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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一涉黑案審理183天,兩被告人撞頭尋死被拖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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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武中道(虎友)

繼去年歷經81天的“排非”審理之后,今年1月6日開始,鄭州市鞏義市法院繼續審理河南濮陽邊緒敏、曹為民被指控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偵辦單位耗費數百天,將數十人以“指居”之名關押于鞏義市豐裕賓館,并用鐵鏈子將人拴在墻上獲取三百多份言辭證據后,《起訴書》稱該組織犯下32起犯罪事實,9起違法行為,庭審至3月29日結束,前后歷經143天。



被多位被告人視為“魔窟”的指居賓館

在“排非”階段,辯護人提供了大量的事實和線索乃至客觀證據,揭示偵辦單位通過指居非法獲取數百份言辭證據。庭審顯示,公訴人沒有能夠證明偵辦單位排除非法取證的可能性,但最終,重新開庭時,公訴人依然使用這些飽受詬病的言辭證據,作為該案“涉黑”罪名成立的依據。

年后的庭審中,北京華象律師事務所劉校逢、于洪偉等十幾名律師,通過數千頁PPT發表質證意見,詳細展示了一系列證據流水賬,讓合議庭看見,這個被指控存續二十多年的“黑社會組織”,其組織凝聚力、戰斗力接近于零: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之間長期不聯系,“攤上事兒也不聯系”,縱向沒有管理關系,橫向沒有協同關系;多個案例顯現“黑老大”只有挨打、逃跑、報警的份兒;自己員工出去收取拖欠的貨款,因為擔心欠債包工頭“完工跑路”阻攔施工被定為尋釁滋事,而企業不欠村民一分錢被人上門訛詐,也被定為尋釁滋事;被人打上門的事兒,被定為聚眾斗毆;二十年前經調查不構成犯罪的事兒,偵辦單位如今加上當天“使了個眼色”就堂而皇之予以追訴,等等系統性證據缺陷。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范辰律師集中陳述了本案從偵辦、審查起訴至審理多處程序違法。

殷常恩律師通過梳理不同被告人之間、同一被告人在不同時間節點言辭證據的差異、變化的蛛絲馬跡,讓人們看見,偵辦單位通過逼供、誘供、指供等違法取證,營造出一個虛幻黑社會組織的“法律假象”。在“法律假象”的背后,是程序違法伴生的趨利性執法“離譜的胃口”。

期間,被告人李留增、邊緒敏先后在激憤之下以自己頭顱撞向審判臺,稱“與其被冤死不如撞死”,他們被緊急拖出法庭。

01

看似罪名眾多,卻有海量事實證據存爭議

在開庭過程中,多名被告人提出,自己帶著腳鐐被偵查人員推著或拉著跑,腳踝處被磨傷,至今還留有傷痕。對此,合議庭組成人員、公訴人及律師三方在法庭共同對被告人所稱的傷痕進行了查看,并進行了拍照和錄像。審判長在開庭時宣讀了三方查看的結果,確認在相關被告人腳踝處有紅色斑痕,并將該情況記入了庭審筆錄。

2025年9月29日下午,經辯護人請求,控辯審三方代表出面,現場核實了位于該市新興路的豐裕時尚酒店的18個房間,確認了嫌疑人被“指居”的房間內墻上存在遺留的膨脹螺絲(被告人稱膨脹螺絲上有個鐵環,自己被戴著手銬用鐵鏈子固定在鐵環上),確認了嫌疑人被指居的房間墻上有深黑色痕跡(疑似因長時間不洗頭導致的頭油留下的深黑色痕跡)。這些都是偵查機關涉嫌在對各被告人指居期間違規使用戒具、非法拘禁、體罰虐待的客觀線索。至此,讓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這一原本強制程度低于看守所羈押的措施,變得遠比看守所更為酷烈的濫用現象,得以在鞏義市法院的法庭上公開。



指居地房間內遺留的警方辦案痕跡

于洪偉律師說,判斷本案是否具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應當首先弄清楚兩個問題:

(一)本案指控的違法事實和具體罪名是否成立?

(二)指控成立的違法犯罪活動是否為組織實施?

判斷的標準,是最高法、最高檢等《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18〕1號)。

律師詳細向法庭陳述說,根據這個標準,聚眾斗毆罪8起事實,分為5種情況:所指控事實不存在;所指控事實本質上,是相對方對被告人一方實施的單方故意傷害行為,被告人一方不具有聚眾斗毆的犯罪故意,不成立聚眾斗毆罪;所指控事實存在,但參與人員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屬于制止不法侵害的正當防衛;所指控事實存在,但性質應認定為故意傷害或尋釁滋事,且參與人員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犯罪事實存在,但關于被告人參與犯罪情況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關于尋釁滋事罪8起事實,也分為五種情況:

所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不構成尋釁滋事罪;即使基本事實成立,指控曹為民授意馬占蕾實施該起事實也屬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曹為民指使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罪名成立。

對于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偽造企業印章罪:李某濤、馬少偉請托曹某偉幫助刻制假印章是該三人實施的共同犯罪,在案證據不足以認定曹為民指使、知道或者默許該三人刻制假印章,該起指控事實與曹為民無關,屬于該3人的個人犯罪。

對于行賄罪:指控邊緒敏向濮陽市人民醫院崔某國行賄6萬元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即使指控成立,邊緒敏行賄也是為了邊拐村謀取利益,不應當認定為組織犯罪。

對于容留、介紹賣淫罪:2004年容留、介紹賣淫罪一審《刑事判決書》認定某人容留、介紹某某蕊、某某萍賣淫的犯罪事實以及容留、介紹某某潔賣淫的違法事實,以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而結案。而本案,在沒有新證據情況下,指控曹為民對此應負刑事責任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即使本起指控成立,也僅屬于曹為民的個人犯罪,不應認定為組織犯罪。

于洪偉律師念著這些枯燥的流水賬時,一些旁聽者怦然心動,他們看出來,指控這個“黑社會組織”暴力犯罪,很多難以成立,懷疑是偵辦單位拼湊事實、非法獲取證據、拔高罪行的“杰作”。

02

混淆了法律與政策界限的指控

于洪偉律師繼續講述“證據流水賬”:

關于2起故意傷害罪事實:第1起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公訴人的舉證不能證明該指控事實的存在;第2起指控,曹為民與王雙貴成立共同故意傷害罪,但是,劉重軍、曹杰民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故意傷害罪存疑,被害人劉某明傷情鑒定存在問題,應為一處輕傷二級、一處輕微傷。

關于4起強迫交易罪:第1起,指控2007年曹為民、王懷勤、曹杰民強迫富昌公司退出仁祿閣項目,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第2起,指控2007年曹為民、王雙貴強迫薛某亮退出燕園洋房項目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案證據不足以認定存在強迫交易行為;而且,即使認定存在強迫交易行為,2011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對該兩起事實沒有溯及力,根據1997年《刑法》第226條之規定,該兩起事實也不能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

公訴人在辯論階段發表意見說,《刑法修正案八》具備溯及力。

對此,劉校逢律師連夜做出一份60頁的PPT,從新舊《刑法》沿革、罪刑法定原則的核心內容和具體要求、刑事法治現代化的要求、順應國際法治趨勢、禁止類推;并闡述了立法上的注意規定、法律擬制與罪刑法定原則的關系等各方面,論證《刑法修正案八》226條第(五)項屬于立法確定的新罪行,依法不具有溯及力。

關于開設賭場罪:曹為民自認,2005年底至2006年春節前后與劉某軍等人一起去賭博場打牌,就是為玩兒,過完春節就結束,《起訴書》指控曹為民組織成員開設賭場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本案偵查機關鞏義市公安局

關于非法占用農用地罪:2007年3月21日河南省政府批準濮陽市征收燕園洋房項目占用地塊,曹為民加入燕園洋房項目繼續建設的行為,不屬于非法占用農用地。即使屬于非法占用農用地,曹為民加入后只建設了2棟樓房,所占面積達不到定罪標準。

關于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根據崔某錄的生效《刑事判決書》,本案涉案的46套查封財產與崔某錄所犯偽造金融票證犯罪無關,公安機關當年的查封措施是錯誤的,利易生公司擅自出售查封房產的行為雖然不妥,但是在錯誤的查封下為了挽救公司而作出的無奈之舉,并且曹為民及時提供了價值更高的查封房產,并沒有實質影響崔某錄案件的辦理和查封效果,綜合來看本案并沒有達到可以按照犯罪處理的“情節嚴重”的程度,不應按照犯罪論處。

關于挪用資金罪:證據顯示,此事系經崔某錄同意,曹為民保管并使用燕園洋房項目利潤,用于償還崔某錄個人借款、支付崔某錄家屬生活開支等費用及用于曹為民承攬的工程項目。崔某錄刑滿釋放后與曹為民一直在協商核對需要交還給他的款項數額,曹為民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關于妨害作證罪:公訴機關指控馮章記妨害崔某錄作證、邊緒敏妨害薛某亮作證,均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

關于妨害公務罪:本起指控不成立,被告人曹為民、劉重軍、曹杰民不構成該罪。首先,本起事實中處警人員李某龍、劉某坤、王某陽三人都不具備執法資格;即使王某陽具有執法資格,現場執法也應當由王某陽主導,然而,本案證據表明,現場執法的主導者是輔警李某龍,而不是民警王某陽,由輔警李某龍主導的執法嚴重違法。

被告人曹為民及其辯護人劉校逢、于洪偉申請調取濮陽縣北關派出所當年對本起事實進行調查取證的相關材料未果,上述證據的缺失進一步影響本案無法查清事實真相。

03

空洞虛無化的“黑社會組織行為特征”

律師質證意見指出,關于本案所指控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事實9起,分為以下4種情況:

1)指控事實不存在或者不能認定的違法事實:2)指控事實不屬于違法事實;3)指控事實屬于個人違法事實,不應認定為組織違法事實;4)指控事實不宜認定為組織違法事實。

劉校逢律師說,依據法理,在認定“黑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的刑事審判法庭上,只能對已經由行政執法機關做出了行政處罰的行為,審查“黑社會性質組織”是否對此違法行為負責,例如公安機關做出的《治安管理行政處罰》、市場監管部門做出的《市場監管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處罰,在當初處罰時僅僅依法由公民個人或者法人承擔責任,而后查明系由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實施,于是以生效行政處罰決定書作為證據,對被告人予以追訴。

否則,在沒有行政執法機關認定其行為違法,或者情節顯著輕微不予處罰的行為,都不能無中生有地弄出“違法行為”,因為,超越了人民法院的刑事訴訟管轄權限。

前述兩個方面顯示,被指控的罪名要么與“組織”無關,要么不能成立,使得該組織“黑社會組織行為特征”徹底空洞虛無化。

04

“人數湊不夠黑社會組織認定的最低要求”

質證意見指出,本案不符合關于“組織特征”:結構松散,并非穩定犯罪組織,“縱向沒有管理與被管理關系,橫向沒有統一協同關系”。

這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組織成員人數不足,其二關系基礎,是親緣而非組織紀律。



本案公訴機關鞏義市檢察院

根據《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15]291號),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應“嚴格把握”,人數一般在10人以上。

本案中,剔除僅涉及單起孤立事實的人員,如王元峰、王鐵條、王懷勤僅涉及1起,馬少偉僅涉及1起違法,所謂“組織”人員只有9人。

其中,作為組織領導者的邊緒敏,大部分人和事跟他沒有關系;另一個組織領導者曹為民,十幾年來專注于搞自己的工程、企業,與邊旭敏關系淡漠;

王元峰被指控“參加的犯罪事實”,竟然是二十多年前的3次挨打,他自己沒動手;

馬少偉是曹為民的表弟,尋釁滋事3、4的指控均不成立,偽造印章是其個人犯罪;

馬少嶺是曹為民的表弟,尋釁滋事2是否有2車瀝青混凝土報廢?該事實存疑,違法事實7、9都是其個人行為;

王懷勤是曹為民的表哥,因給工地做飯,被指控強迫交易1;出于定罪需要,偵查人員又在尋釁滋事罪4中,通過指供誘供“安排”這個自己走路、站立尚且不穩的王懷勤,毆打他人并搶走他人手機,不符合常理;

作為積極參加者的曹杰民,是曹為民的弟弟,在所有涉及暴力違法犯罪中,沒有一件事真正跟他有關系。

顏立東律師以證據顯示,被認定為骨干成員的馮海軍,與曹為民和邊緒敏的關系都很淡漠,但源于他此前有兩次被刑的經歷,第一次是判一緩二,第二次是判實刑2年,不過仔細查究其案由得知,這2起判刑案由,都是交通肇事罪;

另一個骨干成員馮文章,因為先前認定骨干的馮章記,被指居折磨數月在看守所不足半個月死亡后,馮海軍獨自撐不起“黑社會骨干的場面”,于是,把馮文章“提拔”成了骨干分子。馮文章與曹為民和邊緒敏的關系,也同樣淡漠;

但馮文章被指控的6起聚眾斗毆、4起尋釁滋事、2起違法行為和1起敲詐勒索罪,經質證,發現只有1起尋釁滋事罪可能屬實,其他都跟他難以沾邊。

馮文章被“提拔”以后,“積極參加者”的“員額”又少了一個,于是,公訴人就從“一般參加者”中將馬少偉“提拔”起來成為積極參加者,

這個“提拔”的過程,來源于律師從《移送建議書》到《起訴書》的演化。

因為馬少偉是曹為民的表弟、在公司里做過曹為民的司機,然后又獨當一面成為項目開發部申報專員。誰知,這導致了舉證的翻車:

根據魏青松律師提交法庭的有關法規政策標準,專業軍士馬少偉退出現役加入曹為民的公司時,曹為民已經被《起訴書》確認“轉型洗白”,于是,馬少偉不僅不能算“積極參加者”,連一般參加者都算不上。

這產生連鎖反應,根據魏青松律師依據標準展示,人們發現,馮海軍、馮文章也算不上“積極參加者”,甚至連曹為民、邊緒敏也算不上積極參加者。

王鐵條、李留增的經歷也同樣荒唐可笑,后文再詳述。

成員間多為親屬關系,是基于血緣、地緣形成的松散結合的正常社會關系,而非基于嚴密的組織規約和層級管理的非正常社會關系;

律師指出,證明“組織特征”的關鍵言詞證據真實性、合法性存疑:

被告人供述:多名被告人在指定監視居住期間所作供述,當庭均表示系在非法取證壓力下形成,真實性存疑,依法不應作為定案根據。

非法取證壓力,就是指他們被關押于鞏義市豐裕賓館,整天被鐵鏈子拴在墻上。證據顯示,證人證言受到偵查人員不當干預:如何某峰、陳某恩、張某兵3名證人在行賄罪指控中,關于行賄數額的證言前后發生根本性變化,清晰地揭示了偵查人員為迎合“偵查需要”而誘導、制造虛假證言的過程。

證言內容明顯虛假:例如,在尋釁滋事第1起中,證人史某斌關于英皇迪廳保安“上身穿黑背心”的證言,與被害人同行證人徐某勇、楊某廷證實的“上穿白褂”以及曹某修、王某軒證實的“便裝”直接矛盾,其證言整體虛假,不應采信。

以追究刑事責任相威脅取證:偵查人員在對證人崔某錄、李某濤取證時,明確以追究其刑事責任相威脅,在此情況下取得的證言系非法證據,應予排除。

多名律師指出,邊緒敏“組織者、領導者”身份的指控不能成立:

《起訴書》指控邊緒敏為組織者、領導者,但證據薄弱。

其一,指控其直接組織、指揮的暴力犯罪僅有尋釁滋事第1起,該起事實本身存疑;

其二,所謂“邊三敏經常打架斗毆”“其保安部經常打架”等描述,僅有真實性存疑的被告人供述和證人證言,無任何客觀證據(如報警記錄、處罰決定書)佐證;

其三,邊緒敏與大部分被告人并無密切交往或經濟控制關系,指控其領導、控制一個犯罪組織,純屬主觀臆斷。

公訴人聲稱,2007年以后這個“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了“分立”。

但證據顯示,此前的2004年10月27日,當邊緒敏面臨挨打的窘境,他也沒電話“搖”曹為民來助拳,僅僅是“搖”了馮章記來挨打,他自己,只有棄車逃跑,然后電話報警。

邢非凡律師質疑說,本案黑社會性質組織到底是什么時間?難道就是以曹為民和廚師去文化宮夜市挨打那一次嗎?

有旁聽者質疑:“這個黑社會,人數竟湊不夠黑社會組織認定的最低要求”。

05

被偵查機關強行綁定在一起的“黑老大”“黑老二”

法庭上很多細節,能讓人忍不住笑出眼淚來:

如前文所述王元峰被指控參加了3起暴力犯罪,但細究證據發現,在其中2起暴力犯罪過程中,他僅僅是挨了打,剩下的另一起,是看著馮章記被打;

邊緒敏被《起訴書》排名“坐第一把交椅”,曹為民“坐第二把交椅”,但庭審顯現的證據,他倆作為親戚,曹為民是邊緒敏的姨表妹夫,就這關系,平日里也并不親近:

2011年2月,邊緒敏父親去世,曹為民僅僅是讓妻子前去隨禮,自己沒有前往吊孝、抬棺;2022年6月,邊緒敏的兒子結婚,曹為民還是僅讓妻子前去隨禮,自己也沒有去幫著邊緒敏“驗嫁妝”或者“知客”……



本案審理機關鞏義市法院

如果梳理曹為民和邊緒敏二十幾年的經歷,則可以看清楚,他們之間關系的“系統性疏離”“根本性淡漠”:

1990年代,邊緒敏與同鄉結伴拉板車往鄰縣,一次買水果時,同鄉與水果攤老板發生爭執,勸架的邊緒敏被水果攤老板誤傷,毀壞一只眼,當地法院判定傷害者負全責,其后,他就一直在濮陽當地,先后經營重型車砂石、建筑垃圾運輸,2005年短暫經營英皇迪廳(演藝吧),其后經營本縣新習鄉蔬菜市場,2008年當選村委會主任,直到本案被刑拘。

曹為民與邊緒敏的交集,是2000年承攬邊緒敏裝修貴人大酒店,次年承攬酒店附樓洗浴中心的裝修,然后,下半年就離開濮陽外出了:

曹為民1995年中學畢業后,家里就給他購買了一輛中型拖拉機,既從事建筑工地物料運輸,也從事耕田收割莊稼,這練就了他三方面的素養:一是走村串戶聯系業務、上門服務“吃百家飯”讓他特別善于溝通,二是對機械特別是建筑工地的“非標運輸”熟悉各種細節,三是對建筑工地管理具備良好的積累;

2000年給邊緒敏裝修貴人大酒店,到2001年上半年貴人酒店開業,又緊接著把東樓改成洗浴中心;

在2001年下半年,帶著農民工約120人,到北京承接奧運會場館建設工程;

2002年在衛輝縣承接了工程,干到2003年清明前后,“非典”爆發,回到了濮陽;

2004年在濮陽市第三人民醫院附近開了一間五金店,一直干到2005年底;

2005年夏,經人介紹承接了山東東明沙窩鄉段黃河大堤砌壩工程,聯系車隊從鶴壁淇縣、浚縣往山東東明運石頭,干了大半年,順利結賬,獲利頗豐;

然后,承接濮陽市京開中段“大浪淘沙”洗浴中心的土建和裝修工程,一直干到2006年中秋節,這個項目,他享受到招商、中介和施工的三重利益,因此也順利結賬,獲利頗豐。

這期間,曹為民將本村農戶組織起來,成立了蔬菜合作社,引進技術、資金、設備,建起蔬菜大棚,讓全村大多數男子跟著他一起外出搞建設,婦女在家從事大棚蔬菜生產經營,很快讓全村村民“每家有存款,每戶小汽車”。

奧運場館建設工程、黃河大堤工程,都是國內頂級專家手把手教導,聰明通透的曹為民,迅速成長,在工地管理、物料管理、工地人力管理、機械管理各個方面,“眼高手高”,沒有任何盲點盲區。

2007年夏,陷入困境的開發商崔某錄慕名而來,請他出山加盟開發“任祿閣”工程,干了半年左右,緊接著接手燕園洋房項目,一直干到2010年左右,順利將該項目從瀕死狀態救活,建成售罄。

該項目結束,在修路工程業界深耕多年的劉重軍找上門,與他合作承包修路工程,一直干到2013年,期間還合伙開辦了一個水穩站、搞過106國道上部分園林綠化工程。

2013年初,通過籌資和招投標,拍下了濮陽市一塊地,就和另外幾名股東共同出資成立了華信置業有限公司,在這塊土地上建設小區,項目名稱叫越秀花園。因為效益也比較好,所以又陸續在濮陽市投資了越秀公園、越秀桂園等項目,直到2021年他被刑拘。



本案被告人曹為民

根據有關資料,偵辦單位原本把曹為民確定為“黑老大1號”,但因為實在找不到他“欺壓群眾”的事實,想在曹為民本村找一個說他壞話的人太難了,于是,把邊緒敏拉進來“黃(黑)袍加身”當“黑老大1號”。

而邊緒敏實在“不爭氣”,他的思維和語言表達能力都太差,發言中分不清敘事和說理,啰嗦半天不知所云,綜合素養實在撐不起一個“競爭性的組織”。社會學常識表明,“黑社會性質組織”是一種競爭性非常強的組織,而村委會之類的組織,則是一種“非競爭性組織”的最基層,做村委會領導人,已經是邊緒敏綜合素養能力的天花板;以致于法庭調查程序,審判長只好把他安排在所有被告人最后發言,這讓旁聽人也看出來,這“黑老大”是個冒牌貨。

06

合法經營被指“以黑護商”?

證據顯示,關于“經濟特征”:合法經營為主,不存在“以黑護商”,指控的“非法經濟利益”來源均不成立:

(1)幫妮公司租賃醫院餐廳:有合法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租金調整系雙方協商結果,并非“強拿硬要”。

(2)燕園洋房項目:項目用地獲河南省人民政府批準征收,后續建設不屬于“非法占用農用地”。

(3)項目利潤的使用經項目原權利人崔某錄同意,不構成“挪用資金”;

(4)仁祿閣項目、燕園洋房項目強迫交易:指控的第1、2起強迫交易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行為發生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依法不應以強迫交易罪追訴。

(5)開設賭場、容留賣淫:開設賭場指控僅有曹為民自己承認參加過其中的賭博,持續時間僅限于春節前后的幾天,春節過后即趕赴外地從事工程,每天“盈利”幾十元到幾百元不等,無其他證據印證;容留賣淫被判決書查證的收入為90元,且與曹為民無關。

曹為民以證據證明其從事房地產開發的資金來源合法,包括自己先前儲蓄積累、向小額貸款公司借錢等。

3月24日,劉校逢律師向法庭提交了一大疊曹為民從2010年至案發前各級各部門獎勵和榮譽,最基層是鄉鎮黨委政府的嘉獎,到濮陽縣、濮陽市,乃至河南省委省政府及其農業農村、扶貧開發辦(現為鄉村振興局)、人社廳、紅十字會、特殊教育機構以及住建管理部門,均對曹為民予以極大的肯定。

律師還以事實闡述清楚馮章記等人轉讓邦妮公司股份:2016年正是房價最高時段,該公司當時預估今后二十年的租房總收入7000萬元,利潤超過2200萬元,因此馮章記基于這個預期而設定轉讓股權價格,是合理的。

不存在“以暴力手段維護組織經濟利益”的模式:指控中涉及“暴力”維護利益的部分,如索要賭債(實為索要被騙財物)、處理工地阻工等,或事實不清,或屬個人行為,或屬排除妨礙的正當行為,未能形成有組織、系統性的暴力護商模式;

證據還顯示,所謂“經濟實力用于組織發展”無事實依據,“保護傘”查無實據。

濮陽市紀委監委于2024年4月3日和7月9日出具的兩份報告明確結論:在曹為民案中,“未發現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職務影響為曹為民及其所在公司提供幫助,為曹為民涉黑犯罪行為充當‘保護傘’”,且“暫未查實‘保護傘’問題線索”。這直接否定了“尋求非法保護”的特征。

“豢養成員”系正常往來:曹為民與馮章記、王懷勤等親屬間的車輛互換、經濟幫助,屬親屬間正常人情往來;

公司對履職中受傷員工的補償,合法合理;

邊超等人的雇傭、供貨關系,均有正規勞動合同、對賬單為證,系正常勞動雇傭和商業交易。

07

難以證明的“稱霸一方”

公訴人舉示該組織危害性特征的證據,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證明該組織稱霸一方,二是查收民間糾紛,干預社會管理;三是擬證明妨礙司法逃避偵查,破壞司法秩序的證據。

律師當庭指出,這一部分言辭證據非常弱。

其中,證明該組織稱霸一方的綜合證據,是王雙貴的供述與辯解,其中核心內容是:“我到場時,他們已經打完了。前面是,聽曹為民說了當晚要去茶樓打砸,沖進去打砸了2次。”

律師當庭指出,“聽說”在法律上屬于“傳來證據”,沒有客觀證據印證的情況下證明不了事實;而被害人陳述和5名證人證言,卻被當庭證實真實性存疑。

其中,證人李某濤和崔某錄,原本要被偵辦單位同時列為嫌疑人進行“訊問”,已經做了第一份“訊問筆錄”,在他們愿意按照偵辦單位意思做筆錄后,他們被作為“證人”,制作成了“詢問筆錄”。

在案證據表明,幫妮公司與濮陽人民醫院簽訂的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幫妮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租賃房產,雙方經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明確租賃房產的范圍,并按照比例調整了租金數額。

一個正常的租賃合同變更過程,卻被崔某國描述成為邊緒敏、馮章記的強拿硬要,公訴人又舉證證明“該組織稱霸一方”,證明力非常弱。



曹為民和華信置業樂善好施,在濮陽做了大量善事

證明該組織非法插手民間糾紛,干預社會管理的證據:這涉及兩件事,一是關于劉老根飯店的調解,曹為民到現場后發現沒有調解誠意抽身而退時,門外進來人問“誰是曹峰”,曹為民指“對頭”是自己,結果來人就襲擊了假冒曹峰;另一個是邊緒敏調解邢某糾紛,結果馮章記被打傷的事兒。

公訴人所舉示證明該組織妨礙司法逃避偵查,破壞司法秩序的證據。而證據還原的事實是,王某濤、趙某峰曾試圖借機敲詐曹為民,并非曹為民妨礙司法調查;

曹某存、王某軒、史某斌3人證言內容明顯虛假;

尋釁滋事3中曹為民、馬少偉沒有毆打兩被害人,馬占蕾、化某勝、謝某利證言虛假,是偵查人員不當誘導所致。

多名律師從所代理被告人的不同角度,清晰地揭示出:

未“稱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其證言內容與客觀書證(如合法合同)矛盾,證明力極低。或者存在證言與現場事實矛盾,顯屬虛假;

未“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曹為民擔任村支書、政協委員等身份,與本案指控的違法犯罪行為無關聯,不能以此反推其行為具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危害性;

相反,本案之所以把曹為民列為“第二號被告人”,恰恰是前文所述曹為民在所擔任村支書的村里,極大地惠及該轄區鄉親村民,實在找不出一個“說壞話的人”,因此才拿邊緒敏充數。

辯護人承認,曹為民確實在2005年因為被阻礙施工的村民惹惱,而一氣之下雇請王雙貴趁黑夜把那個農民打了一頓,并且事后給了王雙貴2萬元辛苦費。但是,現有證據顯示,曹為民幾十年間向紅十字會、特殊教育機構以及貧困學生的捐贈,數額超過二百萬元。

律師說,不是說做過好事的人犯罪就不受追究,而是同時要證明,這二十年間,曹為民既不是完全的“好人”也不是“黑社會老大”,就是一個既有熱心也有毛病的正常人。

在案證據中,濮陽市紀委監委的調查結論,已否定了存在“保護傘”的可能性,而“保護傘”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實現非法控制的重要條件。其缺失進一步證明本案不具備“危害性特征”。

多名被告人被關押于“指居”場所被鐵鏈子拴在墻上期間,他們整天被戴上黑頭套“背課文”,就是偵辦人員教給他們的“故事腳本”,在他們被饑餓、打背靠、坐老虎凳、拿親人威脅等多種逼迫之下,他們只好閉著眼睛在筆錄上簽字捺印。

其中,王鐵條也是在被饑餓折磨十幾天后,有一天見審訊人員要給他一個雞腿,他就不看筆錄而在所有的筆錄上簽字,這讓偵辦人員如獲至寶,由這些“預制筆錄”,把李留增、馮文章、馮海軍、安兆華都巧妙地“安插”進了這個“組織”。

王鐵條二十年間只有一年多在外面——他1999年到監獄服刑,2006年5月26日出獄,然后去聯通公司濮陽市分公司上班,推銷聯通公司的網卡。2007年打架打死人了又被抓,到新鄉平原監獄服刑,一直到2019年出獄。

他的筆錄泄露的天機,是他在監獄服刑,竟然比曹為民更清楚濮陽邊拐村這個“黑社會組織”的大情小事,弄得他倒像真正的“黑老大”有人按時向他報告一樣;

李留增的一些“罪行”,也是一邊在監獄服刑,一邊“分身”來到濮陽犯下的。因為他自己的口供里也承認、別人的口供也指認他。

人們看出來,每個人的口供、筆錄都明顯有“課文”“腳本”痕跡,識字不多的人竟然滿嘴書面語、概念性表述。這些“課文”“腳本”中有“一二三號路,市區到總部、打不過邊三敏的保安部”這樣的順口溜,寫在筆錄里,也被舉示到法庭上。

而辯護人在浩若煙海的證據里,竟然沒能找到一星半點事實,與這個順口溜相對應。

據熟悉濮陽社情的一名律師當庭舉示資料介紹,當地根本沒有這一句順口溜,明顯是偵辦人員“煞費苦心”編撰的。

律師說,本案將一系列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定性錯誤的個案,甚至合法商業行為與個人糾紛,強行拼湊、拔高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不能成立的“法律假象”。

08

濫用”指居“制度再遭詬病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范辰律師在法庭上說,本案存在多重嚴重的程序違法:

(一)2022年8月,偵辦單位通過網絡發布通告、在濮陽市公共場所粘貼通告方式發布《關于公開征集曹為民、馮章記等人涉黑惡犯罪線索的通告》說,警方組織偵辦“濮陽縣以曹為民、馮章記為首的涉黑惡犯罪組織案件。目前,曹為民、馮章記等數十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強制措施”“為深挖徹查該犯罪組織全部違法犯罪事實,號召社會各界及廣大人民群眾積極檢舉、揭發、提供該犯罪組織的違法犯罪線索”。

范辰律師說,偵辦單位這種做法,沒有法律依據,屬于嚴重違法:《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八種偵查方式,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證、書證,鑒定,技術偵查措施,通緝,但并沒有規定可以通過網絡、在公共場所粘貼通告方式公開征集違法犯罪線索的偵查方式。

根據我國憲法,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公權力機關的行政行為或偵查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法無授權不可為,公安機關、司法機關不能創設法律沒有規定的執法方式或偵查方式。偵辦單位這種做法,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和《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將曹為民等人作為確定有罪的人對待,嚴重損害其人格尊嚴。

(二)濫用監視居住制度。

范辰律師說,結合案件事實、相關法律規定和刑事司法政策,對被告人邊緒敏、曹為民、馮文章等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濫用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瘋狂的刑訊逼供創造了條件,嚴重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

本案中,經過2025年8月到10月這三個月的審理,控辯審三方兩次庭外核實,對被告人指居的房間逐一進行了查看、拍照、取證,固定證據,可以確認:除了看護人員值班的房間之外,每一個指居房間都有1到2個膨脹螺絲孔里邊有膨脹螺絲,至少一個孔里面有膨脹螺絲,多個房間床頭的位置有黑色印記。

由此可見,本案中,偵查機關通過在房間墻面固定膨脹螺絲、使用鐵鏈限制被告人活動范圍,實質上已將指定居所異化為變相的羈押場所,這種做法不僅直接違反了《刑事訴訟法》關于強制措施適用的強制性規定,更徹底架空了法律對監視居住措施的限制與約束,淪為偵查機關規避合法羈押程序、實施非法取證的工具。

(三)多名被告人在指定監視居住期間,受到嚴酷的體罰和刑訊逼供,本案的取證嚴重違法,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邊緒敏、曹為民等多名被告人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受到了嚴重的非人道主義待遇,遭遇嚴酷的體罰和刑訊逼供,被違法長時間使用戒具、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不能正常飲食(餓)、上廁所,不讓睡覺,戴著沉重的腳鐐跑步,偵查機關工作人員涉嫌構成濫用職權罪。

(四)依法應該回避而不回避

七名成員的合議庭作出決定,在非開庭和宣判情況下,將15名被告人帶到鞏義法院,由審判長一人單獨提審和會見。

2024年7月31日的庭前會議上,鞏義法院一名法官確認:2024年7月25日至29日,在非開庭和宣判時間,該法官將被告人馮文章、馮海軍、安兆華、張杰、李留增、王雙貴、曹杰民、馬少偉、馬占蕾、劉重軍、吳正威、馬少玲、王鐵條、王元峰、王懷勤15人帶到鞏義法院,并單獨提審與會見這些被告人。律師認為,這些提審與會見,沒有制作訊問筆錄,沒有進行錄音錄像,是搞秘密審判。

該法官確認,將被告人帶到法院提審,是合議庭作出的決定。

不僅如此,本案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應該按規定制作同步錄音錄像,但該法官也公然無視該規定。

參照相關規定,對被告人的訊問不得少于兩人,法官提審被告人也不能少于兩人。顯然,該法官一個人提審多名被告人,嚴重違反相關規定。

被告人證實,該法官在單獨對被告人的提審和會見中,威脅了被告人。馮海軍在庭前會議上稱,該法官對他威脅,“你為什么要換湖南的律師?”意思就是,不應該將河南律師換成外地律師。

范辰律師依照《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合議庭決定、該法官實施,違法提審與會見被告人,合議庭成員必須全體回避。

但合議庭最終駁回了范辰等律師提出的回避申請。

09

公訴人財產處理建議現“趨利性執法”

劉校逢律師補充辯護意見說,本案從偵辦、審查起訴到庭審全過程,人們感受不到公訴人客觀公正的立場,而是不客觀、不公正,有錯不改,不負責任,對偵辦單位違法行為不監督、不糾正、不作為。

并且,公訴人不惜書面留痕,犯下諸多法律常識錯誤,諸如:

面對濮陽縣法院已經認定的曹為民奧迪汽車是擔保抵押而不是抵賬,公訴人稱,不能以法院的事后判決來否定行為時的強迫。這意味著,在公訴人眼里,不需要任何程序和證據,就可以直接否定生效的民事判決;

在強迫交易罪第4起,公訴人聲稱“邊緒敏以不續租為要挾”;

在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中,不能以事后補辦了征地手續而否定占用時的犯罪屬性,劉校逢律師指出,此說否定了我國土地資源行政主導性管理體制,正是這種體制確定了本案的定性,僅屬于行政違法行為而不構成犯罪;

公然曲解刑訴法解釋,公訴人堅稱,偵辦單位的輔警,可以作為辨認的見證人;

多份本身存疑的言辭證據,公訴人卻堅稱,其相互印證成為確定的事實,這就好比,多顆蘆葦、茅草捆綁在一起,能否認定其為一顆大樹?

包括前文所述《刑法修正案八》是否具有溯及力等法律常識,公訴人是真不懂還是裝不懂?

到庭審后期財產及量刑建議階段,謎底揭曉,公訴人并非不懂,而是裝著不懂。

多名律師從各個角度論證本案“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不能成立,沒有黑資金流入華信集團的經營。但3月26日,公訴人提出關于財產方面的處理建議,讓所有人驚掉下巴,因為公訴人建議沒收的財產,明顯超出了法律規定的范圍。



曹為民所獲部分榮譽及聘書

公訴人說,要沒收曹為民的全部財產。辯護人劉校逢律師提出,即使本案“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成立,在所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中,應該分別出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一)曹為民為他人代持的在華信公司的股份;

(二)沒收,只能沒收曹為民個人財產,而曹為民在華信集團的股份是他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對此進行析產而后處理;

(三)查封曹為民孩子的財產應該依法解封;

(四)應該為其未成年的孩子留下生活費、教育費;

(五)應該償還曹為民所欠的債務。

而公訴人卻很自然地拋出一個殺氣騰騰的說法:

曹為民在華信公司的股份計3.4億元應該全部沒收,夫妻共同財產都是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所得,應該全部沒收;

登記為曹為民孩子的房產,是曹為民以非法收入出資,應該沒收。

還有更狠的:

沒收華信置業公司、華信物業公司這2家企業法人的全部資產。

此前,偵辦單位已經對華信置業、華信物業進行了托管。

由此,人們終于看清楚從偵辦、到檢察起訴,到法院系統性程序違法的根源了。

律師們當庭分別論證了由偵辦單位托管是違反《民法典》《民營經濟促進法》的違法行為,也系統論證了公訴人關于財產,特別是剝奪曹為民妻子、孩子們財產處置建議,是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

3月29日晚庭審結束時,人們無法知道,律師的意見能否被采納。

期間,李留增、邊緒敏激憤之下以自己頭顱撞向審判臺,“與其被冤死不如撞死”,他們被緊急拖出法庭。

聲明:個人原創,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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