利的一面是往往不能動搖指控的內容,只會增加共同犯罪人的數量,甚至可能因為同案人的落網而增加罪數。當事人作出這種辯解后,其他同案人是否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暫不確定,需要取決于其他案件的證據狀況,但當事人自己的刑事責任是確定的。
4. 前后一致
辯解能前后穩定、一致,不會出現前后矛盾、自相矛盾的情況。
? 禁忌:當事人前后作出幾個截然不同版本的辯解,往往會導致其原本有效辯解的可靠性被消解。5. 配合辯護方案
當事人的辯解是律師確定辯護方案的重要依據,也是律師繞不開的問題。司法實踐中,當事人辯解和辯護方案之間會不可避免地相互影響。一方面,律師充分聽取了當事人的辯解后,才能逐步確定辯護方案;另一方面,當事人從律師那里獲得法律知識、訴訟經驗、量身定制的辯護方案后,其辯解會自覺向辯護方案“靠攏”,表現出來就是其辯解會發一定程度的變化。
理想狀態:從辯解有效性角度,如當事人的辯解能與辯護方案遙相呼應,則該辯解無疑更加有效。
重要提醒
有效辯解的構成要素是多樣的,上述幾點只是筆者根據辦案經驗總結的部分要素。
具備上述一個或者多個要素的辯解,我們可以初步認定是能為自己爭取一定辯護空間的辯解。如全部要素都具備,則該辯解是很有效的。
實踐中的動態調整
值得注意的是,辯護方案、辯解意見的形成往往不是也不大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因為司法實踐的現實是,辦案機關調查取證的過程是漸進的,辦案機關指控的事實會越來越清晰、證據會越來越充分、邏輯鏈條會越來越完善,辦案機關會不斷地針對當事人的辯解進行相應調查取證,以核查其辯解是否成立。當事人的辯解也需要結合證據變化予以調整或補強。因此,當事人有效辯解的形成是需要在律師的輔導下逐漸細化、豐富和強化的,有效辯解的形成離不開豐富的辦案經驗和專業知識,離不開律師的有效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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