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經記者 孫汝祥 夏欣 北京報道
一系列旨在夯實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基石的重大舉措正在推進。
證監會日前宣布,自4月起啟動上市公司治理專項行動。行動聚焦提高董秘履職能力、支持第三方提名獨董、支持審計委員會專項核查、督促造假公司追回超額發放的高管績效薪酬、督促大股東歸還占用資金、支持投服中心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持股行權、引導具備條件的上市公司加強業務與財務系統的融合、組織《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培訓等八個方面。
受訪專家對《中國經營報》記者表示,本次專項行動聚焦關鍵問題,針對性強,有望取得較好的預期效果:短期快速遏制資金占用、財務造假等治理頑疾,凈化市場生態;中期補齊制度短板、壓實各方責任,讓治理機制真正運轉起來;長期培育合規誠信的治理文化,推動上市公司建立現代化自治體系。
聚焦關鍵 “小切口”引導“大文章”
“緊緊圍繞重點領域,力爭用典型案例‘小切口’引導規范運作‘大文章’。”證監會明確,本次專項行動的原則之一是“聚焦關鍵”。
“選擇幾個關鍵領域,針對性強,動真格,硬碰硬,能夠真正解決公司治理中存在的實際問題,并通過解決這些關鍵治理問題,推而廣之,發揮示范作用。”北京師范大學公司治理與企業發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華稱。
證監會表示,要提高董事會秘書履職能力。制定發布《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監管規則》。督促董秘長期缺位的公司及時選聘,能力不合要求的依法更換。
“目前很多公司董秘由公司高管擔任或列入公司高管,這導致董秘不是代表董事會,而是代表公司高管,影響了董秘作為董事會發言人的獨立性。”高明華強調,董事會和公司高管代表的利益主體是有區別的,解決董秘履職問題,必須首先解決其代表誰及其獨立性問題。
關于獨董,證監會明確,支持第三方提名獨董,支持投服中心通過公開征集和聯合行權的方式公開提名,鼓勵公募基金管理人參與。
“當前,獨董往往由上市公司‘雙控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名,但‘雙控人’正是獨董的主要監督對象,這就會讓獨董的角色變得非常尷尬。”中國人民大學金融學教授鄭志剛表示,支持第三方提名獨立董事,有利于從源頭上解決“花瓶”獨董問題。
高明華也表示,目前很多獨董由大股東提名,獨立性不足;小股東則因股權分散,提名存在不少困難,導致董事會決策難以反映中小股東權益。由投服中心、上市公司協會等第三方機構提名獨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中小股東提名的困難,進而可以提升獨董的獨立性。
作為內部監督的重要機構,審計委員會也被重點關注。證監會表示,支持審計委員會專項核查,聚焦年報和內控審計非標事項、財務疑點等問題,支持審計委員會向監管報告。
鄭志剛稱,根據相關制度安排,上市公司取消了監事會,審計委員會將承擔更多、更重要的內部監督與制衡職能。專項行動有助于推動審計委員會勤勉盡責、規范履職。
督促造假公司追回超額發放的高管績效薪酬,是專項行動的聚焦方向之一。“這一舉措直擊造假‘利益根源’,通過‘退錢+追責’雙重約束,讓造假者付出沉重經濟代價,徹底斬斷財務造假的利益驅動。”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合伙人黃江東表示。
對于資金占用這一頑疾,證監局提出,要督促大股東歸還占用資金。在嚴肅懲處的同時支持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其他重要股東進行民事追償,積極維護公司利益。
黃江東認為,這一舉措構建了“行政追責+民事追償”的立體追責體系,既強化大股東的合規底線意識,又通過市場化手段維護公司財產權,從根本上遏制資金占用亂象,筑牢上市公司資產“保護墻”。
上市公司治理從“治標”轉向“治本”
“專項行動能推動我國上市公司治理實現從‘形似’向‘神至’、從‘被動合規’向‘主動自治’的轉變,將治理實效轉化為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支撐。”黃江東稱。
黃江東認為,過去不少公司治理存在“重形式、輕實質”問題。此次專項行動直擊最核心、最薄弱的治理節點,讓獨董真正獨立、審計委員會敢查敢報、董秘守好信息披露第一道關,徹底告別形式主義,實現治理內核的本質提升。
此外,以往公司多是為應對監管檢查而被動整改,缺乏自我完善的意愿。本次行動堅持“內外協同”,監管端劃定底線、強化懲戒、提供投服中心行權等市場化工具,企業端壓實董監高“關鍵少數”責任、健全制衡機制、通過數字化業財融合筑牢內控根基,再疊加薪酬追索、民事追償等硬約束,讓“合規受益、違規受損”成為明確預期。
“當上市公司真切感受到,良好治理是防范風險、保護自身、贏得市場的核心競爭力,就會從‘要我合規’轉向‘我要合規’,主動完善治理、強化制衡、規范運作,形成可持續的自我約束、自我優化機制。”黃江東稱。
在北京上市公司協會原秘書長、中上協獨董專委會委員余興喜看來,專項行動將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向市場傳遞“合規受益、違規嚴懲”的強烈信號。同時,行動也會將抽象的規則轉化為具體的操作指引,解決制度落地“最后一公里”問題。此外,行動還將激發上市公司內外部治理協同活力。
“本次專項行動是一次目標清晰、工具精準、協同發力的治理升級,標志著中國上市公司治理從‘治標’向‘治本’、從‘被動合規’向‘主動卓越’邁出了關鍵一步。”余興喜稱。
外部監管是推手 要形成“硬約束”
“要從根本上解決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痼疾,除了開展專項行動外,還要在完善監管體系、強化立體追責等方面加大力度。”高明華直言。
高明華表示,必須進一步健全法律體系。例如,審計委員會發揮監督職能,取決于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職權(尤其是獨立決定權,而不僅僅是建議權)、人員構成、工作機制等一些具體法律規定,而目前法律對審計委員會的規定還有待進一步細化。
同時,對違規者要加大民事、刑事、行政三個方面的處罰力度,要使違法違規成本大大高于收益。例如,針對通過造假獲得更高績效薪酬、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等違法行為,必須綜合運用各種法律手段,進行嚴格整治,而不能僅僅滿足于追回多發放的薪酬、歸還占用資金。
并且,要強化責任的清晰度,尤其是強化個體責任的清晰度,杜絕以集體責任來推脫個體責任。
高明華還建議,完善集體訴訟制度,降低集體訴訟門檻,鼓勵更多的小股東發起訴訟。
“目前僅依賴全國獨一家的投服中心發起代表人訴訟來維權,對小股東權益保護的作用很有限。”高明華強調,喚起更多小股東的維權意識和積極行動,對大股東和公司的侵權行為的威懾作用要大得多,也更加有利于激發廣大投資者的投資信心。
鄭志剛也認為,投服中心如何扮演好積極股東角色,仍有很大的探索、擴展空間。尤其是在特別代表人訴訟方面,應進一步明確啟動標準,使其制度化、透明化、常態化。
此外,在鄭志剛看來,如何從根本上改變常見的“一股獨大”局面,鼓勵形成多元化的股權結構,這是未來的工作重點。同時應注意避免用外部監管來代替內部規范治理。“外部監管只是一個推手,關鍵在于每個公司形成健全的治理體制、自我糾錯機制。”鄭志剛表示。
余興喜認為,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治理在“形式”上仍有不少提升空間,但“實質”的問題更大。
例如,董事會中獨董占多數是成熟市場的通行做法,但我國現在僅要求不少于三分之一。“要更好地發揮獨董作用,讓獨董既‘獨’又‘懂’,必須解決好獨董的資格準入、提名選聘、薪酬待遇、履職支持、激勵約束等一系列問題。”余興喜表示,要系統地解決好上述問題,必須建立獨董的自律組織。
余興喜強調,解決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的難點、堵點,必須堅持公司自治與監管約束并重。希望在此次專項行動中,能夠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形成“硬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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