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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店經營摻假摻雜的食品案
發布日期:2026年03月27日 發布單位:市場監管局
辛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辛市監處罰〔2026〕57號
當事人:辛集市***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130181MA0***
住所:辛集市汽***
經營者:蔣**
身份證號碼:131***
2026年2月2日辛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區三分局接到辛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協調科的案件交辦通知書(辛市監協交[2026]03號)、檢驗報告(JSP2026CJ00620F)、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非食用農產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通知書,其內容為辛集市***店所經營的驢肉檢出馬源性成分,未檢出驢源性成分。2026年2月2日執法人員將檢驗報告(JSP2026CJ00620F)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通知書送達至當事人,當事人未提出異議。
經查,當事人于2025年10月16日從河北**有限公司購進1.81公斤驢肉,進價每公斤300元,進價總金額543元。其中0.75公斤驢肉以售價每公斤340元銷售至河北省食品檢驗研究院用于抽樣檢驗,0.2公斤驢肉以售價每公斤400元銷售至散客,剩余0.86公斤驢肉贈予親戚,貨值金額627.4元,違法所得為50元。當事人不能提供該批次抽檢不合格驢肉的進貨票據、檢驗報告和供貨者資質,僅能提供付款記錄,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下達《辛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辛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該批次抽檢不合格的驢肉已無剩余。
2026年3月12日執法人員對辛集市***店進行復查,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提交了整改報告。經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當事人已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積極采取整改措施,辛集市***店已完成整改。
當事人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辛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協調科案件交辦通知書(辛市監協交[2026]03號),證明案件來源;
2.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者蔣**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3.當事人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經營食品的資質;
4.檢驗報告(JSP2026CJ00620F),證明當事人經營的驢肉檢出馬源性成分,未檢出驢源性成分;
5.現場檢查筆錄和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6.當事人整改報告,證明當事人積極采取措施進行召回及整改。 2026年3月16日,辛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辛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未要求舉行聽證。
當事人采購驢肉未索要供貨者資質和驢肉檢驗報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之規定,屬于采購食品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之規定,執法人員已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后經執法人員復查,當事人已完成改正。
當事人經營的驢肉檢出馬源性成分,未檢出驢源性成分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屬于經營摻假摻雜的食品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之規定,鑒于當事人具有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因家庭重大變故生活有困難,結合《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五條第(二)項和第(六)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之規定,我局綜合裁量適用減輕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決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伍拾元整(50元);
2.并處罰款伍仟元整(5000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本決定。應到各銀行辛集市財政局賬戶或手機掃辛集市財政局二維碼繳納罰沒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罰證字第01—01—0023號
辛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以上信息來源于辛集市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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