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幫被騙得傾家蕩產的敗家婆娘打官司,竟然發現知名律師陳長奮、陳瑩在庭審上對關鍵事實故意撒謊。我的敗家婆娘王XX瞞著我和三亞路益公司的于XX等“合伙”遭遇殺豬盤式詐騙損失兩百多萬元,2023年打過一次清算官司,結果白白花了幾萬元,一分錢都追不回來。我氣憤不過,辭職跟這事,竟然發現王XX轉到三亞路益公司的投資款中,有近40萬元在2019年初直接從柜員機取走下落不明。不用說,這些錢被于XX侵占了,否則現在現金支付這么方便,誰會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去取現金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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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不承認取款謊稱不知案涉資金下落
于是,我做王XX的訴訟代理人,起訴要求于XX返還這些被他侵占的資金。于XX不敢出庭,全權委托陳長奮律師和他的徒弟陳瑩代理。2023年那次訴訟,于XX也是全權委托他們代理的。(2025)瓊0271民初12316號案開庭,陳長奮一口否認于XX從柜員機取出現金,聲稱于XX不知道案涉資金下落,并且故意撒謊說取款發生之前的2018年底,于XX把路益公司銀行卡和U盾寄給王XX了。言下之意,這些案涉資金是王XX自己取走的,現在賊喊捉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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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大律師謊稱取款前于XX已把卡給王XX
為什么說陳大律師是故意撒謊的呢?因為上次他們代理于XX的案件,就明確說:2019年4月本案的被告于瑞明也就是答辯人(指路益公司)的法定代表,將答辯人尾號為1989的公戶U盾出借并寄給原告(指王XX)。也就是說,這次庭審,陳大律師明知道于XX提供的關鍵信息2018年底就把路益公司的銀行卡和U盾寄給王XX是假的,他還幫忙在法庭上撒謊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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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陳大律師故意撒謊的2023年筆錄
陳大律師以為這樣撒謊就可以死無對證,卻讓我找出破綻來。2019年3月,于XX曾經持卡到成都取款。這次取款他取的是自有資金,因此我在起訴狀中不說,在庭審辯論時就指出,用以證明當時銀行卡在于XX手上。陳大律師沒法回應質疑,就傻了眼,核實筆錄時把于XX否認取款改成“于瑞明說記不清楚。”說出去的話,潑出去的水,陳長奮大律師竟然可以這樣收回去,而且這么重要的事情也會記不清楚,難道陳大律師和于XX都是老年癡呆癥患者?
庭后第三日,于XX提供《庭后核實問題的答復》,不得不承認從柜員機取出現金謊稱用于合伙,卻不能提供任何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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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庭后不得不承認取款謊稱用于合伙
這官司打得很魔幻,一審二審都是判王XX輸。一審認定的核心事實竟然是“于XX不承認提取現金”,“王XX沒有證據證明于XX提取現金”。二審認可于XX提取現金,又說“一審認定事實清楚”,維持原判。且不說官司打得怎樣,陳大律師在法庭上弄虛作假是實錘的了,我要投訴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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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庭審露餡于XX圓謊的一審判決書
其實我在法院就一直舉報陳大律師故意虛假陳述、妨礙審理,一審、二審過程中都投訴他們,但是舉報信都石沉大海。二審結束之后,改向律協投訴。律協明確表示不受理,然而不受理的理由不是陳大律師有故意撒謊的特權,而是 “修改筆錄不違規。”現在,我在向海口司法局投訴中,并且在網上發文揭發陳大律師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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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書
陳大律師很快就知道我投訴他,氣勢洶洶地一連給我發三封編號都是瓊泰律民字[2025]第868號的律師函,說我侮辱、誹謗他,要求平臺對我進行處罰。為了誤導平臺處罰我,陳大律師在律師函中還在使用他的看家本領:撒謊。這個案件的二審(2025)瓊02民終2463號早再2025年12月已經出判決結束,陳大律師比我還清楚,他在2026年2月份發給我的律師函中還故意撒謊說“案件尚在審理中,不當言論干擾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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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撒謊的律師函
陳大律師對我舉報他故意撒謊,在律師函中說來說去就是他這是受當事人委托,并沒有違規。陳大律師,你到底是律師,還是當事人的一條狗,或者連狗都不如,只是當事人的一條棍子?如果你是律師,雖然要為當事人服務,但是要明辨是非,不能當事人叫你干什么就干什么,尤其不能當事人叫你撒謊就撒謊,代理費進你自己的口袋,撒謊卻跟你無關。如果你吃當事人的一條狗,當事人叫你擺尾你就要擺尾,當事人叫你吃翔你就要吃翔,但是當事人叫你咬人,你千萬不要亂咬人,否則被打了就是活該。只有你是一條沒有生命沒有靈魂的棍子,你的當事人用它來打人,被打的人才會只怪你的當事人,不會怪棍子。
陳大律師,看你辯解庭審故意撒謊的理由,一句“受當事人委托”就可以推得一干二凈。當事人的狗亂咬人也要負責的,難道你這大律師,比當事人的一條狗狗還不如?陳大律師,請證明你是一條沒有生命靈魂的棍子,用來打人完全是你當事人的責任,這樣我就不會跟你糾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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