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一場“內部自查”揭開的長達數年的黑幕
2023年底,磷肥巨頭司爾特(002538)管理層在一次日常內部自查中,發現了一個令人震驚的事實:部分管理人員涉嫌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全資子公司貴州路發實業有限公司的巨額財產。更令人意外的是,當公司多次約談相關人員時,他們不僅拒不配合,反而相繼辭職。
2024年1月17日,司爾特正式向寧國市公安局報案。次日,公司發布公告,將這一事件公之于眾。
這場由公司主動發起的“內部反腐”,最終揭開了一個涉及職務侵占、財務造假、虛開發票、騙取補貼、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復合型犯罪網絡。而站在這個犯罪網絡頂端的,正是司爾特曾經的掌舵人——金國清、金政輝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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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案件移送審查起訴。2026年3月,安徽證監局擬對司爾特及相關責任人開出1860萬元罰單,公司股票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股票簡稱變更為“ST司特”。
我是王科棟,一名長期專注于證券金融領域刑事辯護的律師,尤其在職務侵占、財務造假、違規披露、單位犯罪等復合型案件中積累了豐富的實務經驗。今天,我想結合剛剛曝光的司爾特案——這起涉及職務侵占、虛開發票、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財務造假“四罪交織”的典型案件,從刑事律師的專業視角,為大家深度拆解這起案件背后的法律邏輯、追責路徑,以及它對上市公司實控人、控股股東所釋放的強烈警示信號。
這起案件的特殊之處在于,它并非單一的財務造假案,而是一個“嵌套式”的復合型犯罪網絡:從虛假采購套取資金,到虛假銷售虛增利潤,再到騙取政府補貼充實“小金庫”,最終演變為職務侵占。而更值得警惕的是,當刑事偵查揭開黑幕時,行政追責同步啟動——1860萬元的巨額罰單、證券市場禁入、股票被ST,形成了“刑事+行政”的雙重打擊。作為長期處理此類行刑交叉案件的律師,我認為司爾特案的價值不僅在于它揭示了“內控失控”的災難性后果,更在于它為所有上市公司實控人劃出了一條清晰的底線:當您以為的“公司經營”演變為“個人侵占”,當您以為的“財務處理”演變為“刑事犯罪”,您將面臨的,是刑責與行責并行的“立體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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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還原:一個長達數年的“小金庫”運作
(一)核心人物:金氏父子的權力版圖
司爾特本是家族企業。2011年上市之初,金國清不僅擔任董事長,還是司爾特控股股東寧國農資公司的董事長。2013年,金國清的兒子金政輝加入司爾特,擔任董事及總經理。
2016年12月,司爾特控股股東變更為國購產業控股有限公司,實控人變更為袁啟宏。但金國清仍然擔任公司董事長,金政輝仍然擔任董事兼總經理,直到2022年初才先后離職。
正是在金氏父子掌權的最后幾年,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悄然發生。
(二)犯罪手法:三層嵌套的“資金套取”模式
根據檢察機關查明的事實,金國清等人設計了一套精巧的“資金套取”模式:
第一層:虛構尿素采購,套取資金
金國清安排他人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與多家農資公司簽訂虛假采購尿素合同。這些公司同時將富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給司爾特,使公司在賬面上形成“采購支出”。
第二層:虛構有機肥銷售,回流部分資金
套取的資金中,一部分通過虛構有機肥銷售的方式回流公司,形成虛假的營業收入。另一部分則被轉入金國清私設的“小金庫”。
第三層:騙取政府補貼,擴大“小金庫”
通過制造銷售有機肥的虛假流水,金國清等人還騙取政府補貼,進一步充實“小金庫”的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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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虛假工程建設:另一種“體外循環”
除了上述模式,司爾特全資子公司貴州路發還通過虛假工程建設業務套取資金:
2021年,貴州路發與陜西某建設公司編制虛假的臺車掘進合同及結算單,虛構臺車掘進業務;
貴州路發還與浙江、溫州、福建等地的多家公司簽訂虛假工程建設合同,但這些公司并未提供任何工程服務。
這些虛假工程業務在會計核算時,通過長期待攤費用進行分年度攤銷,導致2021年虛增利潤,2023年虛減利潤。
二、刑事罪名拆解:職務侵占、虛開發票、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
(一)職務侵占罪:核心罪名
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司爾特案中的行為:金國清等人通過虛構交易套取的資金,部分被轉入私設的“小金庫”,部分被個人侵占。檢察機關認定,這些行為涉嫌職務侵占罪。
(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單位犯罪的認定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法第205條)是指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司爾特案中的特殊認定:在虛構尿素采購的過程中,司爾特接受了他人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司爾特不以騙取國家稅款為目的,因此不構成犯罪,決定對司爾特不起訴。
這一認定,依據的是刑法第205條第二款的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但“不以騙取國家稅款為目的”的虛開行為,可不以犯罪論處。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不起訴的是公司(單位),不代表個人免責。金國清等人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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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中介機構人員的涉案
在司爾特案中,不僅公司內部人員涉案,證券服務中介機構人員也被卷入。據媒體報道,國元證券保代孫彬因涉嫌職務侵占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移送審查起訴。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163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司爾特案中的關聯:孫彬曾擔任司爾特2015年定向增發和2019年可轉債發行的保薦人。其涉嫌的犯罪行為,或與2019年的可轉債項目相關。
這是2025年內首例保代被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例,標志著證券中介機構人員的刑事風險正在從“行政問責”向“刑事追責”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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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追責與刑事追責的并行:1860萬元罰單的背后
(一)行政處罰:虛假記載的認定
經安徽證監局查明,司爾特的虛假記載主要分為兩部分:
虛假工程建設 虛增利潤4580.4萬元 虛減利潤1734.85萬元
虛假尿素采購/有機肥銷售 虛減利潤945.73萬元
合計影響 虛增利潤3634.67萬元 虛減利潤1734.85萬元
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 6.76% 10.35%
安徽證監局擬作出的處罰如下:
- 對司爾特:責令改正,警告,罰款600萬元;
- 對金國清(時任董事長):警告,罰款300萬元,5年證券市場禁入;
- 對金政輝(時任總經理):警告,罰款300萬元,5年證券市場禁入;
- 對方君(時任副總經理):警告,罰款200萬元;
- 對文繼兵、黃席利:警告,罰款150萬元;
- 對馬磊、姚靜:警告,罰款80萬元。
累計罰款金額:1860萬元。
(二)刑行交叉:同一行為,雙重后果
司爾特案的典型意義在于,它完整呈現了“刑事追責+行政處罰”的并行模式:
職務侵占、虛開發票、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由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起訴,追究刑事責任;
財務造假、虛假記載、信息披露違法——由證監會調查、行政處罰,追究行政責任。
同一行為,可能同時觸發刑事與行政責任。刑事程序的不起訴決定,不等于行政程序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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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內控缺陷:資金占用的“歷史欠賬”
除了虛假記載,安徽證監局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還揭示了司爾特嚴重的內部控制缺陷:
募集資金違規使用:2016年至2019年,司爾特違規使用非公開發行募集資金合計1.15億元,造成損失3301.46萬元,導致寧國農資公司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3680.63萬元;
關聯方資金占用:司爾特子公司以托管名義向關聯方提供借款,導致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1.1億元,目前仍有3200萬元未歸還。
這些“歷史欠賬”,雖未直接計入刑事犯罪事實,但足以說明公司治理的深層缺陷——而正是這些缺陷,為職務侵占和財務造假提供了土壤。
四、司爾特案的刑事責任全景圖
責任主體 涉嫌罪名 案件狀態 可能后果
金國清 職務侵占罪、虛開發票罪(個人) 移送審查起訴 有期徒刑+罰金
金政輝 職務侵占罪 移送審查起訴 有期徒刑+罰金
方君、文繼兵等 職務侵占罪 移送審查起訴 有期徒刑+罰金
孫彬(保代) 職務侵占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移送審查起訴 有期徒刑+罰金+從業限制
司爾特(單位)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單位) 不起訴(不以騙取稅款為目的) 無刑事責任,但面臨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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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實控人的三點警示
(一)“小金庫”是刑事風險的“定時炸彈”
金國清私設“小金庫”的行為,是整起案件的源頭。這個“小金庫”不僅用于侵占公司資金,還用于虛構交易、騙取補貼、向關聯方輸送利益。
警示:任何形式的“賬外資金”,都是刑事風險的“定時炸彈”。它既是職務侵占的“資金池”,也是財務造假的“調節器”,更是內控失效的“照妖鏡”。一旦引爆,牽連的不僅是操作者,還有批準者、受益者。
(二)單位不起訴≠個人免責
司爾特因“不以騙取國家稅款為目的”被不起訴,但這不意味著金國清等人可以免責。單位犯罪的雙罰制決定了:單位可以因特定原因免于追責,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警示:不要以為“公司沒事,我就沒事”。單位犯罪的追責邏輯是“單位+個人”的并行模式。單位的從寬處理,不必然傳導至個人。
(三)中介機構的刑事風險正在升級
孫彬作為保代被移送審查起訴,是2025年首例。這一信號值得高度關注:中介機構人員不再是“看門人”的角色,而可能成為“共犯”的角色。
警示:上市公司實控人不僅要管好自己、管好下屬,還要警惕與中介機構的“利益綁定”。任何試圖通過中介機構“包裝”財務、“規避”監管的行為,都可能將中介人員拖入刑事風險,而您作為指使者,同樣難以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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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隊視角】司爾特案的復合型辯護與防控
司爾特案的特殊之處在于其“復合性”——職務侵占+財務造假+虛開發票+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多個罪名交織,刑事與行政并行。
我們團隊在處理此類復合型案件時,核心工作包括:
罪名界分:準確區分職務侵占與挪用資金、個人行賄與單位行賄、虛開發票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爭取最有利的罪名認定;
責任切割:在單位犯罪與個人責任之間建立清晰的邊界,防止個人責任被“單位行為”無限擴大;
刑行銜接應對:預判刑事程序的結果對行政程序的影響,在刑事階段就為后續的行政處罰爭取有利基礎;
內控修復:協助客戶在案發后建立有效的內控制度,爭取合規整改的從寬效果。
需要強調的是:司爾特案的最大教訓,不是“犯罪手法多么隱蔽”,而是“內控漏洞多么致命”。金國清等人之所以能夠長期侵占公司資金、虛構交易,根本原因在于公司治理的嚴重缺陷——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缺乏獨立的風險防控、缺乏對權力的制衡。
對于每一位實控人而言,最好的風險防控,不是案發后的精妙辯護,而是案發前的制度構建。當公司建立起“權力分立、流程留痕、獨立審計、動態監控”的內控體系時,才能真正守住公司的安全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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