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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好的牙·訊|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兩高")聯合發布《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26〕6號,下稱《解釋(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在2016年相關司法解釋基礎上,結合新立法和司法實踐新情況作出的進一步細化完善,涉及醫療等領域行賄認定規則。
《解釋(二)》在對單位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兩類犯罪中,均將“在醫療等領域行賄并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列為重要認定情形。關于對單位行賄罪,個人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四十萬元,且在食品藥品、醫療等領域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可依法追究對單位行賄罪刑事責任。關于單位行賄罪,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且具有“在醫療等領域行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等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情節嚴重”;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值得注意的是,《解釋(二)》明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定罪量刑標準分別參照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標準執行,落實對不同所有制企業依法平等保護。這意味著,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將分別參照對應公職賄賂犯罪標準執行。
根據好的牙此前報道,2025年1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出臺《醫藥企業防范商業賄賂風險合規指引》,為醫藥行業合規管理提供行政層面框架;同月,中紀委亦將醫藥行業列為年度反腐重點領域。《解釋(二)》在司法層面明確了刑事追訴門檻與情節認定標準。
“兩高”明確《解釋(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兩高”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如與《解釋(二)》不一致,以《解釋(二)》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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