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那個以為“下屬干的與我無關”的董事長
某上市公司實控人劉某,將公司日常經營全權委托給信任的總經理團隊。他很少過問具體業務,只在重大決策上“把把關”。他以為,這種“放手”模式既能保持戰略掌控,又能隔離日常經營的風險。
直到有一天,總經理因財務造假被刑事立案。調查人員找到劉某:“這筆造假資金最終流向了您控制的關聯公司,您是否知情?”
劉某答:“我真的不知道,都是總經理一手操辦的。”
調查人員又問:“那您是否了解,您的關聯公司為什么需要這筆資金?這筆資金后來用在了哪里?”
劉某沉默了。
他不知道的是,在他“放手”的這些年里,總經理為了“報答”他的信任,用上市公司的資金悄悄為他控制的關聯公司“輸血”。而他從未過問、從未質疑、從未建立任何監督機制——在法律眼中,這恰恰構成了“放任”的主觀故意。
最終,劉某被認定為財務造假案的主犯,與總經理一同站在了被告人席上。
一、董監高犯罪的“傳導效應”:為何下屬犯罪會牽連實控人?
在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中,實控人處于金字塔的頂端。您可能不直接簽字、不直接操作、不直接參與日常經營。但當您信任的總經理、財務總監、董秘被刑事追責時,您真的能置身事外嗎?
答案是:很難。
這種“傳導效應”主要通過三條路徑實現:
(一)路徑一:知情不報、放任不管——構成“共同故意”
當您對下屬的違法行為“心知肚明”卻未予制止,法律會認定您具有“放任的故意”。
司法實踐:在財務造假案件中,如果實控人對明顯的財務異常“視而不見”,對下屬的“暗示”不予回應,對“需要您簽字才能通過”的問題文件草率簽署,都可能被認定為“默許”或“放任”,從而構成共同犯罪。
(二)路徑二:決策留痕缺失——無法證明“已盡勤勉”
當案發后,您需要向司法機關證明“自己不知情”“已盡到監督義務”。但如果您的決策模式是“口頭授權”“非正式溝通”,您將面臨舉證不能的困境——沒有任何書面記錄可以支撐您的辯解。
司法實踐:在某上市公司案中,實控人辯稱“對造假不知情”,但司法機關查明:他在三次財務例會上都對“利潤能否達標”表示了“高度關切”,且從未對財務總監提出的“可能需要調整”作出任何書面質詢。法院認定:其行為已構成“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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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路徑三:利益輸送、關聯交易——構成“事實上的共犯”
如果下屬的違法行為最終使您個人或您控制的關聯方受益,您就可能被認定為“事實上的受益者”,從而推定具有共同故意。
司法實踐:在生物谷案中,財務總監賀元執行實控人林艷和的指令,將上市公司資金轉移至關聯方。賀元被追究刑事責任,林艷和同樣被追究——因為他是指令的發出者和最終受益者。
二、董監高犯罪的“責任清單”:哪些人可能把您“拉下水”?
(一)總經理:日常經營的“代言人”
總經理是您最信任的人,也是最危險的人。當總經理實施違法行為時,司法機關會審查:
您是否授權或放任其行為?
您是否從行為中獲益?
您是否建立了有效的監督機制?
警示:如果您對總經理“充分授權”卻“從不監督”,當問題爆發時,您的“充分授權”可能被解讀為“放任不管”。
(二)財務總監:造假的“執行者”
財務總監是財務造假案中最直接的責任人。但財務總監的證言,往往成為指控實控人的關鍵證據。
警示:財務總監會說“這是老板讓我做的”。如果您無法提供相反證據(如書面反對意見、合規建議記錄),這句話就可能成為您被定罪的依據。
(三)董秘:信息披露的“守門人”
董秘負責信息披露。如果董秘在您的授意下隱瞞重大事項,您和董秘將共同構成違規披露罪。
警示:如果您曾對董秘說“這個先別披露”“那個再等等”,這些話都可能成為指控您“指使”的證據。
(四)業務負責人:虛構交易的“操盤手”
業務負責人負責簽訂虛假合同、偽造交易流水。他們的證言,可以證明“是誰讓我這么做的”。
警示:如果您曾對業務負責人說“想辦法把業績做上去”,這句話就可能成為您“組織、指使”造假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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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認定的“四大審查維度”
在董監高犯罪的案件中,司法機關會從四個維度審查實控人的責任:
(一)您是否“明知”?
審查對象:您是否知道下屬正在實施違法行為?
證據來源:會議記錄、郵件往來、微信記錄、下屬證言。
風險點:如果您在會議中聽到過“可能有問題”的暗示,如果下屬向您匯報過“需要處理”的異常,如果您對財務指標的異常波動“高度關注”——這些都可能被認定為“明知”的證據。
(二)您是否“放任”?
審查對象:您明知可能存在問題,是否采取了制止措施?
證據來源:書面質詢記錄、反對意見、要求合規審查的函件。
風險點:如果您明知可能存在問題,卻“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或者只是“口頭提醒”而非“書面制止”,都可能被認定為“放任”。
(三)您是否“受益”?
審查對象:違法行為是否使您個人或您的關聯方獲益?
證據來源:資金流向、關聯交易記錄、股權結構。
風險點:如果違法行為最終使您控制的關聯公司獲得資金、業務或利益,您就可能被認定為“事實上的受益者”,從而推定具有共同故意。
(四)您是否“盡責”?
審查對象:您是否建立了有效的監督機制,并切實履行了監督義務?
證據來源:內控制度文件、審計報告、監督記錄。
風險點:如果您沒有建立監督機制,或者建立了機制但從未執行,都可能被認定為“失職”,從而推定具有“放任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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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控人“責任隔離”的三大防線
(一)決策留痕:讓“過程”證明“清白”
核心原則:凡是重大決策,必須有書面記錄。
具體做法:
所有涉及財務指標、重大交易、信息披露的會議,必須形成會議紀要;
對任何存疑的數據、異常的交易,必須提出書面質詢,并保留管理層的回復;
對任何反對意見,必須書面記錄,并確保納入決策檔案。
為什么重要:當案發后,您需要向司法機關證明“我已盡到勤勉義務”。如果沒有書面記錄,您只能“空口無憑”;如果有完整的決策留痕,您就有了最有力的證據。
(二)監督機制:讓“制度”代替“人情”
核心原則:不能依賴“口頭授權”“人情信任”,必須建立制度化的監督機制。
具體做法:
建立重大事項事前請示、事中反饋、事后備案機制;
定期要求財務、業務部門提交合規自查報告;
對自查發現的問題,要求限期整改并書面回復。
為什么重要:當問題發生時,您可以向司法機關證明:我有制度、我執行了制度、是下屬惡意規避了制度。這可以阻斷“放任”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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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期體檢:讓“隱患”暴露在“案發”之前
核心原則:不能等到問題爆發才去“滅火”,必須定期排查隱患。
具體做法:
每年進行一次刑事合規體檢,重點排查資金占用、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等高風險領域;
對歷史遺留問題,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期完成;
對發現的重大隱患,及時向監管部門主動報告,爭取從寬處理。
為什么重要:在“行刑銜接”全面強化的今天,主動整改是在刑事風險爆發前最有效的“責任阻斷措施”。
【團隊視角】如何構建“責任隔離”的合規體系
在辦理大量董監高犯罪案件后,我們深刻體會到:對實控人而言,最大的風險不是“自己犯罪”,而是“下屬犯罪后把自己拉下水”。
我們團隊在為客戶提供合規服務時,核心工作之一就是幫助實控人構建“責任隔離”的防火墻:
- 決策流程審查:模擬監管部門詢問“您如何證明當時已盡審慎義務”,反向檢視決策記錄是否存在漏洞;
- 監督機制評估:審查公司對高管人員的監督機制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只管授權、不管監督”的漏洞;
- 風險傳導測試:分析如果某位高管涉案,可能通過哪些路徑傳導至實控人,提前堵塞傳導通道;
- 證據儲備指導:指導客戶在日常經營中,如何儲備能夠證明“已盡勤勉”的書面證據。
需要強調的是:責任隔離不是“推卸責任”,而是“證明責任”。當問題發生時,司法機關要的不是您的“辯解”,而是能夠證明您“已盡勤勉”的客觀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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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對董監高犯罪的責任傳導問題存在疑慮,歡迎與我們聯系,獲取團隊編寫的《實控人責任隔離合規指引》。
王科棟律師團隊 | 專注上市公司實控人、控股股東刑事風險防控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本文作者王科棟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師從著名刑法學者黃京平教授,擁有經濟與法律復合專業背景。獲康達35周年“刑事辯護精英律師獎”,現任北京市律協刑事訴訟專業委員會委員、某市金融發展局首批“上市顧問”。
如您對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進一步探討需求,歡迎通過康達律師事務所刑事專業委員會與我們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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