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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6年1月24日,河北某公司訴稱。2018年5月26日,其與安丘市某市政公司簽訂《安丘市城市雕塑工程政府采購合同》,為市政公司設計供應雕塑產品。
工程結束后,經安丘市審計局審核案涉貨款307萬元。而,被告僅給付277萬余元。現,尚欠29.7萬元。由于,多年來原告雖多次索要未果。故而,特向法院起訴,尋求司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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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
2026年3月9日,安丘市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河北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出示了,原告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開戶許可證,以證明原告主體適格。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被告企業信息查詢截圖,證明被告在營,主體適格。原、被告雙方簽定的《安丘市城市雕塑工程政府采購合同》、《安丘市城市雕塑工程政府采購合同補充協議書》以證實被告為業主單位。另,安丘市審計局出具的《安丘市2018年園林綠化重點工程項目結算審計抽查核定表》,證實經安丘市審計局審核案涉貨款共計307萬元。發票31張,證明原告已按約定足額開具了增值稅發票。銀行付款憑證,證明被告實際支付原告277.3萬元,尚欠29.7萬元。
據此,按照《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調解】
由于,原告提供的證據確實充分。隨后,在法庭的主持下,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被告安丘市某市政公司于今年3月30日、5月30日、9月30日,分三次共給付原告29.7萬元,若有逾期原告可申請強制執行,同時案件受理費用由被告承擔。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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