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宵攤一場無謂爭執
最終演變成肢體沖突
涉案人員悉數被依法追責...
案情介紹
張三與李四(已判刑)等人在豐城某店吃夜宵時,李四誤以為鄰桌王五等人辱罵自己,便謊稱被打,邀約朋友幫忙,隨后到鄰桌辱罵對方引發爭執。
爭執中,張三掀翻餐桌,李四一方隨即動手圍毆王五等人,雙方短暫互毆后離場。經法醫鑒定,王五等人損傷程度均構成輕微傷,涉案人員均被依法追責。
豐城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張三提起公訴。經法院判決:張三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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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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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偶遇口角摩擦,切勿沖動動手!隨意辱罵、斗毆傷人,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還會留下案底、身陷牢獄。遇事冷靜處置,理性化解矛盾,莫因一時意氣觸碰法律紅線,毀掉自身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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