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消防救援局
關于對《廊坊市公共消防設施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
為了加強全市公共消防設施管理,提升火災預防和應急救援能力,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廊坊市消防救援局起草了《廊坊市公共消防設施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自2026年3月23日起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希望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積極獻言獻策,意見和建議請以電子郵件、傳真或郵寄方式于4月24日前反饋至廊坊市消防救援局。
電子郵件:lffzyshxf@163.com
郵寄地址:廊坊市廣陽區北鳳道3號
聯系電話:0316-5267035(傳真)
《廊坊市公共消防設施管理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公共消防設施的管理,提升火災預防和應急救援能力,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一)消防救援隊(站)、消防躉船、消防直升機及無人駕駛航空器停機場(坪)、消防訓練及戰勤保障設施;
(二)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鶴、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碼頭、消防供水管網及其他消防取水裝置;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防火間距、消防安全標志、戶外消防安全宣傳設施;
(四)火警信號傳輸線路、戶外通信基站及配套設施;
(五)其他公共消防設施。
第三條【基本原則】 公共消防設施管理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權責一致、協同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重大事項。
第五條【政府部門職責】 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有關部門建設和管理職責】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
【有關部門管理職責】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規劃資源、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公共消防設施管理工作。
【部門設施數據共享】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務、公安、氣象等部門應當向消防救援機構提供公共消防設施相關數據,實現信息共享。
第六條【企事業單位義務】 供水、供電、通信等公用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其業務范圍內做好公共消防設施相關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確保其完好可用。
第七條【社會參與義務與激勵】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技術創新。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公共消防設施的義務,并有權對損壞、挪用、侵占公共消防設施等違法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八條【智慧消防】 加強智慧消防建設,鼓勵和支持將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能等技術運用于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管理和使用,提升火災預防和應急救援數字化水平。
第九條【京津冀協同】 加強與京津地區公共消防設施規劃、建設、應急聯動等方面的協同合作,積極推動信息共享和資源統籌。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規劃編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優先安排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管理和維護等所需資金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
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與城鄉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投資規劃】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依據消防規劃,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在審批城鄉基礎設施建設、改造項目時,應當審查有關公共消防設施的投資計劃。
第十二條【空間建設保障】 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用地應當優先保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經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應當另行確定符合規范要求的建設用地。
第十三條【建設標準】 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推廣應用消防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提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質量。
鼓勵大型住宅區、公共建筑群、大型商業綜合體、大型公共文化場所和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的公共建筑,建設高于國家標準的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等設施。
第十四條【消防站(隊)建設】 縣(市、區)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國土空間規劃、消防專項規劃和相關標準建設城市消防站、鄉鎮(街道)消防站(隊)、專業消防站、消防通信指揮中心、消防訓練基地和滅火救援裝備儲備基地,并配備消防訓練及戰勤保障設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老舊城區、大型棚戶區、文物古建筑集中區、商業集中區、人流物流集中區、工業園區、高新技術區等火災風險高危地區和村(社區),加強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按照規定組建微型消防站,配備并及時更新必要的消防裝備和器材,與消防救援機構實行聯勤聯訓。
消防訓練及戰勤保障設施在消防站(隊)建設中按照需要和規劃建設無人駕駛航空器起降場,并鼓勵在高層建筑、大型綜合體屋頂設置無人駕駛航空器起降場(點),以滿足城市復雜應急救援場景需要。
第十五條【供水管網建設】 建設、改造供水管網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統一建設公共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設施。
供水管網不能滿足消防用水要求的,應當進行改造或者修建消防水池等儲水設施。
第十六條【農村消防水源建設】農村應配置供水管網、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等消防水源,并配備相應的消防栓、消防水帶、消防水槍等消防設施。
第十七條【天然水源建設】 根據需要,河流、湖泊、水渠和水塘等天然水源被規劃為消防水源的,應當由所在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修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防車通道和取水設施,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消防水源設施建設驗收】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為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供水設施的布局和建設提供技術咨詢和服務。
有關的公共消防供水設施建設、改造項目竣工后,縣(市、區)市政等公用設施主管部門應當在30日內會同同級消防救援機構進行綜合驗收,并由縣(市、區)消防救援機構備案。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消防車通道建設】 消防車通道的規劃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督促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時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部門規劃建設農村道路應當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村莊內主要道路應當滿足消防車通行需要。
城市道路和鄉村主要道路應當滿足消防車通行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逐步改造。
施工現場應設置與建設進度相適應的臨時消防車通道,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消防通信設施建設】 推進消防設施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建設統一調度、快速響應的消防指揮系統。
消防指揮中心應當與公安機關、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林業、氣象、鐵路、民航、供水、供電、供氣、醫療急救等部門和單位設置應急救援調度通信專線,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通信運營單位負責119火警、指揮調度等語音、圖像、數據通信專用線路的建設和維護,確保消防通信暢通,為消防救援機構提供相關技術服務。
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優先保障消防救援機構使用頻率需求,加強消防無線通信頻率的監測保護,協調處理消防頻率干擾。
第三章 維護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維護與管理義務】 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由所有權人或者使用管理單位負責。
第二十二條【專人專責與標志設置】 公共消防設施維護與管理單位應當明確內部工作職責,確定專人負責維護與管理工作,并為公共消防設施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保證其完好有效。
第二十三條【消防供水維護】 水務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市政消火栓的維護保養等工作。供水單位具體負責其供水范圍內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鶴的維護保養,按照相關標準和規定建立落實巡查、維護和管理制度,確保完好有效,并向社會公布故障報修方式。
供水單位應當向消防救援機構提供市政消火栓的設置地點、類型、數量、分布圖和規格、供水管徑、壓力等資料,并每年更新一次。水務部門負責指導監督供水單位的資料更新工作。
第二十四條【消防水源維護主體】 市政消火栓由供水單位負責維護,其他消防水源由管理單位負責,確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五條【水設施定期維護】 供水單位應當定期檢查、維護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鶴,建立運行維護記錄。
單位自行投資建設的消防供水設施,由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維護。
鄉(鎮)或村自建的消防供水設施,由鄉(鎮)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員會負責維護。
第二十六條【消防救援機構對消防用水設施管理職責】
消防救援機構定期對消防用水設施進行測試,發現故障隱患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排除。
第二十七條【消防車通道維護單位義務】 單位或者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設置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禁止占用標志;沒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的住宅區,在消防救援機構的技術指導下,由鄉鎮(街道辦)組織設置。
第二十八條【消防車通道管理職責】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道路交通范圍內占用、堵塞、影響消防車通行的車輛依法處置,確保消防車應急救援通行需要。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占用城市道路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嚴格管理,疏通道路,滿足消防車通行要求。
第二十九條【消防通信管理與維護】 通信運營單位負責消防通信專用線路的建設和維護,確保消防通信暢通,為消防救援機構提供相關技術服務。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保障消防救援機構使用頻率需求,加強消防無線通信頻率的監測保護,協調處理消防頻率干擾。
第三十條【無人駕駛航空器及低空管理】 無人駕駛航空器等低空飛行器在公共消防設施周邊飛行應當遵守空域管理等相關規定,不得干擾消防救援工作。
第四章 救援使用
第三十一條【應急調度】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建立統一指揮、快速響應的調度機制,確保公共消防設施在救援工作中能夠高效使用。
第三十二條【聯動機制】 加強消防救援與市政搶修、交通疏導等工作的應急聯動機制。
第三十三條【消防救援機構對消防用水設施職權和職責】 消防救援機構組織撲救火災時,有權優先使用各種水源;火災現場需要臨時加壓供水的,供水企業或者其他維護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條【消防車通道使用】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做好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現場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揮、疏導工作,保障消防車通行。
消防救援機構在執行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任務等緊急情況下,對在消防車道上停放的車輛,阻礙消防車通行和登高操作的欄桿、隔離墩、車輛等障礙物,可以實施拖移、破除等措施。
第三十五條【消防供水設施專用】消防供水設施專供滅火、應急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三十六條【救援優先保障】 在滅火救援中,供水、電力、通信等單位應當優先保障消防用水、用電和通信暢通等。
第三十七條【跨區域救援】 根據京津冀協同應急需要,可協調使用相鄰地區公共消防設施,提升區域協同救援能力。
第五章 監督與責任
第三十八條【政府監督檢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公共消防設施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系統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公共消防設施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三十九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按照規定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實情況,責令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第四十條【考核評價】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年度考核評價體系。
第四十一條【法律責任一】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規定、國土空間規劃和消防專項規劃以及相關技術標準建設城市消防站、鄉鎮(街道)消防站(隊)、專業消防站、微型消防站、消防通信指揮中心、消防訓練基地和滅火救援裝備儲備基地的;
(二)未按照城鄉消防規劃和國家有關標準安裝、維修市政消火栓的;
(三)未按照規定修建消防水池、配套取水設施,或者消防水池、配套取水設施無法保證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需要的;
(四)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拒絕執行或者拖延執行政府整改命令,或者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
(五)擅自改變公共消防設施用途的;
(六)相關部門、單位未履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消防設施其他建設管理職責的。
第四十二條【法律責任二】 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維護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取水設施等,導致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設、維護火警信號傳輸線路,延誤滅火救援的;
(三)因工程建設等原因影響公共消防設施使用或者妨礙消防車通行,未落實應急保障措施的;
(四)拆遷、銷毀公共消防設施,沒有補建方案或者替代方案的;
(五)占用、堵塞或者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
(六)在消防車通道設置固定隔離樁、欄桿等障礙設施或者在其凈空四米以下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障礙物;
(七)占用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或者在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設置妨礙消防車操作的障礙物;
(八)其他妨礙消防車通行或者操作的行為。
個人有前款第五項行為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法律責任三】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火災現場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處罰:
(一)拒絕消防救援機構使用水源的;
(二)有條件臨時加壓供水,但拒不按照火災現場指揮員的命令加壓供水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或者占用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四條【法律責任四】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來源:廊坊市消防救援局
房屋租售、二手閑置、店鋪轉讓
請進廊坊便民信息群
進群免費推薦工作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