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國家醫療保障局多次公開通報某些醫療醫藥公司關聯商業賄賂案件,多起跨度近十年的商業賄賂案接連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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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26〕6 號),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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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則消息時間上的“巧合”,釋放出明確信號:醫藥反腐正從“行政高壓”全面轉向“刑事高壓”,而某些醫療器械公司的事件恰成為新舊監管體系交接的標志性注腳。
這份司法解釋首次將“帶金銷售”正式入刑。
針對醫藥企業、醫藥代表關注的入罪門檻、責任切割、量刑標準、公私主體等核心矛盾,(法釋〔2026〕6 號)均給出了明確答案,包括:
- 醫療領域行賄入罪門檻直接下調50%,單位行賄20萬元即屬情節嚴重,醫療領域行賄被列為從重處罰情形;
- 取消非國家工作人員量刑“雙標”,普通醫生、民營藥企人員的行賄受賄,量刑標準完全對標公職人員,無輕罰空間。
- 堵死醫藥代表個人行賄與企業“責任切割”的漏洞,只要行賄為單位謀利、資金來自公司,即認定單位行賄罪,追責覆蓋一線醫藥代表、管理層、實控人乃至董事會。
“員工個人行為與企業責任切割”的合規幻想,就此堵死。
此前,某司在致歉聲明中承諾“立即終止相關失信行為、解除涉案業務員勞動合同、全面梳理內控流程”。但5月1日新規落地后,此類處置或將從企業自律升級為司法強制——不僅當事人面臨刑責,企業本身也將被判處罰金,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同步入刑。
從2025年1月市場監管總局劃定“9大高風險場景”合規底線,到6月國家醫保局建立“行賄即出局”信用懲戒,再到如今兩高司法解釋刑事兜底,一套“前端合規+中端懲戒+后端追責”的無死角治理體系已然成型。
醫藥行業沿用二十余年的“帶金銷售”模式,正式進入倒計時。
01、醫療回扣直接入刑,主管授意即為“單位行賄”
法釋〔2026〕6 號明確將醫療、食品藥品領域行賄,納入法定從重處罰、降低入罪門檻的特殊情形,直接標志醫藥“帶金銷售”正式入刑,行業反腐從行政監管全面升級為刑事嚴打。
第二條、第四條明確,醫療領域行賄入罪門檻減半,直接加重量刑。
對單位行賄
- 普通標準:個人≥20萬、單位≥40萬入罪,個人≥200萬、單位≥400萬認定“情節嚴重”;
- 醫療領域:個人10萬–20萬、單位20萬–40萬即入罪,個人100萬–200萬、單位200萬–400萬即認定“情節嚴重”。
單位行賄
- 普通標準:≥20萬認定“情節嚴重”,≥200萬認定“情節特別嚴重”;
- 醫療領域:10萬–20萬直接認定“情節嚴重”,100萬–200萬認定“情節特別嚴重”。
專家解讀,此次調整對醫生而言,3萬元回扣就可能被追刑責。
責任穿透,堵死企業、員工“責任切割”漏洞。
第十六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單位行賄罪定罪處罰:
(一)單位集體決定,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
(二)單位實際控制人或者主管人員決定,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
個人財產和單位財產高度混同,單位通過行賄獲得不正當利益實際歸個人所有的,以行賄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393條(單位行賄罪)
- 單位行賄實行雙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刑、罰金。
核心結論,為單位謀利、資金來自公司,單位擔刑責。
精準規制新型、隱性腐敗,受賄數額認定細化,全面收緊醫療反腐財產監管尺度。
-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國家工作人員財產/支出明顯超合法收入且無法說明來源,差額300萬- 1000萬為差額巨大,≥1000萬為差額特別巨大;用于非法活動、曾因瞞報財產被處分,從重處罰。
- 隱瞞境外存款罪: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幣≥300萬即構罪;用于非法活動、曾因瞞報境外存款被處分從重處罰;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并配合轉回境內,可認定情節較輕。
- 一般財物:按收受時的財物價值認定。
- 股票/股權:已獲利按實際獲利認定,未獲利按案發時市場溢價認定。
- 貴重物品(珠寶、玉石、字畫、手表、貴金屬):真偽不明須鑒定,價值不明須認定;票據齊全且雙方無異議,可不做價格認定;按受賄人授意購買的,以行賄人實際支付金額認定數額。
給醫藥圈的賄賂牽線人劃清紅線,徹底堵死“只搭橋、不擔責”“截留好處費”“騙公關費” 的漏洞,和第三條介紹賄賂入罪門檻配套,實現醫藥賄賂全鏈條追責。
- 介紹賄賂與行賄/受賄共犯競合→擇一重罪處罰;
- 虛構與國家工作人員密切關系騙取財物→以詐騙罪定罪;
- 分國有資產僅分給管理層→以貪污罪定罪;
此外,量刑規則,取消非國家工作人員“雙標”,全行業對標公職人員。
-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定罪量刑完全參照受賄罪、行賄罪(公職人員標準)執行。
02、密集組合拳:從合規指引到刑事兜底
醫藥領域商業賄賂治理并非單一刑事新規,而是前端行政合規防控+中端信用懲戒+后端刑事定罪追責的閉環體系,三大政策層層加碼、無縫銜接,形成無死角治理格局。
第一拳:2025年1月|前端合規底線(市場監管總局)
發布《醫藥企業防范商業賄賂風險合規指引》,系統梳理學術拜訪、業務接待、咨詢服務、外包服務、折扣傭金、捐贈贊助、醫療設備投放、臨床研究、零售終端9大高風險場景,明確合規紅線與禁止行為,要求企業建立合規組織、風險識別、審核、舉報、培訓全流程體系,為企業劃定“不能做”的行政底線,實現合規要求場景化、具象化。
禁止通過超低價/無償投放設備,與醫療衛生機構約定“采購耗材、配套設備最低數量或金額”,或約定“明顯高于市場價格”的耗材采購價,以不當獲取交易機會與競爭優勢。禁止假借超低價/無償投放設備之名,規避、干預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設備的依法公開招標采購程序,影響招標結果。禁止借此名義向醫療衛生機構輸送非法利益,或為其及人員“利用超低價/無償設備非法牟利(如強制銷售高額耗材)”提供便利。
明確要求醫藥企業:根據業務特征確定高風險領域,梳理“設備+耗材”捆綁銷售等潛在風險,形成風險清單。同時,建立“合規審核機制”,重點關注高風險領域財物收支,確保無“超低價設備”綁定“高額耗材”的隱性利益約定。此外,建立“風險應對機制”,若發現捆綁銷售風險,及時采取處置措施(如終止違規約定、內部追責),可主動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拳:2025年6月|中端信用懲戒(國家醫保局)
落地新修訂《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按行賄金額劃分失信/嚴重失信/特別嚴重失信三級評級:
- 行賄5萬-50萬→失信;50萬-100萬→嚴重失信;100萬以上→特別嚴重失信;
- 失信企業直接限制掛網、中標、配送資格,用行政手段切斷商業賄賂利益鏈,實現“違規即出局”的前置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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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三季度新規執行以來,截至2026年1月1日各省份評級為“特別嚴重(失信)”和“嚴重(失信)”的醫藥企業已約百家。
*** 名單文末
第三拳:2026年5月|后端刑事兜底(兩高)
法釋〔2026〕6號正式施行,將行政違規直接升級為刑事犯罪,“帶金銷售”從行業違規變成刑法打擊重點,行政合規不再是可選項,而是免予刑事追責的唯一防線。
三大政策形成合規指引、信用懲戒、刑事追責的全鏈條治理,預徹底終結醫藥商業賄賂“罰酒三杯”的僥幸時代,實現司法規則與行業行政合規指引的配套銜接。
03、個人和企業都不能越過的“法律紅線”
近期醫藥領域曝光的商業賄賂相關處置信息與司法判例,直接暴露了傳統營銷模式的合規硬傷,也讓法釋〔2026〕6 號的刑事規制落地更具針對性。
4月9日,國家醫保局曝光兩起醫藥商業賄賂典型案例。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發布信息:
- 云南某醫療器械公司單位行賄案中,企業實際控制人王某甲為保障公司耗材在醫院持續使用,以回扣形式向兩家醫院多名骨科醫務人員輸送現金累計110萬元。法院認定單位行賄罪,企業罰金25萬元,王某甲獲刑10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15萬元。
下一步,國家醫保局將指導云南省醫保局依法依規開展信用評價,督促失信企業及時采取措施糾正失信行為,拒不糾正的按規定采取處置約束措施,切實維護醫保基金安全。
- 青海某醫院工作人員康某受賄案則展現了受賄端的嚴厲追責尺度。康某在擔任醫院科室主任、紀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通過銀行轉賬、現金轉交等隱蔽方式,收受多家醫藥企業耗材回扣、好處費共計超90萬元,最終被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0元。
兩起案例覆蓋了醫藥商業賄賂的行賄端企業責任與受賄端人員追責,和法釋〔2026〕6 號的規制重點高度契合。
5月1日新規落地后,醫療領域行賄的入罪門檻進一步降低、責任穿透更徹底、量刑更嚴苛,企業若仍沿用帶金銷售模式,不僅會面臨高額罰金,實際控制人、管理層、一線業務員都會被層層追責;醫療機構從業人員無論崗位高低,收受回扣均會被依法嚴懲。
刑事高壓之下,醫藥行業終將回歸產品、學術、創新的本質,這是監管的要求,更是行業長遠發展的唯一出路。
截至2026年1月1日各省份評級為“特別嚴重(失信)”和“嚴重(失信)”的醫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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