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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大理市聯合調查組發布情況通報,披露了當地發生的一起校園欺凌事件。
不妨,先看看追責處置信息:
·學校 按照校紀校規對4名涉事學生予以處分;
·公安機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修正),對其中1名15歲的涉事學生作出行政處罰,對其余3名未滿14周歲的涉事學生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關規定,已對4名涉事學生按程序送至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我市 已啟動對學校及相關人員的責任追究。
由此足見,這起欺凌事件相當嚴重,遠不是什么“孩子之間的打鬧”。
但我想說的是,相較于4個未成年施暴者的惡劣行徑,老師和學校所扮演的角色同樣“刺眼”。
通報提到:
根據陳述,學校老師對涉事學生進行了批評教育并責令當場道歉,該女生接受了道歉。事后學校未通知涉事學生家長,也未報告主管部門。
為什么校園欺凌屢禁不止?為什么不少被欺凌的孩子,不會選擇積極舉報,任由施暴者繼續欺凌?
極其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某些學校、某些老師,并沒有成為孩子們的堅實后盾。
你看,這起已然逾越法律紅線的校園欺凌事件,在涉事老師那里,以幾句批評和一聲道歉倉促尾。
你看,事后學校選擇了“捂蓋子”,將學生家長和主管部門蒙在鼓里。
要知道,早在2021年,教育部就印發了《防范中小學生欺凌專項治理行動工作方案》,啟動開展防范中小學生欺凌專項治理行動。
圍繞“規范欺凌報告制度”,工作方案明確指出:
·學校全體教師、員工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感,一旦發現學生遭受欺凌,都應主動予以制止,并及時向學校報告;
·學校和家長要相互通知,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對情節嚴重的欺凌事件,要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報告,并迅速聯絡公安機關介入處置,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這份文件出臺已逾五年。但顯然,時至今日,對于某些教師、某些學校而言,它仍舊只是一張廢紙。
如果說,施暴的4個學生是在“作惡”,那么,失職的教師和學校,則是在“縱惡”。后者之惡,往往更甚。
打個或許不太貼切的比方,這就像是,法官和法庭作出了不公正的裁決——
“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所以說,施暴的學生,理當接受嚴懲;但失職的教師與學校,更加要予以嚴厲問責。
在這方面,官方通報當然是有提及的。問題是,僅止步于一句“我市已啟動對學校及相關人員的責任追究”。至于責任追究結果后續是否公開,則是完全“留白”的。
將目光投向通報的這一細節,并非毫無來由。就在今年1月,新華社刊發了一則漫畫指出:
歲末年初,一些地方和部門加大了過往一年輿情通報的發布。但記者調查發現,有的地方在初期通報中往往表示要“嚴肅處理”“深入調查”,但隨著輿論熱度下降,承諾的調查卻不了了之,成了“爛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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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問責處置的結果,官方通報未作出公開承諾,后續的“爛尾”概率往往并不小。
而如果,問責處置的結果消失在大眾視野里,那么,如何知曉問責是否落實,如何檢驗問責是否到位,如何讓人有信心于相同的問題不會重演?
“后續問責處置結果將及時向社會公開。”無論是校園欺凌,還是其他責任類公共事件,這句話,都應成為官方通報中的“標配”。
少了這句承諾,再嚴厲的措辭,再誠懇的表態,都很難說不是表面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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