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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律師張萬軍教授代理的H某涉嫌強奸案獲不予批捕)
近日,由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張萬軍教授主辦的 H 某涉嫌強奸罪一案,經檢察機關嚴格審查,依法作出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該案中,辯護律師緊扣強奸罪法定構成要件,以完整證據鏈與嚴密法理分析,成功還原事實真相,彰顯了刑事辯護在防范冤錯、保障人權中的關鍵作用,踐行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治原則。
一、案情還原:酒后交往起風波,刑事指控陷困境
2026 年3月,包頭市某區公安分局以涉嫌強奸罪對 H 某立案偵查并刑事拘留。據指控材料,H 某與被害人經朋友介紹相識,共同參與飲酒、KTV 娛樂后,一同前往酒店入住并發生性關系,被害人事后報案稱遭強奸。
案件發生后,H 某家屬高度焦慮,慕名委托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擔任偵查階段辯護人。張萬軍教授深耕刑事辯護與法學教育多年,擅長疑難復雜刑事案件的精準辯護,尤其在性侵類案件中積累了豐富實務經驗與深厚理論功底。接受委托后,張萬軍教授第一時間多次會見H某,全面核實案件細節、固定陳述內容,同步梳理全案證據脈絡,迅速鎖定案件核心爭議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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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律師張萬軍教授刑辯團隊專注性侵案件)
二、緊扣構成要件,層層擊破指控
張萬軍教授經深度研判后認為,本案核心在于性行為是否違背被害人意志、H 某是否實施強制手段,而現有證據完全無法證實強奸罪成立。為此,向偵查機關提交偵查階段無罪法律意見書,從三大維度構建嚴密無罪辯護體系:
(一)被害人全程意識清醒,無 “不知反抗” 的認知障礙
強奸罪中 “不知反抗”的核心,是被害人因醉酒、藥物等喪失性認知與防衛能力。但本案事實清晰否定該情形:
首先,娛樂階段自主清醒。被害人自主受邀參與飲酒、KTV 活動,主動對 H 某、L 某實施親昵動作,對交往對象、環境與行為性質具備完全預判能力;其次開房前明確同意:KTV 離場前,L 某微信詢問 “我倆把你紅火了吧”(即一同開房),被害人明確答復 “行”,對后續行為性質完全知曉;其次,入住時操作精準:進入酒店后,被害人自行使用他人手機,準確輸入本人身份證號完成登記,該精細操作印證其意識清醒、邏輯清晰;其三,性行為前明確應允。發生關系前,被害人準確辨認H某身份,對“我可以進去不”的性邀約作出肯定答復,能自主、清晰表達性意愿;其四,過程中反應正常。性行為全程有第三人 Z 某在場,H 某發送微信稱“沒感覺、射不出來”,雙方正常互動,無任何意識模糊跡象。
(二)無任何強制手段,被害人具備 “能反抗、可求助” 的完全自由
強奸罪成立必須伴隨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手段,壓制被害人反抗能力。本案中,并無暴力脅迫行為:H 某全程未實施毆打、捆綁、威脅、恐嚇等行為,被害人身體無任何傷情,無強制侵害痕跡;被害人
人身自由未受限。事發為開放電競三人間,房門未反鎖、人員可自由進出,先后有4人在場,被害人隨時可呼救、逃離、聯系前臺,客觀上不存在 “不能反抗” 的條件;被害人行為系主動配合:性行為過程中,被害人主動配合變換體位、主動實施親密行為,均需自主意識支配,完全不符合被強迫的行為特征。
(三)事后行為完全相悖,直接印證自愿屬性
強奸案被害人脫離控制后,通常會立即報警、求助、追責。但本案被害人事后表現截然相反,凌晨 H 某等人外出飲酒,被害人主動要求同行,被勸后自愿留房休息,全程未報警、未逃離。次日清晨 6 時,被害人主動微信 H 某“我想你了”,中午11時許再次自愿發生性關系,主動提出體位調整。直至案發,被害人與 H 某、L 某等人無任何沖突,還自愿與Z 某同酒店另行開房,從未提及被強奸。
包頭市某區人民檢察院經嚴格審查全案證據后,作出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張萬軍教授指出,性侵案件辯護必須緊扣“是否違背意志、有無強制手段”兩大核心,以客觀證據還原事實,杜絕主觀推斷。偵查階段是刑事辯護的黃金窗口,及時介入、固定事實、提交專業意見,能有效阻斷錯誤程序延續。H某涉嫌強奸案的成功辯護,是張萬軍教授專業能力的集中體現。未來,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將繼續秉持“專業、誠信、盡責”的理念,依托張萬軍教授等資深律師團隊,深耕刑事辯護領域,全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本文涉案人員信息已作隱私化處理,案件細節以司法機關正式文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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