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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闖黃燈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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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燈不是擺設,“闖”不得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6條: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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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燈是一種過渡信號燈,提示車主即將變燈,作用是清空交叉路口,使已經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在黃燈期間快速通過。黃燈亮時,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不得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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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種情況屬于“闖黃燈”
未到停止線,繼續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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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燈亮起時,車身未過線或壓線,卻繼續行駛通過路口。
未到停止線,加速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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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燈亮起時,從停止線內加速通過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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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燈閃爍
總有人想“賭一把”
踩腳油門,搶個幾秒
心里暗喜:又省一個紅燈!
但現實往往是這樣收場的——
Q2
為什么不能搶黃燈?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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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11日19時01分,劉某駕駛川L****8號小型轎車,沿高新區安谷鎮沿南新大道往車子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南新大道龍口路紅綠燈十字路口時,該車與車安路方向闖黃燈進入南新大道的王某駕駛川L****7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王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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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9月08日,林某某駕駛的無號牌三輪車(搭載黃某某)從樂山市高新區龍口路方向往樂沙大道方向行駛。
10時14分,當該車行駛至樂山市高新區樂高大道與龍口路交叉路口直行通過路口(其前方行駛方向直行信號燈為黃燈)時與宋某駕駛從樂高大道方向往銅河南路方向的川L8***3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林某某、黃某某受傷,黃某某送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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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9月24日,黃某清駕駛無號牌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搭載黃某瓊、李某某)從樂山市市中區安谷鎮方向往車子鎮方向行駛。
16時51分,當該車行駛至樂山市高新區南新大道與天合路交叉路口時直行通過路口(其前方直行交通信號燈顯示為黃燈)時與王某駕駛從高港大道方向往天合路方向直行通過路口的川LD8***5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黃某清、黃某瓊、李某某受傷,黃某瓊送樂山市人民醫院高新院區搶救無效于2025年09月26日死亡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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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山公安交警提醒
因為加速闖黃燈通過路口,而造成交通事故
當事人將承擔相應責任
在另一方沒有過錯的情況下
闖黃燈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黃燈不是“加速信號”,是“預備停”
搶那一秒,可能賠上一輩子
等一等,真的不差這幾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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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輯 | 謝霽平
審 核 | 胡 荀
簽 發 | 劉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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