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寶塔區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5年4月21日,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收到信訪轉辦件,消費者稱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所售產品為“消字號”產品,卻在銷售過程中宣傳其產品具備疾病治療功效,信訪人要求退貨,并請求依法查處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經查,當事人銷售的“勁絡抑菌凝膠”為消字號產品,不具有治療、護理及保健作用。該公司通過線下廣告展板及個人朋友圈發布的廣告中含有“改善發質、牛皮癬治療、富貴包、燒傷治療……痛風性關節炎、強直性脊柱炎”等宣傳疾病治療功效的內容。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構成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為投訴人辦理退貨。
本案中,當事人為消字號產品“勁絡抑菌凝膠”制作虛假廣告,宣稱該產品可治療牛皮癬、痛風性關節炎等疾病,是借消字號產品誤導消費者的典型違法行為。此案警示廣大經營者嚴守廣告發布法律法規,對非藥品、非醫療器械商品,堅決杜絕明示或暗示商品具有藥品或醫療商品相同功能主治、適用范圍的違規宣傳行為。
2.寶塔區某商戶銷售摻雜使假牛肉案
2025年9月17日,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收到匿名舉報,反映寶塔區泰和早市有商戶售賣以豬肉冒充的牛肉。執法人員立即對該早市涉事商戶的攤位進行現場抽樣,委托陜西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開展DNA檢驗,檢驗報告顯示樣品含豬源性和牛源性成分,與標準牛肉不符。經查,該商戶自2025年9月起,從寶塔區泉岔河老李家鹵肉坊購進豬肉塊,購進價16元/斤,經鹵湯二次加工后以“牛肉”名義銷售,售價60元/斤。其間共購進75.3斤豬肉用于冒充牛肉銷售,違法所得4518元。該商戶的行為違反了《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七)項規定。執法人員依據《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及相關自由裁量基準,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518元,罰款7000元的處罰決定。
本案是食品消費領域典型的摻雜使假案件,直接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此案例警示食品經營者需堅守誠信底線,嚴格遵守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同時提醒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要提高警惕,發現疑似假冒偽劣產品及時舉報,共同維護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3.寶塔區某門市經營過期第二類醫療器械和未經備案經營第二類醫療器械案
2025年9月23日,寶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稱某門市涉嫌經營過期醫用外科口罩,舉報人提供了相關證據材料。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店進行了檢查,在店內發現與舉報人購買的醫用外科口罩標簽信息一致的醫用外科口罩1袋(生產日期為2020年12月1日,有效期2年,10只/袋),同時發現該店未辦理第二類醫療器械備案。執法人員現場對發現的1袋過期醫用外科口罩采取了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調查并提取了相關證據材料。經查,當事人于2025年9月16日在未取得第二類醫療器械備案的情況下從事過期醫用外科口罩的經營活動,銷售的口罩是2020年在某藥店購買(20袋),用于自用,其間共銷售1袋口罩,剩余1袋,違法所得為8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構成未備案并經營過期第二類醫療器械的行為。執法人員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和《陜西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分則)》(醫療器械類)第六條第二款之規定,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執法人員作出如下處罰決定:1.沒收1袋過期的醫用外科口罩(10只/袋);2.罰款3000元。
未辦理第二類醫療器械備案便開展經營活動,使得醫療器械的流通環節缺乏有效監管,增加了潛在風險。經營過期醫用外科口罩更是對消費者健康的極大威脅。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依法辦理各類備案和許可手續,確保經營活動合法合規。
4.安塞某門市經營超過保質期飲料案
2024年12月24日,安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投訴,其在安塞某門市購買了1瓶美汁源香檸氣泡飲,生產日期為2024年1月31日,保質期為9個月,已超過保質期。2024年12月30日,經領導批準予以立案,經調查,在該經營場所貨架和冷藏柜內發現的5瓶美汁源香檸氣泡飲是2024年2月16日購進的,美汁源香檸氣泡飲共購進2件共24瓶,總計90元,購進價為3.75元/瓶,銷售價為5元/瓶。經詢問,當事人無法提供美汁源香檸氣泡飲的具體銷售時間,只記得2024年12月24日向投訴人銷售1瓶,銷售價為5元,故違法所得為5元。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經營超過保質期的美汁源香檸氣泡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2025年1月13日,延安市安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并參照《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修訂)》第十一條第(三)項及《陜西省市場監管輕微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清單(2022版)》第(一)項之規定,按照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決定減輕處罰,給予當事人:1. 沒收超過保質期的美汁源香檸氣泡飲5瓶;2. 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5元;3. 罰款2000元。
食品安全問題關系到廣大消費者的切身利益,食品質量安全對于保障民生具有重要意義。本案的辦理,提醒食品經營者要切實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同時,也提醒消費者要增強食品安全意識,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5.吳起縣某服裝店使用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合法權益案
2025年2月21日,吳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來電,反映吳起縣某服裝店退貨退費的問題。2025年2月28日,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檢查,根據該店收據存根,入賬日期:2024年12月7日,收款事由備注:不調、不換、不售后,與投訴人提供的票據一致。2025年3月5日執法人員對該店負責人進行詢問調查,其間負責人提供了產品購進票據、產品檢驗報告及銷售票據存根各1份。該店不調、不換、不售后的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1000元。
該店“不調、不換、不售后”格式條款侵權案,是“霸王條款”的典型案例。此案警示經營者需審視經營行為、樹立合規理念,規范憑證內容,保障消費者權益方能長遠發展。也教育廣大消費者提升維權能力,消費時關注憑證限制性條款,警惕“霸王條款”。
6.延長縣某超市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5年5月26日上午,延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舉報,反映在延長縣某門市購買到的5瓶“五糧液”白酒為假酒,執法人員在核查中發現該商家銷售的5瓶“五糧液”白酒均于2025年2月11日采購于延長縣某超市。2025年5月26日中午,執法人員根據線索前去某超市進行現場檢查,查實該門市銷售的5瓶假冒“五糧液”白酒均系2025年2月11日從某超市進購,其中1瓶已開封。6月3日,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對該4瓶“五糧液”白酒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經五糧液集團鑒定,涉案4瓶未開封的“五糧液”白酒屬涉嫌經營侵犯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產品(1瓶已開封,無法鑒定),即當事人銷售的該4瓶“五糧液”白酒為涉嫌經營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2025年6月12日,報請縣局部門負責人審批立案,指派執法人員負責調查,當事人承認經營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五糧液”白酒的事實。該涉案白酒數量為4瓶,銷售所得為3720元,即貨值金額為3720元,違法所得為3720元。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經過查詢,當事人五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且在案發后能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屬首次違法,依據《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修訂)》第十一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輕或從輕行政處罰:(三)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之規定,結合當事人違法情形,綜合衡量,擬給予當事人從輕行政處罰;某門市能履行進貨查驗制度,且該門市不知其采購的白酒為侵犯商標注冊專用權的白酒,故對其不予行政處罰,對其上游供貨商進行溯源,并給予處罰。
此案警示商家務必樹立正確的經營理念,切實提高法律意識,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制度,以有合法資質的供貨商為貨源,進貨時逐件核驗商品溯源碼,對無法溯源的貨品堅決不收,更不能上架售賣,進貨查驗時一旦發現有疑似假冒偽劣的貨品,應第一時間向監管部門提供線索,并積極協助調查。
7.志丹縣某美容館退費糾紛案
2025年12月29日,志丹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投訴,消費者石女士(化名)在志丹縣某美容館預付4868元,購買淡斑美容服務。石女士因個人原因,向該美容館提出終止服務,并要求按照其店內公示的單次服務價格1580元進行結算,退還剩余預付費用。該要求遭到店方拒絕,雙方協商無果,希望市場監管部門介入,督促其盡快退費。志丹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立即指派轄區執法人員依法進行處理,執法人員聯系石女士詳細了解事情經過、固定相關證據(轉賬記錄、溝通記錄等),并前往該美容館進行現場核查。執法人員了解詳情后,組織雙方進行現場調解,經多次溝通和耐心調解,最終促使雙方達成一致意見。2026年1月8日,該美容館同意為石女士辦理退費,退還金額2500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預付式消費服務合同糾紛,美容館作為經營者,在收取預付款后,負有按約定提供服務的義務,不得利用預付式消費模式設置“霸王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收取預付款后,應嚴格履行約定,并尊重消費者的合法解除權。
8.甘泉縣某門市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2025年7月30日,甘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舉報,稱位于甘泉縣虎信小區的甘泉縣便民綜合門市銷售過期的“金鴿多味西瓜籽”。執法人員立即對該門市進行調查,發現該商家存在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于2025年8月13日依法立案調查。經查,該門市于2025年3月從寶塔區某公司購進生產日期為2024年11月25日,截止食用日期為2025年7月22日的“金鴿多味西瓜籽”5袋,進貨價格為6元/袋,銷售價格為7元/袋,擺放在經營場所銷售貨架上進行銷售。當事人共銷售該食品3袋,剩余2袋已超過保質期(超期8天),上述食品在超過保質期后銷售1袋,違法所得7元。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及《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決定處罰如下:1.沒收超過保質期的2袋“金鴿多味西瓜籽”(生產日期為2024年11月25日,截止食用日期為2025年7月22日);2.沒收違法所得7元;3.罰款2000元。
一些商家存在庫存管理不善、未定期檢查食品保質期等問題,導致過期食品上架銷售。該案例警示商家應建立健全庫存管理和定期檢查制度,及時清理過期食品,加強對員工的法律培訓,提升法律意識,嚴格遵守食品安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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