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亞聰
3月21日,潛逃20多年的人販子“梅姨”落網,令人拍手稱快。網絡上,對“梅姨”處以死刑的呼聲很高,這其中固然包含人們激憤的情緒,但也承載著全社會對公平正義最樸素、最強烈的期盼。
我國法律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始終保持高壓嚴懲態勢。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明確規定,有“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等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
“梅姨”并非普通從犯,作為涉案9名兒童的核心中間人,她長期主導被拐兒童的中轉、販賣環節,是拐賣鏈條中不可或缺的主犯,其行為已遠超“一般情節”,完全符合“情節特別嚴重”的法定標準。同案主犯張維平已被執行死刑,“梅姨”作為同等量級的核心罪犯,理應受到同等嚴厲的懲處,這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直接體現。
拐賣犯罪,毫無道德、毫無人性、毫無底線。它讓骨肉至親天各一方,讓無數家庭支離破碎,讓可愛的孩子墜入無邊黑暗,讓父母在尋子路上耗盡一生。那些分離、等待和傷痛,無法用金錢衡量,也無法用時間撫平。
最高法數據顯示,2025年,全國法院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分子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比例,較同期全部刑事案件比例高出10.66個百分點,凸顯了司法對群眾深惡痛絕的人販子,“重拳出擊,決不姑息”的鮮明導向。
因此,對“梅姨”之流依法從嚴從重懲處,不僅僅是對個案的公正判決,更是對整個拐賣犯罪鏈條的強力震懾,是對萬千受害家庭最深切的告慰,也是對社會公平正義最堅定的守護。
有人說,法律的初衷是保護而非懲罰。但當惡行突破人倫底線、踐踏生命尊嚴時,法律就必須亮出它最凌厲的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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