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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沒太關注,這兩天媒體曝光才看到很多網絡信息,一個叫“水花征服者聯盟”的282人微信群,對全紅嬋長期進行人身攻擊。在全紅嬋近期接受采訪時,在鏡頭前一邊落淚一邊講:“希望不要再罵我了,不要罵我家里人,也不要罵我朋友。”
網上流傳的微信群聊內容,真可以用毫無人性來形容。
如果全紅嬋是一位有優越家世的運動員,會出現這種情況嗎?會長期解決不了這個問題嗎?恐怕沒什么可能。這一長期網絡霸凌事件,直到最近才刑事報案,媒體才廣泛報道。
對這種網絡惡臭,網上有些言論還在只講群主的責任,不講參與者的責任。群主和群管理員要承擔嚴重的法律后果是一定的,參與網暴的所有群成員都要承擔各自的法律責任,無論他們是什么身份,有過什么“功勞”。
這個事件影響極其負面,如果沒有嚴厲的處置,今后所有靠自己努力去拼搏的運動員都會人人自危。
根據《刑法》第246條以及最高院、最高檢和公安部印發的《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 法發〔2023〕14號 ):
1、在信息網絡上制造、散布謠言,貶損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 在信息網絡上采取肆意謾罵、惡意詆毀、披露隱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符合 《刑法》 第 246 規定的,以侮辱罪定罪處罰。《刑法》第246關于“情節嚴重”的情形包括: 侮辱、誹謗多人或多次散布信息,組織、指使人員在多個平臺大量散布信息。
2、針對未成年人實施的上述行為,依法從重處罰。
凡事參與了網絡霸凌的群成員,無論是否群主、群管理員,在刑法面前都是平等的,沒有誰能高人一等。雖然全紅嬋已經成年,但如果取證發現這一微信群長期存在,并且網暴行為發生在她未成年時,從重處罰也是一定的。
一直以來,刑法學界都有不少關于輕罪緩刑的觀點,這要區分不同的情況。如果對全紅嬋這樣為國家做出巨大貢獻并受到全民喜愛的運動員進行長期網絡霸凌都不能嚴懲,那只能讓網絡暴力犯罪更加猖獗。
作者認為,對這一網絡暴力事件的所有參與者,都應當在符合刑法規定的前提下,在自由裁量上盡量頂格納入刑事判罰,不應當以輕罪理念讓任何主要參與者只承擔行政處罰的責任。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為某些參與者也是運動員,取得過一些成績,就從輕處理,不能因身份不同,將可以定罪者,納入行政處罰。
現實社會,井然有序;但在網絡上,仍有諸多惡臭,不用重典,難以型塑一個良好的環境。這是一次難得的法治現實教育。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關于行政處罰的內容就不提了,這種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事件,光靠行政處罰是難以服人心的。
此外,《體育法》第112條規定:“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違反本法規定,有違反體育道德和體育賽事規則,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行為的,由體育組織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納入限制、禁止參加競技體育活動名單;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如果有任何現役運動員、教練員參與到這個網暴事件中,他們已經沒有資格繼續待在體育隊伍中享受老百姓的奉養了。
直接開除吧。
大家要的是全紅嬋這樣的運動員,而不是網暴霸凌者,哪怕他/她們取得過任何成績,都沒有資格再待下去。
來源:太陽照常升起,作者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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