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制定撲火補助標準調整機制的建議答復
福建省林業局關于省十四屆人大四次會議第1880號建議的協辦意見
閩林函〔2026〕59號
省應急管理廳:
XXX代表提出的《關于制定撲火補助標準調整機制的建議》(第1880號)已收悉。我局的辦理意見如下:
2014年,省財政廳、原省林業廳印發《關于規范森林火災撲救補助的通知》(閩財農〔2014〕17號),對森林火災撲救補助標準進行了明確,是對《福建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貫徹落實。補助標準的明確為森林火災撲救充實了后備力量,提高了半專業撲火隊伍、群眾撲火隊伍的積極性、穩定性。
機構改革后,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移交應急部門,進一步理順了森林防滅火工作體制機制。《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等法規政策相繼出臺實施,對地方森林消防隊伍建設、應急處置能力和綜合保障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2025年,省森防辦等八部門印發了《關于加強地方森林消防隊伍建設的意見》,文件明確了各地可結合相關政策規定予以保障。《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第四十九條也明確規定:“參加森林草原火災撲救的人員的有關補貼補助以及撲救森林草原火災所發生的其他費用,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由火災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單位支付;以上費用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先行墊付”。
下一步,我局將積極配合貴廳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森林防滅火新形勢新要求相匹配的撲火補助標準調整機制,進一步穩定基層撲火力量,提升森林火災應急處置效能,切實筑牢我省生態安全屏障。
福建省林業局
2026年4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來源:福建省林業局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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