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討薪遇阻,公司拿“合作協議”當擋箭牌?法院判了!
勞動者在某物流公司擔任司機期間,不僅遭遇工資被扣、加班費拖欠,還在離職后被公司以“合作關系”為由拒絕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近日,湖南省湘鄉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基本案情
劉先生在2023年10月24日入職某物流公司,擔任司機一職,并簽署了公司提供的《司機的職責》文件。根據該文件規定,司機需在每日5點30前到倉并在某物流APP進行打卡,每月公休兩日。到倉后司機需進行準備工作、核對當日路線的凍貨、處理補貨事宜等,送完貨后需按規定上報差異并取回退貨等。該文件同時對績效考核項(含11點準時考核率標準、16點準時率、差異率等項目)進行規定,司機未按規定履行職責或績效考核未達標有相應的罰款機制。
2023年11月至2024年7月,某物流公司依據內部規章制度,每月都會對劉先生的工資進行扣除或罰款,名目包括“買賠扣款”“品質罰款”“遲到罰款”等。劉先生在元旦和五一勞動節加班,也未收到過加班費。
2024年7月18日,劉先生主動與某物流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某物流公司在扣款后,為劉先生結算了2023年11月至2024年6月的工資;7月的工資,僅預發了1000元,沒有完成最終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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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關系后,劉先生因工資結算、主張加班費和二倍工資賠償等問題與某物流公司發生爭議,便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2024年9月25日,勞動仲裁部門裁決,某物流公司需向劉先生支付被扣工資、7月份剩余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及實習期工資,共計36218.66元。某物流公司認為,雙方是合作關系而非勞動關系,而且已支付全部費用,對仲裁結果表示不服,向湘鄉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某物流公司與劉先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問題,以及基于此法律關系認定所產生的具體款項支付義務問題。
根據雙方簽訂的《司機的職責》文件,劉先生由某物流公司聘用并接受跟車培訓后,被授予獨立開車的權限,劉先生在規定時間段和配送區域,按公司規定的配送服務規范上崗配送貨物,遵守公司規定的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獎懲措施等;在崗期間,某物流公司對劉先生進行了勞動管理,某物流公司根據劉先生的業績按月發放勞動報酬。
綜合以上用工事實,劉先生與某物流公司之間存在明顯的人格從屬性和經濟從屬性,且雙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某物流公司與劉先生之間系管理與被管理的勞動關系,而非平等主體之間的合作關系。某物流公司主張《司機的職責》文件即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該文件僅對司機應履行的職責義務進行規定,未對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報酬等必備條款進行約定,該文件不能視為雙方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和第八十二條規定,某物流公司應向劉先生支付每月二倍工資,共計31233.67元。
某物流公司在2023年11月至2024年6月期間對劉先生共計扣款或罰款2178.99元,但沒有提供其罰款或扣款的相關依據,應當予以退還。劉先生在某物流公司工作至2024年7月18日,工作16天,按4000元/26天標準計算16天工資為2461元,扣除已付1000元,還應支付1461元。根據劉先生所提供的工資表和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確存在元旦和五一勞動節存在加班以及未付實習期工資的事實,某物流公司應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845元,實習期間工資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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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法院判決,駁回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并向劉先生支付被扣的工資、2024年7月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和實習期工資,合計36218.66元。某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等必備條款。
本案中,盡管用人單位堅稱雙方系合作關系,但實際用工過程中表現出的管理控制、報酬支付方式等核心要素,均符合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本案中,《司機的職責》文件中對工作時間、績效考核、獎懲措施的詳細規定,恰恰印證了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人身依附關系。這種“名為合作、實為雇傭”的做法,不僅難以得到法律認可,更會因逃避法定義務而承擔更重責任。而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劉先生簽署的《司機的職責》文件與勞動合同存在本質區別,前者是管理工具,后者是權利憑證。用人單位試圖以管理文件替代勞動合同,既是對法律規定的誤讀,更是對勞動者知情權的侵害。這種規避法律的行為,最終導致其付出雙倍工資的代價。
來源 | 紅網 作者 | 田英姿 版式 | 麥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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