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有關媒體報道,出生于2010年的小雨(化名)被54歲的班主任劉某騙去賓館房間后被壓在床上欲發生性關系,在小雨強烈反抗以及好言相勸下劉某饒過了小雨,小雨將此事告知父母,父母報警后當地公安機關認定劉某的行為構成猥褻他人且后果嚴重,遂對劉某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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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教育局根據公安機關對劉某的處罰也做出相應處理:將劉某級別降至最低,調離教學一線,調至后勤部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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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雨父母認為不論公安機關還是教育部門對劉某的處罰都太低,遂聯系媒體曝光此案,希望追究劉某刑事責任。
相關部門對劉某的處理合法合規嗎?我們根據媒體曝光的細節分析一下:
第一,劉某的行為是猥褻他人還是強制猥褻他人?
公開信息顯示,事發當天小雨因為被其他同學告狀被劉某叫走,小雨以為是要和自己談話只能跟著劉某,出學校后劉某先帶著小雨去吃了飯,吃飯期間劉某多次摸小雨的手和腿,飯后劉某在附近賓館開了一個房間,雖然小雨感覺到不對勁,可是由于是私自外出,又比較相信自己老師,“當時還以為老師要讓她做班里的情報員”。
小雨跟著劉某進入賓館房間后,劉某拉上窗簾、反鎖房門,想抱小雨,被小雨躲開,劉某又直接將小雨壓在床上,小雨一邊掙扎一邊說:“你有老婆孩子,你這樣做對得起他們嗎?”,隨后劉某起身后離開。
劉某對小雨的行為:摸手和腿、將小雨壓到床上。
這屬于猥褻還是強制猥褻?我認為這應當構成強制猥褻。理由如下:
劉某將小雨騙到賓館房間后拉上窗簾、反鎖房門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限制了小雨的人身自由。
劉某突然將小雨壓在床上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實施猥褻行為時被害人來不及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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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劉某既限制了小雨的人身自由又使被害人來不及反抗,故他將小雨壓在床上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具有強制性”。
第二,劉某行為是強制猥褻還是強奸未遂?
媒體曝光信息顯示,在警方的筆錄中提到兩個細節:
一,事發當天下午14時劉某曾經到藥店,在計生用品柜臺前停留。
對此,劉某的解釋是自己沒有用過計生用品,所以比較好奇,才過去看了看。
一個54歲的老男人,結婚有孩子了,說自己對計生用品比較好奇所以才過去看,這個解釋,不知大家信不信,反正當地警方是相信了的。
二,警方在案發現場對周圍群眾走訪時一名住宿的客人對警方說,事發當天18時20分時曾經聽到對面房間(小雨所在房間)有小女孩哭的聲音。
我們再來看一下強制猥褻與強奸的區別:有沒有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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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中,劉某對計生用品感興趣、把小雨壓在床上,我認為可以認定為他有與小雨發生性關系的故意,只是在小雨的反抗和勸阻下終止犯罪了。
另外,如果劉某僅僅是為了滿足性刺激,并不需要把小雨從學校帶到校外并在賓館開房。
第三,劉某的行為對小雨造成的傷害足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情節惡劣”。
不論是強制猥褻還是強奸未遂,小雨在案子發生后雖然父母為她辦理了轉學手續,可是對她的傷害仍然沒有轉變。她經常沉默寡言,莫名其妙就哭了。
還有一次因情緒低落服用了過量的阿莫西林導致藥物中毒被送去洗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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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醫院檢查,發現小雨已經從一個乖巧懂事的孩子變成了一個存在重度抑郁、重度恐懼、重度偏執、中度焦慮、中度敵對等多種精神問題的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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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那個造成小雨現狀的人,被拘留十天后依然還在上班,還在發工資,幾年后已退休照樣可以領著一個月幾千甚至上萬的退休金。
咱就算不提法律,這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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