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我給最高人民法院寫信,建議在原來的重復訴訟規(guī)定中,再加上“后訴已在前訴圓滿解決”一條,然而盡管此建議已被推上百度熱搜,但至今仍未得到最高法院的相關答復。
鑒于現(xiàn)有大量起訴仍被基層法院以所謂的重復訴訟為由不予立案,故今以我代理的部分案例為證,再次上書最高法院。
一、王云生案:天津市寶坻區(qū)口東鎮(zhèn)上王各莊村退役軍人王云生,承包了本村56畝林地種植名貴景觀樹,25年來已投資了上百萬元,但在2025年卻被沒有林權證的村股份經(jīng)濟合作社僅以五萬元的價格對外出售并無證濫伐,為了討回損失,王云生多次訴訟,但不僅始終未獲賠償,而且還被寶坻法院立案庭以重復訴訟為由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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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張士彬案:天津市寶坻區(qū)朝霞街道后蓮花村退役軍人張士彬,承包了本村12畝地投資100多萬元搞設施工廠化葡萄園采摘基地,并被評為了“寶坻區(qū)農(nóng)村科普示范基地”,后被朝霞街道辦事處違法強拆,在他多次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但還未解決的情況下,卻被寶坻法院立案庭以系重復訴訟為由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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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孟慶鳳案:天津市寶坻區(qū)王卜莊鎮(zhèn)西蛤窩村孟慶鳳,在某保險公司入保5萬元保費,購買了保險,但該保險公司卻僅給開了1萬元的發(fā)票并據(jù)此產(chǎn)生保費糾紛,但在訴訟中寶坻法院立案庭在未實際解決問題的情況下,卻后又以系重復訴訟為由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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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李洪波案:天津市寶坻區(qū)牛道口鎮(zhèn)西四莊村李洪波,投資100多萬元購買了某開發(fā)公司的在建商品房,由于開發(fā)商的虛假宣傳產(chǎn)生糾紛,李洪波多次起訴撤銷其與開發(fā)商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但寶坻法院立案庭卻按《商品房預售合同》認定,并在實際問題還未解決的情況下,以系重復訴訟為由拒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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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孫素芹案:天津市寶坻區(qū)朝霞街道橋頭村孫素芹的唯一祖宅被偷拆,不僅未獲賠償,且長達八年無家可歸。但在問題還未解決的情況下,后訴卻被寶坻法院立案庭認定是重復訴訟而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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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王佳諾案:天津市寶坻區(qū)寶平街開元路潮陽花園的王佳諾,因校園欺凌案被公安機關立案,后辦案民警多次去還未成年的王佳諾的學校給她送相關文書,嚴重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給王佳諾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并致其患上了抑郁癥,其家長曾多次對涉案民警提起行政訴訟,但在問題并未解決的情況下,寶坻法院立案庭卻在后訴中以系重復訴訟為由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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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張國發(fā)案:天津市寶坻區(qū)霍各莊鎮(zhèn)哈喇莊村張國發(fā),還未到土地承包期的蔬菜大棚和管理用房被鎮(zhèn)政府工作人員帶隊強拆,并打折了阻攔強拆的其父親張賀年的4根肋骨。后鎮(zhèn)政府承諾給恢復原狀,但多年過去也未兌現(xiàn)。后張國發(fā)提起確認鎮(zhèn)政府違法并賠償之訴訟,但卻被寶坻法院立案庭以重復訴訟為由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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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張宗留案:天津市寶坻區(qū)朝霞街道后蓮花村張宗留,7000平米的合法養(yǎng)殖場房被街道辦事處強拆,后被法院判決強拆違法,但卻始終未獲賠償。后張宗留提起索賠訴訟,但寶坻法院立案庭卻以系重復訴訟為由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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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有兩個問題值得探討,一是訴求還未實質(zhì)解決,能否以還有待補充的重復訴訟規(guī)定為由不予立案,切斷后續(xù)的糾錯路徑。二是立案庭并非是審判庭,應當是依法有案必立,而非是以各種理由將起訴者推出法院的大門。至于訴求該否受支持應當移送審判庭去解決,而非是由立案庭行使審判庭的審判職能,如此之豈不是立、審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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