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范》《自然資源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自然資源要素保障的通知》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準予許可決定書延期有關問題的復函》等有關規定,建設項目在有效期內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也未申請延期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失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辦理建設用地手續的項目,已動工建設的不需辦理延續手續;對取得使用林地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包含經批準延期的)已失效而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如確需使用該林地,應當重新申請辦理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手 續。申請材料、用地條件和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等,執行現行有關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的政策規定。森林植被恢復費應按現行標準征收,此前已經繳納的森林植被恢復費應當予以抵扣;用地報批啟動后,涉及占用林地、草地及自然保護地的批文到期的,無需重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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